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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

鎖定
陽光法案是指個人財產依法公示的案例,一般指官員所擁有的財產向公眾説明其來歷,以證實是合法所得和自己的清廉作風。 [2] 
中文名
陽光法案
外文名
Freedom of Information
別    名
信息自由法
含    義
個人財產依法公示的案例
首    條
1766年 [1] 
應    用
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

陽光法案基本介紹

陽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稱“信息公開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美國實施陽光法案主要有兩個目的——確保公共機構的決策過程透明化,預防潛在的腐敗;強化對公共機構官員的問責,促使官員做出合理的決策,最終維護公共利益。 [3]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説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陽光法案各地陽光法案

瑞典
瑞典在17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並寫入瑞典憲法,是歷史上首條的信息自由法。在瑞典信息自由法被稱為Offentlighetsprincipen(公眾使用原則),並一直有效至今。
美國
美國於1967年通過《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是美國關於聯邦政府信息公開化的行政法規。
英國
英國於2000年通過的《信息自由法》幫助從事調查性報道的記者希瑟·布魯克(Heather Brooke)獲得了英國議會議員們申報各項開支的信息,從而引發了一場激烈的辯論。調查結果最終導致議會下議院議長及其他一些議員辭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