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辜制度
鎖定
保辜制度是中國古代刑法中一種保護受害人的制度。凡是鬥毆傷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內對受害人的傷情變化負責,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內因傷情惡化死亡,被告應按殺人罪論處。這種制度稱為保辜,所定期限稱為辜限。
- 中文名
- 保辜制度
- 外文名
- victim protection system
- 類 別
- 制度
- 相關文獻
- 《唐律疏議·鬥訟律》
- 適用國家
- 中國
保辜制度春秋時期
中國奴隸制時期已有保辜的制度。
春秋魯襄公七年(公元前566),鄭伯髠頑動身去參加晉侯在縫召開的諸侯大會,在路上被反對他的大夫刺傷,沒有回到家就死了。《春秋》的作者將此事斷定為鄭伯髠頑被他的臣子殺害。《公羊傳》何休注即用保辜來解釋《春秋》作者所持的觀點,認為“古者保辜……辜內當以弒君論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
[1]
保辜制度漢代
漢代也有保辜制度。據《漢書》功臣表記載,嗣昌武侯單德打傷的人在20天內死亡,他因此在元朔三年(公元前126)被判處死刑。
[1]
保辜制度唐代
唐律視傷人手段和輕重程度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辜限:手足毆傷人為10日,用他物毆傷人為20日,用鐵器或湯火傷人為30日,折跌肢體及破骨為50日。受害人在限內死亡的,被告應按殺人罪論處;限外死亡,或雖在限內死亡,但由於其他原因的,仍依傷害罪論處。唐律還規定,如果受害人的傷在限內平復,應減輕被告的刑罰;但受害人成了殘廢的,不能減刑。
保辜制度宋元時期
保辜制度明代
明律也是沿襲唐制,但作了某些細微更改:一是將手足毆傷人的辜限延長至20天;二是責令被告替受害人治傷。此外,明《問刑條例》將律所規定的辜限作了一些延伸: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10日以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20日以內;如受害人確係因原傷身死,對被告也要處以殺人罪。條例規定的延長部分雖稱“餘限”,以示與律所規定的“正限”相區別,但實際上是延長了律定的辜限。清代沿用明制,無所更動。
[1]
- 參考資料
-
- 1. 保辜 .中國大百科全書數據庫.2009-03-01[引用日期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