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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責任

鎖定
保護責任是英語詞組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中文翻譯,又譯為國家保護責任 [1]  ,簡稱R2P或RtoP。
中文名
保護責任
外文名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提出時間
2000年
提出人
科菲·安南
提出原因
1994年盧旺達種族大屠殺

保護責任概念解讀

保護責任英語: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又譯為國家保護責任,簡稱R2PRtoP。簡而言之,保護責任意指國家有保護其人民免受種族滅絕、戰爭罪等嚴重危害的義務,如果一國沒有能力行使此義務,則國際社會必須隨時準備根據《聯合國憲章 [2]  採取集體行動保護人民。

保護責任概念出現

討論“人道主義干預”權
繼上個世紀90年代發生在盧旺達和巴爾幹半島的慘案以後,國際社會開始嚴肅地討論如果公民的人權遭到了公然系統的侵犯該如何應對。問題的核心是這些國家對其國內事務是不是享有無條件的主權,或者國際社會是否有權出於人道主義目的干預一個國家。
聯合國前秘書長科菲·安南在其2000年的《千年報告》 [2]  中回憶了安理會沒能以非常果斷的態度處理在盧旺達和科索沃發生的事件。他向聯合國成員國提出了一個挑戰性問題:“如果人道主義干預確實是對主權不可接受的攻擊,那麼我們該如何應對盧旺達事件,斯雷布雷尼察事件,以及那些會冒犯人類共同人性準則的公然系統的侵犯?”
從人道主義干預到保護責任
“保護責任”這一説法最初出現在干預和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中,該委員會由加拿大政府在2001年12月建立。該委員會的建立是為了回答科菲·安南提出的問題——國際社會究竟應該在何時出於人道主義目的進行干預。這篇題為《保護責任》的報告得出的結論就是,主權不僅給予一個國家“控制”其事務的權利,而且賦予該國保護其境內公民這一首要“責任”。該報告提出,當一個國家無法保護其人民的時候——不管是沒有保護的能力還是出於意願——這一責任則會落到國際社會的肩膀上。
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專家小組報告
2004年,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建立了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專家小組 [1]  。該小組認可保護責任的雛形——它通常被稱作“R2P”——提出了國際集體責任這一説法,並“由安理會行使。倘若出現種族屠殺、其他大規模殺戮、種族清洗和嚴重違反人權法的事件,特別是主權政府已證明其無法或不願阻止這種嚴重違法事件的發生,安理會將不得已而批准軍事幹預。”專家組提出了若干基本標準,以將聯合國安理會批准使用武力的權力合法化。這些標準中包括威脅的嚴重程度,這麼做必須是萬不得已,以及反應比例。
秘書長報告:大自由
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其報告《大自由》中強烈贊同高級別專家小組概括的方法,並提出一套擬定的標準——包括威脅的嚴重程度、比例以及成功的幾率——用於授權使用武力上。
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
2005年9月,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在“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上正式承擔起保護其人民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行、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罪的責任。在會議上,世界領袖們也一致認為一旦任何國家沒能盡到這一職責,那麼所有國家(即“國際社會”)有責任保護那些受到這些罪行威脅的人民。如果和平手段——包括外交手段、人道主義援助和其他方法——不夠,國家有關部門“明顯無法”保護其人民,那麼國際社會應及時果斷地共同行動起來——通過聯合國安理會,並依照《聯合國憲章》——逐個部署並酌情與區域組織合作。

保護責任具體實踐

2006年4月,安理會首次正式在第1674號決議中提到保護責任這一概念,即在武裝衝突的情況下保護公民的安全。安理會在2006年8月參考了這一決議。當時通過了第1706號決議,批准向蘇丹的達爾富爾地區部署聯合國維和部隊。近日,保護責任這一概念在安理會採納的很多決議中起了明顯重要的作用。
利比亞
繼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簡稱:利比亞)政權大面積系統地攻擊了平民以後,聯合國安理會在2011年2月26日一致通過了第1970號決議,明確提出了保護責任這一概念。安理會在譴責了飽受蹂躪的利比亞遭受的“對人權嚴重系統的侵犯”後,要求結束這一暴行,“撤銷了利比亞當局保護其公民的權利”,並施加了一系列的國際制裁。安理會還決定將這一局勢交由國際刑事法庭審理。
安理會在2011年3月17日通過的第1973號決議中要求利比亞立即停火,這包括停止對平民的持續性攻擊,該決議認為這會構成“反人類罪”。安理會批准成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護國內受攻擊威脅的平民,但這不包括在利比亞境內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出現的外國侵佔力量。幾天後,北約依照該決議行事,並派飛機開始抗擊卡扎菲的軍隊。8月,叛軍接管了首都的黎波里。2011年10月,卡扎菲的死亡終結了舊政權的命運。
科特迪瓦
2011年3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在應對2010年年末和2011年年初不斷升級的後選舉時期針對科特迪瓦人民的暴力行為時,一致通過第1975號決議,譴責了前總統洛朗·巴博和瓦塔拉總統的支持者所犯下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該決議引用了“各國保護其公民的首要責任”這一説法,提倡將政權立即轉交給瓦塔拉總統,並重申了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2011年4月4日,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為保護科特迪瓦人民免遭進一步的暴行,展開了一項軍事行動。在與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以及法國軍隊數天的激戰後,巴博總統被瓦塔拉總統的軍隊逮捕。4月11日,他對國家權力的掌握結束了。
也門
2011年10月21日,第2014號決議譴責了也門當局犯下的侵害人權行為,並鼓勵也門人民進行自己領導的權力過渡這一政治過程,這包括提前進行總統選舉。這一決議明確撤消了也門政府“保護其人民的首要責任”。
敍利亞
潘基文秘書長強調,敍利亞急需政治解決方案 [1]  ,結束當前衝突。三年的衝突已導致10萬民眾喪生,引發了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他呼籲該區域和國際社會,尤其是安理會,團結一致,全力支持聯合國-阿盟敍利亞危機聯合特使——拉赫達爾·卜拉希米的工作,幫助敍利亞人民達成政治解決方案。
聯合國大會和人權理事會已強烈譴責了敍利亞境內曠日持久、“大範圍、有系統”的侵犯人權的罪行,並要求該國政府立即停止所有暴行,保護其人民。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建議將敍利亞的局勢交由國際刑事法院處理,並敦促安理會承擔起保護敍利亞人民的責任。
阿達馬·迪昂,防止滅絕種族問題特別顧問,在2012年12月的一份聲明中指出,“很顯然,敍利亞政府沒能保護好敍利亞人民。國際社會必須採取行動,秉承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上各國首腦和政府作出的承諾,保護民眾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行、種族清洗、反人類罪,及其煽動行為。”
中非共和國
2012年12月,塞雷卡聯盟發動襲擊,中非共和國衝突全面爆發。隨着主要的基督教武裝人士拿起武器,宗教意味愈發濃重。2013年10月10日,安理會第2121號決議強調,“中非共和國當局負有保護保護居民和確保領土安全與統一的首要責任”。同時還強調,“當局有義務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得到尊重”。2014年3月,聯合國秘書長提議,在中非共和國建立近1.2萬人聯合國維和部隊。

保護責任秘書長報告

實施保護責任
(2009年)
在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 [2]  的基礎上,這份聯合國秘書長撰寫的2009年報告圍繞保護責任這一概念涵蓋的三大支柱,勾畫了一個大體策略。
一個國家承擔着保護其民眾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行、反人類罪、種族清洗及其煽動行為的責任。國際社會有責任鼓勵並幫助各國履行這一責任。
國際社會有責任使用適當的外交、人道主義和其他手段來保護平民免遭這些罪行的傷害。如果一個國家明顯無法保護其民眾的安全,那麼國際社會必須依照《聯合國憲章》準備採取集體行動來保護該國的人民。
這一策略強調了防範的價值,以及一旦它失效了,那麼就要早早採取靈活反應,根據各國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因地制宜。報告強調了這三大支柱概念同等重要,它們之間也沒有必要的先後次序。
預警、評估和保護責任
秘書長關於預警、評估和保護責任的報告找出了差距,並提出了若干方法來提高聯合國的能力,從而可以更有效地使用預警功能,這包括來自外地業務的信息以及對預警、靈活反應和平衡反應的提高,因為這裏存在種族滅絕、反人類罪、戰爭罪行或種族清洗的危險。
區域和亞區域安排的作用
聯合國秘書長在2011年的一份報告中強調了,我們需要有效的全球區域合作,以幫助各國履行其保護責任。該報告意識到了差距,並向聯合國提出若干方法以強化合作,並利用從區域和亞區域安排獲取的信息和分析內容識別各種危險跡象,在亞區域、區域或全球層面上承擔或支持適時、有效的預防措施。該報告在強調該原則的普遍性,以及各區域“必須要向前發展”的同時,也承認了“各區域將按照自己的發展速度,以自己的方式實施這一原則”。
保護責任:及時果斷的反應
2012年9月,秘書長提交了關於保護責任的第四份報告 [1]  ,審閲了當一個國家無法保護自己民眾時,可採取的及時果斷的反應,包括可用的手段和夥伴方,以及預防和應對之間的密切關係。
國家責任和預防
2013年8月,秘書長髮布關於保護責任的第五份報告 [1]  。報告旨在提供分析和戰略,幫助各國完成他們的責任,保護公民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行、反人類罪和種族清洗。
秘書長的特別顧問
2004年,聯合國秘書長委任了第一位防止滅絕種族問題特別顧問胡安·門德斯先生,隨後是2007年委任的弗蘭西斯·登先生。特別顧問主要負責下述工作 [1] 
收集有關大規模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的信息;
向秘書長進行預警,並通過他向安理會彙報;
通過秘書長向安理會提出有關防止或停止種族滅絕 應採取何種行動的建議;
與聯合國系統保持聯繫,商議為阻止種族滅絕應採取的行動。
2008年,秘書長委任了愛德華·拉克先生為其保護責任特別顧問。2013年6月,珍妮弗·威爾士接替拉克先生,主要負責這一概念的發展和改進,以及與成員國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就實現這一概念的進一步措施,保持持續的政治對話。
聯合辦公室負責保持和發展現有安排,這包括能力建設,收集分析外勤獲得的信息,同時還就倡導新安排,跨部門評估,公共政策以及日積月累地學習如何預期、預防、迴應與保護責任有關的危機,為自己增加價值。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