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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證人組

(香港警隊機構)

鎖定
保護證人組(英文:Witness Protection Unit,縮寫:WPU)於1995年成立,隸屬於香港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保安部,為準軍事化保鑣特種警察部隊,主要責任為執行《證人保護計劃》,全天候保護經過風險評估後被評級受到生命威脅的證人[1]、其家人或者案件中的其他受害人及警察卧底等等,以及制定與證人保護事項上相關的政策。各亞太區執法機構在檢測其保護證人的管理效能時,皆以保護證人組作為首選的標準機構[2],包括馬來西亞等等[3]。保護證人組在行動策略上均受到世界多國的高度評價。
中文名
保護證人組
外文名
Witness Protection Unit
成立時間
1995年
隸屬單位
香港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保安部
組織性質
準軍事化保鑣特種警察部隊
組織人數
逾100名人員
主要職責
執行《證人保護計劃》
英文縮寫
WPU

保護證人組職責

保護證人組的主要責任為執行保護證人計劃,全天候保護經風險評估後認為受到生命威脅的證人、其家人或案件中的其他受害人及警察卧底等等。
接受保護人士一般會被安排入住安全屋,直至出席法庭時方會現身。案件完成受審判後,不論能否成功起訴疑犯,保護證人組亦會持續地保護證人。
除了確保接受保護人士的人身安全外,保護證人組亦需要執行警隊的內部指引及《證人保護條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採取必要與合理的行動,保障證人的福利。
若然風險評估仍然認為證人性命堪憂,基於證人自行選擇情況底下,保護證人組可以向警務處處長請求親自推薦,再經由行政長官批准,將證人過往的個人資料全部更改,不留痕跡,甚至安排移民 [1] 

保護證人組組織

保護證人組由一名高級警官直接管轄,亦有特別資源支持。保護證人組有逾100名人員,其中30名為常規人員,其餘逾70名屬於常規職務以外的兼任崗位(後備部隊),有需要時方會參與行動 [2] 

保護證人組歷史背景

1992年10月,一宗謀殺案件的審訊因為一名主要控方證人拒絕作出證供而被逼宣告中止;有見及此,香港政府決定加強保護證人,以進一步表明香港政府對打擊罪惡的決心,鼓勵證人挺身作證及幫助證人克服可能遭受報復的心理恐懼。與此同時,警務處積極鼓勵市民舉報黑社會罪行,為了加強對保護證人的能力,遂於1995年4月成立證人保安委員會,負責推行《保護證人計劃》:一‧設立一個專業的證人受到威脅風險評估的制度,以確定有否充分理由提供保護證人服務。有關保護證人要求,通常是由案件主管提出,惟證人若然認為有需要,亦可以主動地提出要求;二‧由刑事及保安處處長審批擬向證人所提供的保護措施;三‧有關證人將與警務處簽署接受保護的承諾書,並且列明提供保護證人服務的條件;三‧為證人作出在香港遷居或者移居海外的安排,惟後者必須先獲得第三國家或者地區同意。對於在香港遷居的安排,受到保護證人會被安排入住特別寓所,由保護證人組24小時保護,或者與房屋署作出安排,分配一個新單位予受到保護證人。至於移居海外方面,保安局將根據案情與有關國家領事館聯絡;保護證人組會就保護的形式密切諮詢擬受保護證人,他們可以選擇不接受保護及要求更改保護措施;五‧有關證人將與警務處簽署終止保護通知書,以便把終止保護證人事宜記錄在案。同年,保護證人組成立。
2000年6月,警務處制定了《證人保護條例》,於同年11月9日正式生效,為《保護證人計劃》提供了法律基礎。
後備部隊編制倍增
隨着保護證人組的工作日益繁重,正規及後備隊員的出勤次數均有所增加,保護證人組遂於2010年展開後備隊員招募計劃,倍增後備部隊編制,以分擔正規人員的繁重任務。
為馬來西亞建立保護證人組
2011年,保護證人組與東亞國家的執法機構增加交流,日本、馬來西亞、越南及泰國等國家部門先後派遣代表團隊訪問警務處,就保護證人任務分享經驗,及深入探討雙邊訓練及合作的模式。同年6月,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率領代表團隊訪問東南亞多個國家的執法機構,包括馬來西亞首相府證人保護組處長及馬來西亞保護證人組副局長,就香港警務處保護證人組為馬來西亞保護證人組提供相關訓練的安排達成共識。同年10月,保護證人組總督察盧庭熙帶領3名員佐級人員前赴馬來西亞吉隆坡,為於2010年6月成立的馬來西亞保護證人組提供為期5日的基礎訓練,並且作出深入交流,以提升後者人員的體能、保護證人技巧、戰術運用及協助其設計相關訓練課程。馬來西亞證人保護組全體均認同是次基礎訓練顯著提升該組在策劃行動及訓練上的成效,建議雙方日後加強交流。翌月28日,曾經在吉隆坡參與基礎訓練的6名馬來西亞保護證人組組員(一名警司帶領5名人員)訪問香港,參與保護證人組進階訓練課程,及作出戰術運用交流。基於馬來西亞保護證人組計劃於2012年舉辦成立後的首次招募,以擴充編制,上述人員特別希望藉此行程更深入地瞭解香港警務處保護證人組在招募及訓練上的運作,及從中汲取經驗,為其擴展計劃奠定基石。同年12月7至10日,馬來西亞證人保護組副局長Datuk Ab. Razak Bin Ab. Ghani訪問香港,於12月9日會見警務處處長,感謝香港警務處保護證人組在吉隆坡及香港提供一系列的訓練予其人員,與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就保護證人事宜分享寶貴經驗以及交流,探討雙方在工作上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方法,使到他們獲益良多,並且肯定香港警務處保護證人組的高等水平管理及卓越能力。

保護證人組遴選訓練

保護證人組甄選

投考加入保護證人組的人員需要曾經駐守於警察機動部隊,獲得所屬主管的推薦後,再經由保安部甄選

保護證人組遴選

成功通過甄選的投考人會進入為期兩日的遴選,當中包括一系列的認知能力、體能、戰術及槍械等測試。於2006年舉行的遴選,有逾50名人員投考,結果只有6名通過。於2011年舉行的遴選,有逾100名人員投考,結果分別只有28名(後備部隊投考人)和12名(正規崗位投考人)通過。

保護證人組基本訓練課程

成功通過考試的投考人,視乎投考崗位而定,後備部隊及正規崗位投考人分別需要接受為期3周及5周的密集式基本訓練課程(英文:Basic Training Course),內容包括部份由特別任務連提供的保護技巧、戰術和槍械等,方能成為正式一員。基礎訓練除了包括香港警務人員參與,海外相關機構亦有經常派員參與,包括馬來西亞首相府保護證人組等。此外,保護證人組亦有派遣教官代表團隊赴外教授。

保護證人組進階訓練課程

進階訓練課程(英文:Advanced Training Course)為期兩週
[3] 
[4] 

保護證人組培訓

人員完成基礎訓練後,不論後備抑或正規,均須接受延續訓練,包括特別射擊(例如練習快速拔槍射擊、射擊活動槍靶、實景訓練、在室內射擊中心進行實戰射擊訓練等)。正規人員更需要接受各種不同的專業訓練,包括防衞性駕駛、急救、由警察搜查隊教授的反恐安全保障搜查訓練、由消防及緊急應變保安隊提供的消防訓練及由爆炸品處理課教授的拆彈訓練等,一般需時4至5年才能夠完成所有的訓練內容。
警察輔助醫療急救課程
警察輔助醫療急救課程(英文:Police Paramedic Training Programme,縮寫:PPTP)於1995年起正式教授,是由香港警務處醫院管理局合作舉辦的專業化急救及醫療訓練課程,用以專門訓練部分香港警務處部門的警務人員,人員接受訓練後會成為警察輔助醫療急救人員(英文:Police Paramedic Cadre,縮寫:PPC);所獲得的資格,相等於一名擁有二級緊急輔助醫療資格的香港消防處救護人員。課程由香港警務處顧問編排,為全球獨一無二的戰術及行動的醫療課程。為期10日的密集式訓練(包括到醫院實習)內容包括:氣道及呼吸的處理、中心靜脈導管靜脈注射及輸液法、創傷處理、縫針技巧、高級心臟支援術、分流災難應對、細菌、化學污染、輻射、核生化及恐怖襲擊處理等等。通過基本的訓練後,人員將會被派往醫院急症室實習。為求掌握高水平的急救技巧,人員亦必須持續地復修有關的訓練課程。
警察導向戰術急救醫療課程
警察導向戰術急救醫療課程(英文:Police Oriented Tactical Emergency Medicine Course,縮寫:POTEM)於2006年11月起正式教授,由香港警察學院的3位醫療顧問設計,分別是醫院管理局新界東醫院聯網急症科統籌專員暨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急症科部門主管陳德勝醫生、新界西醫院聯網矯型及創傷學組聯網部門主管周育賢醫生和香港中文大學外科學系意外及急救醫學教學單位的郭浩祺教授,為專業化的戰術急救訓練課程,分為3個層次──初級、基本以及高級訓練,用以專門分別培育訓練部分香港警務處部門的警務人員,人員接受訓練後會成為警察醫療員(英文:Police Medic),於戰術環境、突發事故或者災難現場發生時為到傷者提供緊急醫療服務,避免救援及緊急醫療隊伍可能因為環境、時間及能力的阻礙而無辦法第一時間深入現場照顧傷者,延誤救治。
保護證人組人員需要接受當中為期8日、針對特別行動單位的行動需要而設計的高級訓練課程,課程內容涵蓋初基訓練課程中的日常警察事務期間所遇到的受傷事故,包括急救醫療集體打鬥所引起的創傷、爆炸或高處墮下受傷,以及四肢骨折等等技巧;基本訓練課程的戰術急救醫學、運輸醫學,以及槍傷和生化事故導致受傷個案的處理;以及高級訓練課程獨有的在户外各種不同的模擬行動中進行訓練。

保護證人組裝備

下列為已經曝光、記錄過或公開過的裝備。

保護證人組防暴裝備

保護證人組武器

槍械

保護證人組著名組員

  • 林靄思(人稱十姐,香港首批10名女性警務人員之一,亦是香港首位佩槍執勤的女性警務人員)

保護證人組影視以及宣傳片

宣傳片:
香港警隊2021宣傳片守城 [5] 

保護證人組主要案例

張子強案的證人(首名獲保護證人組保護的證人,一名保安員)
1998年遇襲的鄭經翰
1998年被綁架的藝人張艾嘉之子 [6-7] 
2008年2月豔照門事件中的陳冠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