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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糾紛

鎖定
保證合同糾紛是指在保證人(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在確定案由時應注意,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保證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確定案由,不適用“保證合同糾紛”案由。 [1] 
中文名
保證合同糾紛
人    物
保證人(第三人)與債權人
前    提
主債權人不履行其債務
定    義
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保證合同糾紛釋義

依據《擔保法》第1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因該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而產生的糾紛,即保證合同糾紛。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簽訂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簽訂一個保證合同。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合同糾紛管轄

保證合同糾紛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證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保證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合同履行地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來認定,即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保證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處理保證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擔保法》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保證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但保證合同仍具有一定獨立性,保證合同可以約定保證債務僅擔保主合同債務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獨立的變更或消滅原因,當事人還可以單就保證法律關係形成訴訟,故(規定》將之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在確定案由時需要注意,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保證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確定案由,不再列保證合同糾紛。

保證合同糾紛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