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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審計局

鎖定
保山市審計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主管全市審計業務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和雲南省審計廳雙重領導體制
中文名
保山市審計局
所屬地區
保山市
所屬部門
保山市人民政府
主要榮譽
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

保山市審計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財務、會務、宣傳、新聞發佈、信息、統計、保密、信訪、檔案、後勤服務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審計領域對外交流工作;承擔信訪舉報受理工作。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局辦公室負責與省審計廳辦公室對口業務的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作;承辦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培訓、交流工作;負責機關黨羣工作;負責退休人員工作。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科負責與省審計廳人事處、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對口業務的工作。
(三)法規科
承擔有關審計業務的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內部審計業務指導、監督。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規科負責與雲南省法規處、審計學會、省內部審計協會相關對口業務的工作。
(四)計算機信息科
承擔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負責全市審計人員計算機技術的培訓管理工作,並指導縣(區)信息技術在審計中的應用。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計算機信息科負責與省審計廳計算機信息中心對口業務的工作。
(五)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中央、省、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縣(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受委託,審計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指導縣(區)財政金融審計業務。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政金融審計科負責與省審計廳財政審計處、金融審計處對口業務的工作。
(六)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級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衞專項資金,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彙總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指導縣(區)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業務。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與省審計廳行政事業審計處對口業務的工作。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級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有關的專項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負責與省審計廳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對口業務的工作。
(八)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級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縣(區)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社會保障審計科負責與省審計廳社會保障審計處對口業務的工作。
(九)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全市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市管領導幹部、不屬市管但須由市級審計機關審計的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有關的審計調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濟責任審計科負責與省審計廳經濟責任審計一處、二處、三處對口業務的工作。
(十)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負責對市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審計監督;開展有關的審計調查;受委託,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指導全市經貿審計業務。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貿審計科負責與省審計廳企業處、涉外審計處對口業務的工作。
(十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級投資和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受委託,對審計國家、省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或審計調查。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科負責與省審計廳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處的對口業務工作。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科
負責對市級投資和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前期審計和跟蹤審計或審計調查;受委託,對審計國家、省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前期審計和跟蹤審計或審計調查。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科負責與省審計廳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處的對口業務工作。 [1] 

保山市審計局機關權限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按照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的有關審計法規、規章制度和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市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當年審計計劃和審計重點,組織對某些行業和重大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提出擬訂和完善有關政策、規章、宏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佈(公告)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受委託,審計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6.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和決算。
7.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8.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受委託,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10.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1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管理措施情況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八)組織或參加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全市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保山市審計局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二)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時,可以直接送達審計文書,也可以郵寄送達審計文書,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審計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並註明資料來源。
2. 蒐集、取得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可以採取複製、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3. 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五)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自接到審計報告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組應當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並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六)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經審計機關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複核後,由審計機關審定並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對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當予以指明並責令自行糾正,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
2. 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外,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3.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或審計移送處理書,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七)審計機關在審計中遇到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八)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後,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的,應當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
(九)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並將應當繳納的款項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獲入專門賬户;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繳入國庫。
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十)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的,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並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複議申請人。
(十二)審計機關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審計調查事項、審計複議事項和審計應訴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2] 

保山市審計局現任領導

局長:李紅霞 [4-5] 
副局長:鄭繼波 [6] 
總審計師:林 洲 [7] 

保山市審計局獲得榮譽

2015年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