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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轉移支付

鎖定
財政轉移支付是以各級政府之間所存在的財政能力差異為基礎,以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為主旨,而實行的一種財政資金轉移或財政平衡制度。
中文名
財政轉移支付
外文名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基    礎
各級政府之間存在的財政能力差異
主    旨
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
轉移形式
自上而下、橫向轉移、縱向與橫向轉移的混合
專項轉移
重點是教育、醫療衞生、社會保障、支農等公共服務領域

目錄

財政轉移支付形式

轉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自上而下的縱向轉移,
二是橫向轉移,
三是縱向與橫向轉移的混合。
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由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構成。
財力性轉移支付是指為彌補財政實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實現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財政安排給地方財政補助支出,由地方統籌安排。財力性轉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等。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中央財政為實現特定的宏觀政策及事業發展戰略目標,以及對委託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務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擔事務進行補償而設立的補助資金,需按規定用途使用。
專項轉移支付重點用於教育、醫療衞生社會保障、支農等公共服務領域。
2009年起,進一步規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簡化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兩類。一般性轉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對地方的財力補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而專項轉移支付,主要服務於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標,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為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央財政設立均衡性轉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不規定具體用途,由接受補助的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1] 

財政轉移支付原則

在1994年實行分税制體制改革前,我國做了大量的財政轉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實行分税制體制改革後才從西方引進了轉移支付的概念。我國中央財政是從1995年開始正式實施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根據IMF《政府財政統計手冊》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轉移支付有兩個層次,一是國際間的轉移支付,包括對外捐贈、對外提供商品和勞務、向跨國組織交納會費;二是國內的轉移支付,既有政府對家庭的轉移支付如養老金住房補貼等,又有政府對國有企業提供的補貼,還有政府間的財政資金的轉移。一般我們稱的財政轉移支付,是指政府間的財政資金轉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個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預算收入。在西方國家,財政支出的重要分類就是分購買支出轉移支出

財政轉移支付現況

我國仍實行的不是很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約因素:一是各級政府的職責和事權尚未明確劃分,財政支出的劃分與事權是緊密聯繫的,難以確定標準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國的中央財政仍十分困難,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財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調整的力度過大,困難很大;四是由於體制、經濟結構自然環境和人口狀況等因素影響,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很大、發展能力存在極大差別,致使通過轉移支付實現地區均衡難以在短期內實現;五是基礎性數據統計、收集有很大難度。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雙向的資金往來關係,不僅包括上級對下級的撥款,而且包括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的繳款。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1.體制補助或上解
3.專項撥款

財政轉移支付現狀

我國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包括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税收返還及體制補助四種方式。其中,財力性轉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縣鄉財政獎補資金、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農村税費改革轉移支付和年終結算財力補助等方式。
按照轉移支付形式的性質劃分,轉移支付又可以分為以下幾大類:
(1)税收返還、體制補助和結算補助,這幾部分是1994 年分税制財政體制改革後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組成部分,其性質是維護既得利益,是舊體制的延續,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轉移支付,是在支付過程中按規範和均等化的原則進行,這是國際上通常稱為的均衡性轉移支付
(3)專項轉移支付,服務於中央宏觀政策目標,用於增加農業、教育、衞生、文化、社會保障、扶貧等方面的專項撥款,這些重點項目主要用於中西部地區。但其核定並不規範,加之往往被層層截留和被擠佔、挪用,其性質屬於非均等化轉移支付。
(4)其他轉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農村税費改革轉移支付、“三獎一補”轉移支付等,其性質屬於專項轉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