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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屍體罪

鎖定
本罪是指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行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公眾對屍體、屍骨、骨灰的虔敬感情。
中文名
侮辱屍體罪

侮辱屍體罪定義

本罪是指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行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公眾對屍體、屍骨、骨灰的虔敬感情。

侮辱屍體罪法條依據

侮辱屍體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是指,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侮辱屍體罪相關司法分析

1、本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屍體,這裏的“屍體”,既包括整具遺體,又包括屍體的部分、遺骨等。
2、本罪系根據司法實踐中多次發生的此類案件,而總結規定進修訂後刑法的新罪名。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嚴。主觀上為故意犯罪。

侮辱屍體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屍體罪犯罪構成

(一)屍體,是指已經死亡的人的身體的全部或者一部。孕婦腹中的死亡胎兒,即使具有人的形體,也不是屍體。
(二)屍骨是指屍體腐爛後剩下的骨頭;骨灰是指屍體火化後骨骼燒成的灰。盜竊屍體、屍骨、骨灰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空難事故後,行為人竊取死者屍體的一部分的,也成立本罪。盜竊,是指無權處分屍體、屍骨、骨灰的人將屍體、屍骨、骨灰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的行為。搶劫、搶奪屍體、屍骨、骨灰的行為當然符合盜竊屍體、屍骨、骨灰罪的犯罪構成。
(三)侮辱屍體、屍骨、骨灰,是指直接對屍體、屍骨、骨灰實施凌辱行為,如姦污女屍,摳摸屍體陰部、使屍體裸露、將屍體、屍骨、骨灰扔至公共場所等。毀壞屍體、屍骨、骨灰,是指毀損屍體、屍骨、骨灰完整性的一切行為,如分割屍體、砍掉屍體的某部分、破壞屍體外表的完整性、拋灑骨灰盒中的骨灰等。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一第3款的規定,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書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譽的,不成立本罪;依法對屍體進行解剖、檢查等行為,死者家屬或者其他有處理權限的人依照風俗習慣處理屍體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侮辱屍體罪常見情形

所謂侮辱屍體,是直接對屍體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為方式的概括,並不以公然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具體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一)毀損,即對於屍體予擬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既包括對整具屍體的毀損或者破壞,也包括對屍體一部的損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均構成毀損。從時間要求上,行為人必須於被害人死亡後對其屍體加以損壞,否則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損壞行為構成殺人行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猥褻屍體,即對屍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為。比如姦屍或者剝奪去衣物,使之暴露於眾,在屍體上進行塗劃乃至鞭屍;摳摸屍體陰部、向屍體上吐唾液、塗抹不潔之物等均屬猥褻行為。
(三)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屍體。這種行為方式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有傷社會風化。
(四)採用悖逆傳統葬俗或宗教葬習的方法來掩埋、處理屍體。對於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掩埋處理屍體有違民風習俗,有傷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為之,顯屬侮辱屍體行為。例如不殮以棺、將屍體抬放河中、沉屍海港、將屍體棄置人跡罕至的沼坑、將屍體直立埋葬等。上述行為如果為當地少數民族習俗所允許者除外。因此對這類行為方式的認定應因不同民族的不同習俗而異。
(五)其他形式的侮辱屍體的行為。如拋棄屍體、葬後無故挖開棺木、敞露屍體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屍體、出賣屍體、非法使用屍體的行為。

侮辱屍體罪常見問題

侮辱屍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所謂侮辱屍體,是直接對屍體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為方式的概括,並不以公然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具體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毀損:即對於屍體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既包括對整具屍體的毀損或者破壞,也也括對屍體一部的損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均構成毀損。從時間要求上,行為人必須於被害人死亡後對其屍體加以損壞,否則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損壞行為構成殺人行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論處。
2、猥褻屍體:即對屍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為。比如姦屍或者剝奪去衣物,使之暴露於眾,在屍體上進行塗劃乃至鞭屍;摳摸屍體陰部、向屍體上吐唾液、塗抹不潔之物等均屬猥褻行為。
3、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屍體。這種行為方式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有傷社會風化。
4、採用悖逆傳統葬俗或宗教葬習的方法來掩埋、處理屍體。對於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掩埋處理屍體有違民風習俗,有傷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為之,顯屬侮辱屍體行為。例如不殮以棺、將屍體抬放河中、沉屍海港、將屍體棄置人跡罕至的沼坑、將屍體直立埋葬等。上述行為如果為當地少數民族習俗所允許者除外。因此對這類行為方式的認定應因不同民族的不同習俗而異。

侮辱屍體罪案例剖析

劉習某侮辱屍體案案

侮辱屍體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被告人:劉習某,男,48歲,湖南省XX縣人,農民,住XX縣東嶽廟鄉某村,2000年6月6日被逮捕。
1998年3月,XX縣東嶽廟鄉某村村民劉文貴去世後,其子劉柏某、劉石某在未徵得被告人劉習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死者安葬在與劉習某家有爭議的一塊山地裏(此地由劉習某家長期作為自留地耕種,但至今尚未確權),引起劉習某及其家人的不滿。事後,劉習某見經多方協商和調解均未能將墳遷走,遂與對方發生械鬥,糾紛升級。2000年清明節前,劉習某願出重金要求對方將墳遷走,也未如願。劉習某便與其弟劉某鳳、其父劉雪保等人商議強行遷墳。決定由其父準備鋼釺、鐵環、馬釘等起墳工具,劉習某及其弟從外地購得硫酸10公斤,準備起墳後將硫酸倒在墓穴內以圖吉利。並邀集親友、村民數十人,約定於2000年4月30日晚動手挖墳。
2000年5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習某和其弟劉某鳳以及事先邀集的人員,攜帶起墳工具和硫酸相繼到達預定地點開始挖墳。挖掘的響聲驚醒了山下的劉柏某、劉石某兄弟及其家人,劉氏兄弟一邊鳴鑼呼喊,一邊電話報警;劉石某還氣憤地爬上山向挖墳的方向投擲一枚自制的爆炸物,將挖墳人員驚散。被告人劉習某見狀,頓起毀屍犯意,將已挖掘出土的棺材撬開,把準備倒至墓穴內用以“除邪”的硫酸潑在死者劉文貴的屍體上,致屍體嚴重毀損。
事後,被告人劉習某自感責任重大,遂向公安人員投案自首。

侮辱屍體罪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00年10月3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習某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劉習某服判,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

侮辱屍體罪裁判要旨

XX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習某犯侮辱屍體罪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習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其辯護人辯稱,本案受害方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將死者劉文貴葬在被告人及其家人長期耕種的自留山上,屬侵權行為。劉習某經多次交涉並經有關方面協調均未能將墳遷走,基於義憤而強行挖墳毀屍,是不得已而為之。加之案發後劉習某能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請求法庭對他減輕處罰。
XX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習某撬開死者劉文貴的棺材,用硫酸潑在屍體上,致屍體毀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屍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後劉習某能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

侮辱屍體罪相關詞條

侮辱屍體、侮辱屍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