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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約束

鎖定
“供給約束”(supply-side constraint),包括直接供給約束和間接供給約束。所謂直接供給約束,主要是各項管制和壟斷;所謂間接供給約束,主要包括高税負成本、高融資成本、上漲過快的人力資源成本或原材料成本。 [1]  (引自@滕泰、範必著《供給側改革》第一篇 新供給主義經濟學)
中文名
供給約束
外文名
supply-side constraint

目錄

供給約束產生

我國在建國以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實行計劃經濟,國家在生產、資源分配以及產品消費各方面,都由政府事先進行計劃,在長期的計劃經濟思維下,政府參與經濟活動的程度較高,市場的主要參與者都是由政府出資的國有企業,行政審批現象較為普遍。另一方面,我國在近十年來開始採取類似凱恩斯主義總需求管理的宏觀政策,通過擴張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刺激內需以推動經濟增長;或通過緊縮政策,控制通貨膨脹。然而每一次“踩剎車”、“踩油門”遺留下的結果都是不均衡的:增税容易,減税難;提高融資成本容易,降低融資成本難。長期進行總需求管理的結果必然造成企業税收成本過高、融資成本過高等間接供給約束。 [1] 

供給約束分類

供給約束可分為直接供給約束和間接供給約束。前者主要包括行政管制、行政壟斷等,後者主要指高税負成本、高融資成本等價格方面的約束。在直接供給約束中,行政管制其實質是由政府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合規性、真實性進行認定和核準,如進行牌照管理、准入管理等,使得市場中大量經濟活動在得到行政許可後才能進行。行政管制、行政壟斷等直接供給約束加劇了企業的不公平競爭,使得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降低了市場活力,破壞了市場的最優化配置,也是導致腐敗問題的原因。在間接約束中,高税負成本、高融資成本等,將直接導致企業生產成本的上升與盈利能力的下降,從而降低企業技術研發與創新的積極性,抑制“新供給創造新需求”的供給創新機制。 [1] 

供給約束放鬆措施

放鬆供給約束是指新供給主義經濟學結合中國國情,提出了一系列解除供給約束的具體措施。
放鬆直接供給約束,即是靠不斷放鬆行政管制,不斷減少行政壟斷,放鬆公共領域的投資和經營限制實現的。 [2] 
放鬆間接供給約束,即是要不斷降低税負成本、融資成本等價格因素,不斷降低企業綜合成本。 [3]  通過降低貸款、税率、原材料、人力等方面成本的間接方式,增加有效供給。而現在也可以看到,政府正在努力降低企業税收成本,包括實施的小微企業免税政策,是放鬆間接供給約束的有效手段。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