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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理論

鎖定
企業產權理論(Enterprise Property Right Theory)是指企業內部產權結構的安排,企業產權理論不是將企業簡單地看作以權威、計劃來配置資源的組織形式。企業中董事與經理,經理與工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仍然是一種交易,這與市場交易,市場契約沒有什麼不同。因此,企業內部產權結構安排,同樣對企業的效率產生重大的影響。
中文名
企業產權理論
外文名
Enterprise Property Right Theory
所    指
企業內部產權結構的安排
產權作用
企業產權決定企業的治理結構等

企業產權理論基本簡介

1972年,阿爾欽德姆塞茨發表了《生產、信息費用與經濟組織》一文,從企業內部結構的激勵角度提出了團隊生產理論,他們的理論由於解釋了古典企業的出現及其特徵而受到廣泛關注。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認為,在企業內部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同店主與顧客的關係並無本質區別。在他們看來,企業實質上是一種“團隊生產”方式,所謂團隊生產是指這樣一種生產:“一是使用若干類資源;二是產品並不是每一類合作資源單獨產出的加總;三是這時只要再增加一個因素,就產生團隊組織的問題,即團隊中使用的資源並不屬於同一個人。”由此可見團隊產出是若干個團隊成員協同生產出來的,是一種共同努力的結果,這就導致了經濟組織中的計量問題,“一個經濟組織必須解決兩大關鍵問題:計算投入要素的生產率,計算投資回報。”如果計量問題不能得到解決,那麼團隊生產就無法繼續下去,因為此時團隊成員會產生偷懶問題,從而缺乏努力工作的積極性。他們認為要克服這種計量問題,減少投機行為的一個辦法就是讓部分成員專門從事監督其他成員的工作,而要克服監督者本身的偷懶動機,就必須賦予監督者剩餘索取權。監督者還需擁有無須終止或改變其他每一個投入要素的合同,這樣就可以修改合同條款和對個人成員施加激勵的權利。同時,他們還認為監督者必須是團隊固定投入的所有者,以避免對固定投入的過分使用。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指出,具有上述生產特徵的生產組織就是資本主義古典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是聯合生產;第二是投入要素來自若干所有者;第三是一方成為所有投入合同的公認中心;第四是此方有權不受與其它投入要素的所有者所籤合同的限制,而可重新協商、修改合同;第五是此方享有剩餘索取權;第六是有權出售其在合同中享有的、獲得主要剩餘索取權的那種地位。”

企業產權理論產權概念

產權是財產權利的簡稱,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者的這些權利是財產所有權所具有的權能。所有權的權能是可以從所有者那裏分離出來的,例如租賃業務中,承租人以租金為代價從出租人那裏取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財產上享有的佔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是説,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是由財產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各種權利。由於財產的概念是人們對經濟資源的使用進行控制而由法律界定,並以貨幣來衡量的人與人之間的基本關係,因此,產權實際上是對經濟活動中人與人之間利益邊界的一種界定。在這一界定中,擁有或享有財產所有權或其權能的人、組織稱為產權主體,產權主體作用的對象是產權客體。產權客體是指可以被產權主體控制支配或享用的、具有文化科學和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以及各類無形資產,如設備、原材料、知識產權、發明權、商標權等。

企業產權理論產權屬性

產權具有四個方面的屬性,即排他性、可分離性、可分割性和不完備性。

企業產權理論排他性

產權的排他性是指某一產權主體,在行使對某一特定資源的一組權利時,排斥了任何其他產權主體對同一資源行使相同的權利。

企業產權理論可分離性

產權的可分離性是指特定財產的各項權利可以分屬於不同的主體,如企業投資者享有企業財產的收益權、而企業的經營者可行使企業財產的使用權。正是由於產權的可分離性,使得產權是可以交易(轉讓)的。產權交易是產權主體將產權客體的所有權或由其派生的權利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的行為。產權交易有多種形式,如承包經營、租賃、參股控股、兼併收購等。商品買賣是一組權利的交換,這種交換是一種廣泛意義上的產權轉讓。

企業產權理論可分割性

產權的可分割性有兩層含義:一層是上面所講到的可分離性;另一層是各項權利分離後還可進一步細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可進一步分為一股一權。

企業產權理論不完備性

產權的不完備性是產權中的權利是受限制的。產權是通過法律界定或由習俗和道德來表達的,這就意味着產權中的任何權利都是受限制的,即不完備性。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導致企業經營權不完的重要原因。

企業產權理論理論論述

企業產權理論產權作用

1.企業產權決定企業的治理結構
現代企業理論和產業組織理論已經證明,企業的績效由多種因素綜合決定。首先,產權安排決定公司治理結構。若產權模糊,會滋生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激勵不相容”和權責利不對稱,以及企業對市場競爭的不依賴性;其次,公司治理結構影響着企業家的素質(能力)高低和努力程度;其三,企業家的能力和努力水平,決定企業的經營戰略和管理水平,這兩者同時影響企業的營運;其四,市場結構對企業績效也有着重要的影響。最終,企業績效由企業營運和市場結構共同決定。不同的企業產權契約,決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
治理結構是一種制度安排,它通過一定的契約和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自我約束和相互制衡機制。目的是協調包括股東、債權人、券商、投資銀行、職工、經理人員、銷售商及市場中介機構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之間的利益和權利關係,促使其長期合作,以保證企業的決策效率和長治久安。企業治理結構的核心,是如何解決利益相關者的責權利關係問題,尤其是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配置問題。企業治理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治理結構(GovernanceStructure),另一個是治理機制(GovernanceMechanism)。治理結構包括股權結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等;治理機制包括用人機制、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這兩者共同決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而治理機制應是其核心,治理結構只是基礎。從經濟學分析,治理結構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的外部治理。主要包括產品市場、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外部治理實質上是市場對企業的治理。二是企業的內部治理。內部治理即人們通常所説的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內部通過組織程序(通常以章程的形式)所明確的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等利益相關者之間權力分配和制衡的制度體系,旨在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其內容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和職工,如何設計和實施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簡言之,法人治理結構就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
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組織結構設計中的大問題。為了解決現代公司中廣泛存在的委託一代理問題,就必須設計一套相應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同時,確保股東方(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使決策更加科學,維護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

企業產權理論產權要素

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羅納德·科斯(Ronaid Coase)為代表的產權學派認為,產權明晰是企業績效的關鍵或決定性因素。主要論點是:
(1)資產擁有論,認為企業資產只有為私人擁有,才能滿足實現產權的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保證了擁有者的資產以及使用資產帶來的收益不被他人所侵佔,從而構建了企業擁有者對資產關切的有效激勵機制。
(2)剩餘利潤佔有論,認為企業擁有者追求企業績效的基本激勵動機是來自對剩餘利潤的佔有,企業家對剩餘利潤佔有份額越多,提高企業效益的動機也越強。企業擁有者追求企業績效動機的程度與剩餘利潤佔有的份額成正比。
(3)私有化論,認為非私有企業相對於私有企業來説,存在企業目的多元化(既要追求利潤目標,還要承擔福利、就業等社會義務等)、對經理激勵不足,以及由不能承擔所有商業風險導致的財務軟約束等弊端。

企業產權理論產權模式

受各國曆史傳統、法律制度、文化特質、思維模式、市場環境以及發展階段的影響,各國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存在明顯差異。這些差異性是不同產權制度下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博弈的結果。在當代市場經濟國家中,企業治理結構模式主要有美(英)模式、德國模式和日本模式。
(1)、德國模式(雙重委員會制)
股票市場並未能作為企業幕集資金的主要途徑,主要股東為商業機構和銀行。銀行除擁有市場股票外,也通過投票控制其餘股東。
實行雙重委員會制,即分設監事會和董事會。監事會相當於英美和日本等國的董事會,主要權力機構為銀行,因其擁有50%股份投票權。銀行、股東、員工都可通過監事會監察董事會使用權力。董事會則是實際管理和運作的執行者。董事會成員的任命和報酬由監事會決定,並向監事會負責。董事會作出的重大決策必須得到監事會的批准。董事會成員大多數來自於企業內部。顧客及供應商亦可作為外界董事。
(2)、日本模式(共同治理主導)
股票市場發展成熟,商業及金融機構佔市場絕大多數股份,財閥集團內互相持股。
出資者作為股東享有法律賦予的最高權力,董事會通常由20—25人組成,董事一般是從企業內部產生,通常分為常務董事、專務董事和董事等。這樣,董事會成員既作為董事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又作為經營者掌握企業的執行權。主要執行監察權為主銀行,另外通過企業間交叉持股來監督和約束。

企業產權理論階段性質

2.企業不同發展期對應於不同的產權契約與內部治理結構
企業在創業期一般規模較小,股權控制在個別出資人手中。此時,市場環境較為單一和穩定,技術簡單,易於協調和組織企業內部活動,生產經營活動利用過去經驗和慣例管理即可。企業經營能力和技術缺乏進入壁壘,勞動力易於監督和取代,這類企業宜採用資本家“一身二任”的方式,即古典企業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二為一的模式,這也是保證“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儘可能對應”的理想狀態。這種企業所有權安排,既能保證資本的有效運作和決策效率,又能減少監督和代理成本。
隨着企業的發展規模的增加,所需資金量加大,股權相對集中在少數出資人身上。企業內分工日益複雜,橫向和縱向的溝通協調增多,市場環境和生產經營中不確定性加大。企業家自身的經營能力及技術人員的創新能力,對企業發展具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管理逐漸成為一門專業技術,而資本所有者並不一定擁有這樣的能力,職業經理人因此應運而生。所謂“職業”就是以此為生,精於此道。
隨着民主理念不斷向企業內部延伸,傳統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股東本位”原則日趨衰落。近現代尤其是二戰以來,情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生產力水平大大提高,企業間競爭加劇,大規模現代化股份公司不斷湧現,出資人多元化、社會化的特點更加明顯,加上證券市場的高度發達,公司股份的日益分散,以及公司經營趨向複雜化專門化,所有這些使得眾多大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逐漸從股東轉到管理者手中。按照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相對應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原則,擁有控制權的人力資本所有者,應該享有相應的剩餘索取權。經營者和技術要素所有者,要求獲取更大的剩餘索取權,主張讓智力資本參與分配,逐漸成為一種共識和趨勢。企業通過對管理團隊、技術骨幹等“關鍵少數”的激勵,以實現整體決策的優化和企業績效的提升。
隨着企業規模的發展,所有權和經營權概念逐步清晰。企業真正建立一套現代企業制度,其重要所在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即兩權分離。公司治理機制,實際是在法律保障條件下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着力處理因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係。從公司治理結構的演化過程看,公司治理結構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對代理的激勵和約束問題。激勵就是對代理人(經營者)設計周詳的激勵報酬合同,促使代理人(經理)將個人利益最大化目標與委託人(所有者)利潤最大化目標相結合,儘可能消除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下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背離,使代理人有積極性為委託人的利益而勤勉盡職;約束是為了防止經理人員由努力程度不可觀察性與不可證實性而引發的欺詐和懈怠,保障委託人的最大利益及其最終控制權,使代理人不至於由於自利,或利用信息不對稱濫用職權而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為了激勵,就要使代理人有職、有權、有利;為了約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職位、權力、利益時刻受到監控。二者之間的制衡,成為公司治理結構是否有效的關鍵。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兩個結果,一是代理人成為傀儡,二是內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
法人治理結構與企業的規模和發展階段相聯繫,是狀態依存的而不是絕對的。對於規模不大、經營比較單一的中小企業而言,建立複雜的且需要付出較大的代價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有必要,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也許強勢武斷一人説了算的管理方式,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更合適。但隨着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法人治理結構的需求迅速上升,當前許多發展壯大了的民營企業,正在進行的“創業者的自我革命”就是這種需求的集中反映。此外,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只是為企業的高效運行創造了一種制度上的可能,但它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法人治理結構不是萬應靈藥,可以包治百病。一些所謂的現代企業,雖然已經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由於忽視管理而難以走出困境,這樣的企業並不鮮見。

企業產權理論評價

哈特的企業產權理論建立的基礎是不完全合同理論,並且強調了非人力資本的重要性,認為對物的控制導致對人的控制。使總盈餘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就是最佳的所有權安排,並且斷言,“在均衡狀態,產生最高社會盈餘的所有權結構將被選擇”。
不完全合同理論解釋了交易成本是從哪裏產生的,什麼因素決定了交易成本,這是對交易成本理論的重大貢獻。在哈特之前,在經濟學中不存在一個透徹的產權理論,也就是説,不存在一個從基本原理推出的產權理論,過去已有的理論僅僅是些猜測。哈特的理論是在科斯猜測的基礎上的一個重大的理論突破。這是當代經濟學前沿中的一個重大問題。雖然合同不完全是一個事實,但是在理論基礎上卻仍然需要進一步的發展。哈特也承認,對此的認識尚有不清楚之處。馬斯金和梯羅爾論證了“第三者不能驗證”不能成為合同不完全的原因。他們的邏輯是 :即使某些內容是第三方不能驗證的,只要合同雙方知道雙方的預期成本和收入,就不需要把不可驗證的內容寫進合同,他們可以設計出一份完全合同。簡言之,他們在第三方不能驗證的條件下,推導出了完全合同,這個結果被稱為不相關定理,所以“第三方無法驗證”的條件與合同的不完全性是無關的。
此外,有的經濟學家還注意到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論主要是在正式的法律框架中討論問題,而且採用的是一次性靜態博弈方法,因此當我們考慮到重複博弈所形成的非正式合同的作用,那麼“可描述但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簽訂一份無需再談判的完全合同的作用將大打折扣。比如,企業文化的形成就有助於對企業各當事人行為的約束和調整。聲譽的力量能夠促使交易夥伴按照初始合同的安排完成交易,哪怕是外界環境的波動、影響非常大(但在一定的限度內)。
哈特的企業產權理論另一個重大的缺陷是“資本強權觀”的先驗性假設,這種權力觀也並不是對現實情況的合理歸納。的確,在資本相對稀缺並且相對重要的環境中,尤其是在古典資本主義企業中,資本強權觀與現實情況還顯得比較和諧。但是,一旦我們進入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企業,特別是那些以人力資本為關鍵要素的新型企業,產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就顯得難以自圓其説。現實的情況是,對任何關鍵性資源的控制權都是權力的一個來源,而其中的“關鍵性資源”可以是非人力資本,也可以是人力資本,比如天才、創意等。這是現代以人力資本或以技術為關鍵核心資源的新型企業的基本特徵,但哈特的產權理論顯然對此缺乏解釋力。
“內部人控制”理論對哈特的產權理論也提出了挑戰,內部人控制理論認為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真正控制企業的並不是非人力資本的所有者,而是那些擁有信息和知道優勢的代理人掌握着實際運作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並且“實際控制權”的配置也應該與信息和知識的分佈相對稱,雖然這種權力的範圍和空間會受到投資人的“正式控制權”的約束。在這個意義上,哈特所強調的剩餘控制權相對於實際控制權而言,實際意義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