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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縣長

(代理職務)

鎖定
代理縣長,簡稱代縣長,意指暫時代理縣長行使縣長基本權利,而尚未經人大正式選舉任命的領導。
中文名
代理縣長
外文名
Acting County Chief
別    名
代縣長
拼    音
dài lǐ xiàn zhǎng
注    音
ㄉㄞˋ ㄌㄧˇ ㄒㄧㄢˋ ㄓㄤˇ

代理縣長條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縣長中決定代理縣長的人選。代理縣長的人選,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動議,並經縣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其代行縣長職務。縣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決定代理縣長。代理縣長一職只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存在。

代理縣長職務範疇

“代理縣長”是行為也是職務。這裏應當明確,“代理縣長”首先是一種臨時法律代理行為。代理縣長是在縣上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職的情況下,由縣人大常委會決定,由一名副縣長代理縣長職責,臨時行使縣長職權的一種過渡法律行為。同時,代理縣長是一種有時間限制的職務。
代理縣長與縣長職務同權同責,同屬職務範疇。這是由代理縣長與縣長職務同權同責的性質決定的。副縣長代理縣長職務主持工作,具有和縣長一樣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因此兩者之間應是等價的。等價原則説明代理縣長和縣長一樣屬於職務範疇。代理縣長的產生和終結始終伴隨着特定的職務銜接。決定代理縣長時首先需任命代理人選為副縣長,可知“代理縣長”是離不可副縣長這一特定職務的,可謂結伴共存,自始至終。
多數情況下,人大常委會之所以要決定代理縣長職務,是因原縣長已調任他職,縣長職務出現空缺,同時又在人大閉會期間不便選舉,為了不使工作脱節,上級黨委一般都會提名xxx為縣委副書記、主持縣政府工作。而後通過縣人大常委會議先任命為副縣長,再決定代理縣長職務。其終結方式是隨着新一輪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選出正職領導職務,代理職務自然卸免。
綜上所述,“代理縣長”是行為亦是職務,代理縣長是一種有時間限制的職務,是具有和縣長一樣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特定職務,其隨着新一輪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而終結。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