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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新中國成立後關於地方國家機關的第一部組織法。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
通過時間
1954年9月21日
地    區
中國
通過會議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是新中國成立後關於地方國家機關的第一部組織法。它分總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3章,共4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組織法規定

組織法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依據憲法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規定進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2年;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每屆任期同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行使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的職權,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停止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縣以上各級人民委員會下設廳、局、委、處、科、股等工作部門,在必要時,經上一級行政領導機關批准,省人民委員會可設立若干專員公署,縣人民委員會可設立若干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各自的派出機關;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委員會統一領導,並受國務院主管部門或上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的領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成系統,不作為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採用舉手方式。
組織法還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職權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意義

這部組織法的制定,給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