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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第二章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 
中文名
代位繼承人
來源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定 義
依法繼承財產的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