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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運動

鎖定
人權運動是由胡適、羅隆基等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發起的,是資產階級民主政治改良運動的典型代表。 [1] 
中文名
人權運動
開始時間
1929年5月
發起人
胡適、羅隆基
藉    助
《人權與約法》
簡介
隨着“寧漢合流”“東北易幟”等一系列事件的發生,國民政府實現了“統一”全國,但同時統治的專制性卻越來越加強,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壓制人民的行為越來越囂張。1929年4月20日國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世界各國人權均受法律之保障。當此訓政開始,法治基礎亟宜確立。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着行政司法各院通傷一體遵照。此令。”①在這道命令中,禁止的只是“個人或團體”,卻隻字未提“政府機關”的侵害行為予以禁止,並且對於“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語焉不詳。這引起了胡適的不滿,向司法院長王寵惠寫信責問,並發表《人權與約法》進行評判。羅隆基、梁實秋等人亦發文,指責國民黨當局侵犯人權的事實。以《人權與約法》《專家政治》等文章的發表為標誌,以胡適為代表的人權派發動了人權運動。這是在近代中國歷史上首次明確提出人權問題,揭露了國民黨當局統治下人權被摧殘被剝奪的狀況。 [1] 
胡適在《人權與約法》中指出了國民政府這道命令的虛妄不實之處:命令中雖然認“人權”為“身體、自由、財產”三項,但對這三項沒有明確規定,這是重要的缺點。②還有命令中所禁止的只是“個人或團體”,而不曾提及“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事實上往往是政府機關在侵害人民的自由。胡適説:“個人或團體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但今日我們最感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③他認為人民的身體自由根本得不到實質保障,並且政府命令中説,“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所謂“依法”是依什麼法,也沒有明確説明。胡適指出這道命令假意保障人權,實際上人民的人權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指出國民黨的訓政實際上是一黨專政、個人獨裁。之後胡適相繼在《新月》雜誌上發表《“人權與約法”的討論》《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約法一對於建國大綱的疑問》等文章,嚴厲批評國民黨當局踐踏人權的惡劣行徑,並深入闡述了自由主義人權觀,與國民政府展開了一場激烈的論戰。 [1] 
參考資料
  • 1.    張春林著,傳統與現代之間 中國近代政治哲學轉型發展研究,中國商務出版社,2021.07,第65-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