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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

鎖定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加快知識生產方式變革和人才培養模式創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和學科目錄相關管理規定,就規範交叉學科管理,完善中國特色學科專業體系制定的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於2021年11月17日印發實施。
中文名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
頒佈時間
2021年11月17日
實施時間
2021年11月17日
發佈單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發文字號
學位〔2021〕21號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發佈信息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印發《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學位〔202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各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高等教育學科專業體系改革部署,規範交叉學科門類下一級學科的設置與管理,推動交叉學科發展,現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21年11月17日 [4]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全文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加快知識生產方式變革和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和學科目錄相關管理規定,就規範交叉學科管理,完善中國特色學科專業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叉學科是多個學科相互滲透、融合形成的新學科,具有不同於現有一級學科範疇的概念、理論和方法體系,已成為學科、知識發展的新領域。
第三條 編制交叉學科門類目錄按照先試點再進目錄的方式開展。
試點設置和列入目錄的一級交叉學科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試點交叉學科設置與退出
第四條 試點交叉學科設置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需求自主開展。可通過學科交叉發展的,原則上不應設置為交叉學科。
第五條 交叉學科的設置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新的、明確的研究對象以及需要通過多學科理論和方法交叉融合解決的新科學問題和現象,具有形成相對獨立的理論、知識和方法體系的發展潛力;
(二)社會對該學科人才有一定規模的迫切需求,並具有穩定的需求發展趨勢;
(三)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教師隊伍、相關學科基礎紮實、人才培養條件優良,基本形成與培養目標相適應的研究生培養體系。
第六條 自主審核單位應根據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規範、科學、透明的原則,制訂本單位試點交叉學科自主設置程序。設置程序必須包括以下環節: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位授權點管理部門初步審核、徵求與交叉學科相關的其他學位授權點意見、按提綱編寫論證報告、組織國內外同行專家論證、擬新增學位授權點校內公示、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可引導支持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開展有關交叉學科設置試點工作。
第八條 試點交叉學科清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試點交叉學科名稱應科學規範、簡練易懂,體現本學科內涵及特色,一般不超過10個漢字,不得與現有的學科名稱相同或相似。試點交叉學科代碼共4位,前兩位為“99”,後兩位為順序號,從“01”開始順排。
第十條 對不符合學科發展要求、社會需求嚴重不足、試點工作難以持續的試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應及時停止招生,學生畢業後按相關程序主動撤銷,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取消授權。
第三章 目錄編入與退出
第十一條 試點交叉學科編入交叉學科門類目錄,與學科專業目錄修訂工作同步進行,每5年修訂一次。
第十二條 交叉學科編入目錄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試點設置的自主審核單位達到一定數量且博士畢業生達到一定規模;
(二)已形成若干個相對穩定成熟的學科方向;
(三)已形成穩定的師資隊伍、完善的課程體系與教材體系、成熟的培養機制、高水平的科研支撐和健全的質量保障機制;
(四)畢業學生的就業率和就業質量高,未來就業預期好。
第十三條 交叉學科編入目錄的論證工作包括以下環節:
(一)自主審核單位根據“新增交叉學科論證報告編寫參考提綱”編制論證報告,按有關要求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列入目錄申請;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學科評議組專家,對論證申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議意見。表決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對錶決通過的申請,提交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審議;
(三)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根據論證報告、專家評議意見和表決結果,對申請進行評議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表決通過的提交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後,編入交叉學科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批准編入目錄的一級交叉學科代碼為4位,前兩位為“14”,後兩位為順序號,從“01”開始順排。
第十五條 對於不再符合科學技術發展趨勢,社會需求萎縮的交叉學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按程序將其退出目錄。退出目錄的交叉學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可結合本單位辦學特色和學科優勢,將其轉為試點交叉學科或自設二級學科繼續開展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學位授予單位按學位授權審核相關辦法申請學位授權。
第十七條 試點交叉學科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依程序審定該學科設置時所確定的學科門類(不含交叉學科門類)授予學位。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按該交叉學科在目錄中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第十八條 試點交叉學科的學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制定,應體現交叉學科特點和博士、碩士學位的質量要求。列入目錄交叉學科的學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相關學科評議組制定。
第十九條 試點交叉學科招生,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根據學科基礎和人才培養目標,參照研究生招生考試科目設置與試題選用要求明確考試科目和基本要求。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交叉學科應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養方案,明確培養要求,充分體現前瞻性和交叉學科特色,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一條 所有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須按規定參加週期性合格評估,可不參加專項合格評估,有關成果在評估中可與其他學科共享使用。試點交叉學科可不參加第三方組織的評估。
第二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創新交叉學科的建設、管理、保障機制,突出特色優勢,聚焦特定重點領域發力,完善人員、成果、績效的考核評價機制,推動交叉學科建設發展。要加強跟蹤管理,定期對建設情況進行自我評估,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交叉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成效。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按一級學科設立學科評議組,承擔相關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  [4]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學科交叉融合是當前科學技術發展的重大特徵,是新學科產生的重要源泉,是培養複合型創新人才的有效路徑,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需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交叉學科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厚實學科基礎,培育新興交叉學科生長點”,“要下大氣力組建交叉學科羣”,“鼓勵具備條件的高校積極設置基礎研究、交叉學科相關學科專業”,“用好學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劑’”。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高等教育學科專業體系改革部署,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2020年設置了交叉學科門類。同時設置該門類下兩個一級學科,集成電路科學與工程國家安全學 [3]  。但當前,學界對交叉學科概念和內涵的認知還不統一,社會公眾對其認同度還不夠高,亟需進一步加強引導。因此,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研究制定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的有關文件,為交叉學科發展探索規範化的制度安排,十分迫切和必要。 [2] 
制訂過程
2020年3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開展交叉學科的研究工作。經過深入調研,系統總結國內外交叉學科發展現狀,梳理最新研究成果,結合我國學科管理機制,起草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先後徵求了32個省級學位主管部門、有關高校以及教育部相關司局的意見,提交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研究諮詢,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 [2]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五章24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規範交叉學科管理的目的意義,交叉學科的界定和適用範圍。第二章試點交叉學科設置與退出,説明了試點設置交叉學科的資格、基本條件、設置程序、命名及編碼規則和退出機制等。第三章目錄編入與退出,明確了交叉學科編入目錄的週期、條件、論證程序、編碼規則和退出機制等。第四章管理與監督,分試點階段和進目錄後兩種情況,明確了交叉學科的學位授予、基本要求、招生方式、培養要求、評估評價、學科建設和學科評議組等。第五章附則,説明了實施日期和解釋權。 [2] 
改革舉措
《管理辦法》的目標是構建規範有序、相互銜接的交叉學科發展制度體系,主要思路是科學規範、試點先行、放管結合、創新改革。改革舉措和政策突破點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交叉學科的內涵。明確提出,交叉學科是在學科交叉的基礎上,通過深入交融,創造一系列新的概念、理論、方法,展示出一種新的認識論,構架出新的知識結構,形成一個新的更豐富的知識範疇,已經具備成熟學科的各種特徵。這是在有關學科學位的政策文件中首次明確對交叉學科的內涵進行了界定。
二是建立了交叉學科放管結合的設置機制。堅持高起點設置,高標準培育,建立了先探索試點、成熟後再進目錄的機制,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依程序自主開展交叉學科設置試點,先試先行,探索複合型創新人才培養的新路徑。在此基礎上,還明確了試點交叉學科編入目錄的申請條件和論證程序,嚴把質量關。
三是建立了交叉學科的調整退出機制。分試點階段和進目錄後兩種情況,建立了相應的退出機制。同時,對於退出目錄且還有少量社會需求的交叉學科,提出了過渡銜接辦法。
四是明確了交叉學科學位授予和基本要求。分試點階段和進目錄後兩種情況授予學位,分別制定學位授予基本要求。試點交叉學科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按審定該學科設置時所確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並制定學位授予基本要求;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按目錄中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並由相關學科評議組制定學位授予基本要求。
五是構建了交叉學科的質量保證體系。為確保交叉學科建設質量,結合交叉學科特點,從招生、培養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所有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均須參加週期性合格評估,可不參加專項合格評估。同時,為優化發展環境,提出試點交叉學科可不參加第三方組織的評估。
此外,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學科交叉不等於交叉學科。學科建立有其自身規律,需要知識分化融合並形成相對獨立的人才培養體系,能夠適用於學位授予單位規模化、規範化培養人才。學位授予單位應聚焦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領域,用好學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劑”,根據本單位學科特色大力促進多學科交叉,協同開展複合型創新人才培養。在交叉學科建設方面,學位授予單位應在師資、成果、績效的考核與評價機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按《管理辦法》規定,本着科學精神,積極穩妥推進。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