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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

(從西周開始的領主封建制中為便於實行力役剝削而形成的一種土地制度)

鎖定
西周開始的領主封建制中為便於實行力役剝削而形成的一種土地制度孟子將其理想化為一種“制民之產”的經濟主張,作為行仁政的具體措施。 [1] 
中文名
井田
定    義
從西周開始的領主封建制中為便於實行力役剝削而形成的一種土地制度
《孟子·滕文公上》載:滕君“使畢戰問井地”,孟子議論説:“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轂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不過,在孟子生活的時代,井田廢棄已久,孟子的追述也只能達到“此其大略也”的程度。他指出:“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孟子的追述和《春秋穀梁傳·宣公十五年》記載大體相應,傳雲:“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管子·小匡》也説:“井田疇均,則民不惑。”《大戴禮記·夏小正》雲:“正月,啓蟄。……農及雪澤(釋),初服於公田。”上引古籍均成書於春秋以後,而西周時代關於井田的記載卻十分簡單,如《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詩·周頌·噫嘻》:“播厥百穀,駿發爾私。”比起《孟子》、《春秋穀梁傳》中的具體描述來,《詩經》中只載“田”分“公”與“私”。而後世的追述則反倒詳細,這顯然帶有理想的成份。不過,先秦古籍的記載,地下發掘的考古資料以及和歐洲領主制下的田制對照,都可證明西周至春秋時代確曾實行過“井田制”。其特點也正是“公田”與“私田”的分開。勞動者為統治者提供無償的勞役,而勞動者“為己”和“為公”的勞動在時間和空間上都是分開的,剝削量取決於“公田”的產量,無法隨意增加,這對領主的擴大剝削的貪慾而言,是個明顯的限制。孟子將“正經界”、行“井田”作為仁政開始的措施,也正是着眼於“井田”對剝削量的限制。“井田”制是一種力役剝削形式,也就是“助”,“惟助為有公田”,“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助”、“藉”這種田賦制度和“井田”的土地制度是聯繫在一起的。擁護“助”、“藉”這種田賦形式是儒家的一貫主張。據《國語·魯語下》載:“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於冉有曰:“求來,汝不聞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若子季孫欲其也,則有周公之藉也。”這説明,“藉”法是從西周初年傳下來的舊法,到季康子時代已有廢止的意圖。《左傳·宣公十五年》也載:“初税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這説明“初税畝”是違反“藉”法的,而孔子是擁護藉法的。井田制是束縛生產力的,“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呂覽·審分》),它的廢棄是不可避免的。歷代企圖步孟子後塵,設想恢復井田制的不乏其人(最著名的如王莽),但沒有也不可能成功。
參考資料
  • 1.    中國孔子基金會.中國儒學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379-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