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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台經濟

鎖定
互聯網平台經濟是生產力新的組織方式,是經濟發展新動能,對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跨界融通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產業升級、拓展消費市場尤其是增加就業,都有重要作用。 [1] 
中文名
互聯網平台經濟
定    義
生產力新的組織方式,是經濟發展新動能,對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跨界融通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產業升級、拓展消費市場尤其是增加就業,都有重要作用
所屬學科
經濟學

互聯網平台經濟市場準入條件

(一)推進平台經濟相關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便利化。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經營者通過電子商務類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申請個體工商户登記。指導督促地方開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進一步簡化平台企業分支機構設立手續。放寬新興行業企業名稱登記限制,允許使用反映新業態特徵的字詞作為企業名稱。推進經營範圍登記規範化,及時將反映新業態特徵的經營範圍表述納入登記範圍。(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合理設置行業准入規定和許可。放寬融合性產品和服務准入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均應允許相關市場主體進入。清理和規範制約平台經濟健康發展的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事項,對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金融、新聞等領域外,原則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內經營者辦理相關業務許可。(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指導督促有關地方評估網約車、旅遊民宿等領域的政策落實情況,優化完善准入條件、審批流程和服務,加快平台經濟參與者合規化進程。(交通運輸部、文化和旅遊部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對仍處於發展初期、有利於促進新舊動能轉換的新興行業,要給予先行先試機會,審慎出台市場準入政策。(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三)加快完善新業態標準體系。對部分缺乏標準的新興行業,要及時制定出台相關產品和服務標準,為新產品新服務進入市場提供保障。對一些發展相對成熟的新業態,要鼓勵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主動制定企業標準,參與制定行業標準,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1] 

互聯網平台經濟監管理念和方式

(一)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於公平競爭的公正監管辦法。本着鼓勵創新的原則,分領域制定監管規則和標準,在嚴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為新業態發展留足空間。對看得準、已經形成較好發展勢頭的,分類量身定製適當的監管模式,避免用老辦法管理新業態;對一時看不準的,設置一定的“觀察期”,防止一上來就管死;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嚴格監管;對非法經營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夯實監管責任,優化機構監管,強化行為監管,及時預警風險隱患,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科學合理界定平台責任。明確平台在經營者信息核驗、產品和服務質量、平台(含APP)索權、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勞動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相應責任,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台。尊重消費者選擇權,確保跨平台互聯互通和互操作。允許平台在合規經營前提下探索不同經營模式,明確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的責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盡職免責的具體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平台承擔的責任。鼓勵平台通過購買保險產品分散風險,更好保障各方權益。(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三)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制定出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查處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嚴禁平台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經濟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針對互聯網領域價格違法行為特點制定監管措施,規範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價格標示、價格促銷等行為,引導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四)建立健全協同監管機制。適應新業態跨行業、跨區域的特點,加強監管部門協同、區域協同和央地協同,充分發揮“互聯網+”行動、網絡市場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等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提高監管效能。(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加大對跨區域網絡案件查辦協調力度,加強信息互換、執法互助,形成監管合力。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出台行業服務規範和自律公約,開展糾紛處理和信用評價,構建多元共治的監管格局。(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五)積極推進“互聯網+監管”。依託國家“互聯網+監管”等系統,推動監管平台與企業平台聯通,加強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數據分析比對,開展信息監測、在線證據保全、在線識別、源頭追溯,增強對行業風險和違法違規線索的發現識別能力,實現以網管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根據平台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施差異化監管,對風險較低、信用較好的適當減少檢查頻次,對風險較高、信用較差的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1] 

互聯網平台經濟鼓勵新業態類型

(一)積極發展“互聯網+服務業”。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基於互聯網的醫療健康、教育培訓、養老家政、文化、旅遊、體育等新興服務領域,改造提升教育醫療等網絡基礎設施,擴大優質服務供給,滿足羣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鼓勵平台進一步拓展服務範圍,加強品牌建設,提升服務品質,發展便民服務新業態,延伸產業鏈和帶動擴大就業。鼓勵商品交易市場順應平台經濟發展新趨勢、新要求,提升流通創新能力,促進產銷更好銜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衞生健康委、體育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大力發展“互聯網+生產”。適應產業升級需要,推動互聯網平台與工業、農業生產深度融合,提升生產技術,提高創新服務能力,在實體經濟中大力推廣應用物聯網、大數據,促進數字經濟和數字產業發展,深入推進智能製造和服務型製造。深入推進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加快跨行業、跨領域和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台建設及應用普及,實現各類生產設備與信息系統的廣泛互聯互通,推進製造資源、數據等集成共享,促進一二三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三)深入推進“互聯網+創業創新”。加快打造“雙創”升級版,依託互聯網平台完善全方位創業創新服務體系,實現線上線下良性互動、創業創新資源有機結合,鼓勵平台開展創新任務眾包,更多向中小企業開放共享資源,支撐中小企業開展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進一步提升創業創新效能。(發展改革委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四)加強網絡支撐能力建設。深入實施“寬帶中國”戰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提升網絡性能和速率,推進下一代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物聯網建設,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寬帶平均資費水平,為平台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1] 

互聯網平台經濟發展環境

(一)加強政府部門與平台數據共享。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一步歸集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和各類涉企許可信息,力爭2019年上線運行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為平台依法依規核驗經營者、其他參與方的資質信息提供服務保障。(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別負責)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防止各級政府部門多頭向平台索要數據。(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國務院辦公廳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暢通政企數據雙向流通機制,制定發佈政府數據開放清單,探索建立數據資源確權、流通、交易、應用開發規則和流程,加強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管理。(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等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推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加大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開放力度,依法將可公開的信用信息與相關企業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數據補充完善現有信用體系信息,加強對平台內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完善新業態信用體系,在網約車、共享單車、汽車分時租賃等領域,建立健全身份認證、雙向評價、信用管理等機制,規範平台經濟參與者行為。(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三)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聽取平台經濟參與者的訴求,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解決措施,為平台創新發展和吸納就業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區、各部門負責)2019年底前建成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免費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開具服務,加快研究推進增值税專用發票電子化工作。(税務總局負責)儘快制定電子商務法實施中的有關信息公示、零星小額交易等配套規則。(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按職責分別負責)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創新發展適應平台經濟相關企業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為平台經濟發展提供支持。允許有實力有條件的互聯網平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質。(銀保監會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推動平台經濟監管與服務的國際交流合作,加強政策溝通,為平台企業走出去創造良好外部條件。(商務部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1] 

互聯網平台經濟法治保障

(一)保護平台、平台內經營者和平台從業人員等權益。督促平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平台從業人員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規定。(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抓緊研究完善平台企業用工和靈活就業等從業人員社保政策,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積極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引導更多平台從業人員參保。加強對平台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將其納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打擊網絡欺詐行為和以“打假”為名的敲詐勒索行為。(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二)加強平台經濟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和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確保投訴舉報電話有人接聽,建立與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平台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鼓勵行業組織依法依規建立消費者投訴和維權第三方平台。鼓勵平台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依法嚴厲打擊泄露和濫用用户信息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三)完善平台經濟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推動修訂不適應平台經濟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加快破除制約平台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司法部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涉及金融領域的互聯網平台,其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