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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鎖定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是經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取得的職業證書。從業者經註冊後取得相應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可擔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1]  [5]  [11] 
(正文相關信息僅以2021年北京市為例,其他省市需查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內容通知 [2] 
中文名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外文名
Registered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Associate Constructor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類    別
執業資格證書
所屬行業
工程類、工程經濟類
證書級別
二級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樣式

紙質證書
2006年2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於2005年度、2006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時間安排及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公佈了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格式樣本。 [10] 
電子證書
2021年1月,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啓用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電子證書的通知》: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採用以加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稱專用章”電子印章的PDF格式文件為載體。電子證書頁面信息包含姓名、證件號碼、性別、出生年月、專業、批准日期、管理號和驗證二維碼等。 [9] 
北京市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 北京市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設定依據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法律依據

依據名稱
制定機關
發佈號令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法條內容
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1]  [4]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部門規章

依據名稱
制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佈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
具體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註冊建造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註冊建造師分為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1]  [5]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規範性文件

依據名稱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制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發佈號令
人發〔2002〕111號
具體規定
第六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 [1]  [6]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獲取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資格考試

報考條件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級別為考全科)。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名條件,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級別為免2科)。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級別為免1科)。
(三)已取得北京市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級別為增專業)。以上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其中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不包含職業高中和技校學歷;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工作年限。 [2] 
報名方式
(一)報考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人事考試服務頻道”,進入“考試報名”欄目,點擊本項考試報名鏈接進行報名。
(二)報考人員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兩類人員管理。“老考生”是指已在北京地區成功報考過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且報考級別不變的人員和報考級別為增專業的人員;其餘人員、為“新考生”。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1.“老考生”
(1)報名信息提交時間:2021年3月25日至3月29日;
(2)網上繳費時間:2021年3月25日至4月2日。
錯過報名信息提交時間或網上繳費時間均視為放棄報名,網上繳費成功方為報名成功。 [2] 
2.“新考生”
時間安排
報名安排
具體要求
3月25日至3月29日
網上註冊及填報信息
1.登錄報名系統,進行用户註冊;
2.填寫報考信息,按報名系統要求上傳證件照;
3.選擇審核機構,上傳證明材料,提交報考信息。
特別提示:
1.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上述操作,逾期視為放棄報名。
2.網上報名務必由報考人員操作,並妥善保管用户名及密碼,如泄露給他人導致報名信息被篡改,相關後果自行承擔。
3月25日至3月30日
網上資格審核(工作日)
報考人員可在該時段登錄報名系統查詢審核狀態:
1.已通過資格審核的報考人員需按要求完成繳費;
2.未通過資格審核的報考人員可查看未通過原因;
3.提示需要更改或補充上傳證明材料的報考人員,須於提交報考信息時段內,在報名系統中完成材料補充及提交工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須在審核時段內聯繫審核機構進行諮詢。
3月25日至4月2日
網上繳費
通過網上資格審核的報考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繳費(北京市報名費50元),逾期視為放棄報名。 [2] 
報名材料
(1)學歷和學位證書;
(2)持軍隊成人學歷畢業證書報考的人員還須上傳能證明其入學時為現役軍人的證件(如軍官證、轉業證、退伍證等);
(3)持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報考的人員還須上傳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認證書;
(4)報考級別為免1科或免2科的人員還須上傳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證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上述證件、證書或證明均須上傳其原件的清晰圖片。 [2] 
人員範圍
考試報名嚴格執行屬地化管理,現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為北京的報考人員方可在北京地區報名參加考試。 [2] 
考試科目
2021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依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9年版)命題。 [3] 
設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礦業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工程6個專業,考生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選擇其一。 [2] 
考試安排
  • 考試時間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21年5月22日
9:00-12:00
14:00-16:00
2021年5月23日
9:00-12:00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6個專業) [2] 
  • 作答要求
(一)考試實行封閉2個小時管理,開考5分鐘後一律禁止進入考場,2小時後方可提前交卷。
(二)考生應考時攜帶的文具限於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三)《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為主、客觀結合題,主觀題用黑色墨水筆作答,客觀題用2B鉛筆填塗,全部作答在專用答題卡上。其餘科目為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 [2] 
成績查詢
(一)考生可於2021年8月下旬登錄人事考試服務頻道查詢考試成績,證書發放事宜也將在人事考試服務頻道另行公佈。
(二)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考全科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相應應試科目。
(三)北京市2020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併入2021年統一組織,考生2019年在北京取得的合格成績,有效期相應延長1年。 [2]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申領

按照《關於啓用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電子證書的通知》(京人社事業發〔2021〕4 號)和《關於試點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電子合格通知書的通知》(京人社事業發〔2019〕80 號)精神,北京市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啓用電子證書,不再發放紙質證書。考試合格者,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欄目,下載並打印相應電子資格證書或電子合格通知書。 [2]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管理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管理

註冊規定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章第五條:註冊建造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九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5] 
初始註冊相關規定
註冊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提交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5] 
延續註冊&註冊變更
延續註冊材料
變更註冊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複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5]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年審年檢

繼續教育
註冊建造師在每一個註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關於印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 [5]  [7]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遺失補辦

資格證書
2021年2月,北京市《關於啓用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電子證書的通知》發佈,執業資格證書不再進行補辦業務。 [8-9] 
註冊證書
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註冊機關申請補辦。原註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5]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失效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失效形式

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 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3. 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5. 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6. 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7. 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8. 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10. 年齡超過65週歲的;
  11.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二、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1. 聘用單位破產的;
  2. 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 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4. 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5. 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6. 年齡超過65週歲的;
  7.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8. 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三、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1. 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2. 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3. 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4. 受到刑事處罰的;
  5.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5]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處理方法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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