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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超賠再保險
鎖定
- 中文名
- 事故超賠再保險
- 性 質
- 保險
- 屬 性
- 事故超賠
- 責任累積額
- 超過自留額,由接受公司負責
事故超賠再保險保險簡介
什麼是事故超賠再保險[1]
事故超賠再保險的賠付[1]
在這種再保險的方式下,不論每次事故中涉及的風險單位有多少、保險金額有多大,只要總賠款是在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內,就由分出公司自己負責賠款,而分入公司只對超過的部分負責。
事故超賠再保險的責任計算最關鍵的是一次事故的劃分。
例如,有的規定颱風、颶風、暴風連續48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連續72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其他的巨災事故連續168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假設有一超過100萬元以後的200萬元的巨災超賠再保險合同,一次颱風持續了6天,該事故共損失500萬元。若按一次事故計算,500萬元賠款,原保險人先自負100萬元,再保險人承擔200萬元賠款,剩下的200萬元賠款仍由原保險人負責,原保險人共承擔了300萬元賠款。
事故超賠再保險注意事項
一 超額賠付率再保險
以一定時期的累積責任賠付率為基礎計算再保險責任限額,超過部分由分入公司負責一定限額。
二、臨時再保險
再保險任何一方均無權利要求另一方做出承諾,雙方可自由選擇。
三、固定再保險
一方必須分出,一方必須接受。
四、預約再保險
分出公司對合同規定的業務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無義務約束,而分入公司對合同規定的義務必須接受
五、比例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共命運條款: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比例承擔責任,分享保費。分為共承保命運和共理賠命運。前提是堅持最大誠信原則。
(二)更改條款
(三)錯誤、遺漏條款,實踐中控制在30天。
(四)仲裁條款
六、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1.責任恢復條款
2.超額分保的責任額如同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額,在賠付後就要相應減少。恢復次數的規定。
3.責任恢復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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