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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級
鎖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中文名
- 事故等級
- 外文名
- Accident level
- 別 名
- 安全事故等級
-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 1.特別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事故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等級特種設備事故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事故等級設備事故等級
事故等級 | 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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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 設備修復費用5000—10000元 |
影響正常生產2小時 | |
造成停電0.5小時 | |
重大事故 | 設備修復費用10000元以上 |
造成設備停產8小時 | |
電力供應中斷1小時 | |
造成供氣中斷8小時 | |
特大事故 | 造成供氣中斷24小時; |
設備修復費用50萬元以上; | |
壓力容器、燃氣貯罐發生火災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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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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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7-04-20[引用日期2014-09-10]
- 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02-06[引用日期2014-09-10]
- 3. 設備事故等級與處理 .安全管理網.2013-11-22[引用日期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