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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豁免

鎖定
主權豁免:①又稱“國家豁免”。主權國家不受別國法院管轄的權利,主要是司法豁免,即一國的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免受另一國法院的管轄。主權豁免也包括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參見“外交特權”。②美國具有歷史的法律原則之一。政府是國家主權的代表,不經其同意,在法院不受追訴。 [1] 
中文名
主權豁免
外文名
Sovereign immunity
別    名
國家豁免
出    處
《法學大辭典》
該原則一直妨礙着美國國家侵權賠償制度的建立,對於公民運用阻止令、宣告性判決等司法審査形式也有一定影響。《聯邦侵權賠償法》否定了該原則。在美國各州,有的同意放棄免責權,有的則沒有徹底取消主權豁免,不過發展趨勢是州政府和私人侵權者共同負侵權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