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

鎖定
為加快中關村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發揮中關村在互聯網、搜索引擎、大數據、雲計算、科技金融等方面的優勢,推動中關村互聯網金融(ITFIN)產業發展,在中關村管委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於2013年8月9日正式成立。 [1-2] 
中文名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
外文名
Z-PARK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登記證號
0011776
組織機構代碼
50031775X
業務主管單位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登記管理機關
北京市民政局
活動地域
全國
法定代表人
趙國慶
成立日期
2013-09-23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組織目標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旨在通過整合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發展資源,實現協會成員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協同創新、規範自律。貫徹互聯網金融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研究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規律,推動制訂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規則和標準,引導行業健康規範發展。(協會宗旨)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成立是中關村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重要工作抓手,也是中關村佔據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制高點,打造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心的重要舉措。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業務範圍

開展行業研究與創新金融模式;
組織培訓與交流;
制定行業標準與規範行業行為;
出版內部刊物;
承接政府委託事項;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組織結構

設有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等管理職位,同時設有理事會、監事會兩個常務機構。
會長:趙國慶
名譽會長:田溯寧
副會長:孫陶然,葉大清,唐彬,李欣賀,黃蘇支,段宏偉,暴冰,徐向陽,張永捷
秘書長:週日和
監事長:杜朋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英文全稱:Z-Park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縮寫:ZAIF。
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成立的,由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相關機構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以整合互聯網金融行業資源為導向,以創新金融模式和風險防控為目標,推動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規則和標準,引導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指導單位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本團體接受中關村管委會、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的相關政策;
(二)研究互聯網金融行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相關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三)開展互聯網金融行業研究與服務模式創新;
(四)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執業標準和自律規則,督促會員執行, 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起到監測、監督作用;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間的關係,調節行業糾紛;
(六)開展互聯網金融行業統計分析等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七)開展有關互聯網金融行業理論學術研究和業務開發,組織培訓與研討;
(八)開展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出版內部刊物;
(十)發展互聯網金融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十二)開展符合本團體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相關機構,且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願意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七)積極配合本團體網站、會刊、數據庫的補充和維護;
(八)指定專門部門、人員負責與本團體的聯絡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准本團體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8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