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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

鎖定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主要由全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從事外國語言和語言哲學研究、具有講師及相應職稱以上的教師和科研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學術組織。 [1] 
中文名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性    質
非營利性學術組織
秘書處地址
黑龍江大學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作用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營造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尤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精神來開展會務活動。 [1] 
本會主要開展西方語言哲學研究以及中西語言哲學的對比研究,促進中外交流,提高科研和教學水平,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貢獻力量。 [1]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地點

本會掛靠於《中國英漢語比較研究會》,秘書處於2008年開始設在黑龍江大學,負責日常工作。 [1]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章程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章程 [1]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1] 
2008年1月第一屆代表大會通過 [1]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由中國英漢語比較研究會審批同意,2007年籌委會一致通過,本會的名稱為: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1] 
第二條 本會主要由全國高等學校和研究所從事外國語文和語言哲學研究,具有講師及相應職稱以上的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科學學術組織。 [1]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以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以鄧小平理論為旗幟,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開展中西方有關語言哲學的對比研究,旨在弘揚民族文化,促進中西交流,提高教學質量。學者最終要靠人品與學問使自己出場,學者最終要靠人品與學問使自己安身立命。 [1]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精神,開展會務活動。 [1]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英漢語比較研究會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為本會掛靠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1]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業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全國學術研討會;
(二)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業務諮詢;
(三)組織與本會宗旨有關的講習班或培訓班;
(四)與國內出版社聯繫出版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學術著作;
(五)領導本會分支機構的學術活動;
(六)及時報告會內學術動態。 [1]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會章;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相關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講師或碩士研究生以上的職稱和學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1] 
(二)申請書上必須有所在單位的審查意見;
(三)申請書上必須有一名理事的推薦意見;
(四)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1] 
(六)在不違背本會宗旨的前提下享有學術民主和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堅持“以文會友”,憑合格論文參加學術研討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有關規定。 [1] 
會員若要退出本會,當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另外,會員若有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次不參加本會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架構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1]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有關活動事宜;
(五)決定下一屆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1]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本會由常務理事會領導,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指導其秘書處開展會內日常工作。 [1]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1]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1]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成效。 [1]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所屬相關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1]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對本會盡職盡責,做出過貢獻,善於團結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1]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1]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1]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管理方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1]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1]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1]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1]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1]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1]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1]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1]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1] 

中西語言哲學研究會附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