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蒙友好互助條約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友好互助條約》的簡稱。1960年5月31日,中蒙兩國在蒙古首都烏蘭巴托簽訂,同年10月12日生效。中蒙友好互助條約的簽訂,增強了中蒙兩國的友誼,對促進亞洲及世界和平有着積極意義。 [1] 
中文名
中蒙友好互助條約
簽約國家
中國、蒙古國
生效時間
1960年10月12日

目錄

中蒙友好互助條約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友好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亟願在無產階級國際主義原則和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兄弟般的牢不可破的友好互助關係,決心盡一切力量對維護和鞏固亞洲和世界和平和保障各國人民的安全作出貢獻;並且深信發展和鞏固中蒙兩國之間的友好互助關係符合於中蒙兩國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也符合於世界各國人民的利益;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且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特派部長會議主席尤睦佳·澤登巴爾。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閲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以下各條: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為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而盡一切努力。
第二條 締約雙方將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進行磋商。
第三條 締約雙方在兩國的和平建設事業中,彼此將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和技術的援助。
第四條 締約雙方重申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1952年10月4日所簽訂的經濟文化合作協定,繼續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合作。
第五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在未經締約雙方就修改或者終止問題達成協議以前,將一直有效。
本條約於1960年5月31日在烏蘭巴托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字) 蒙古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 尤睦佳·澤登巴爾 (簽字)
這個條約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60年9月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於1960年7月7日批准。條約自1960年10月12日生效。 [2] 
參考資料
  • 1.    熊武一,周家法總編:《軍事大辭海》上,長城出版社,2000年,第369頁。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9集,法律出版社,1961年,第37-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