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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時期施行的刑法)

鎖定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時期施行的刑法。
中文名
中華民國刑法
實施期間
1928-1949年 [1] 
作為此前十多年民國刑事立法實踐演變過程的持續,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的第二年,《中華民國刑法》頒佈。它分為兩編,共48章、387條,其編次、章次、章名與《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差異不大。只是刪除了分則第1章“侵犯大總統罪”,其後各章依次遞改。同時,原第18章“妨害宗教罪”,改為第17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原第19章“妨害商務罪”,改為第18章“妨害農工商罪”。在內容上,28年刑法也保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大部分規定,其中,後者參酌各國新法例所確立的主要原則和制度也大多成為了正式條款。
但其實施不久,國民政府就開始了又一次刑法修訂工作。隨着《中華民國民法》於1931年的全面實施,刑法中若干內容更暴露出了缺陷,如體現傳統重男輕女的宗族親屬制,與民法所規定的血親與姻親制存在矛盾等。經過一系列討論和審議之後,新刑法終於被立法機關通過,並於1935年元旦獲得公佈,同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民國最後一部刑法,也是推行時間最長的一部刑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