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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法律出版社中心編著。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作    者
法律出版社中心
出版時間
2023年6月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19778637
裝    幀
平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容簡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有哪些?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註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有哪些?
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哪幾類?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如何處理?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安全生產的工作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義務
第五條 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七條 工會職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規劃、能力建設、風險管控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標準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國家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協會組織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介機構
第十六條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九條 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一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履職要求與履職保障
第二十七條 知識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 技術更新及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第三十二條 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第三十三條 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
第三十四條 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
第三十五條 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管理
第三十七條 特殊特種設備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四十條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事故隱患治理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條 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 安全檢查和報告
第四十七條 經費保障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四十九條 發包或出租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十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職責
第五十一條 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五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第五十三條 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五十四條 批評、檢舉、控告、拒絕權
第五十五條 緊急撤離權
第五十六條 及時救治及獲得賠償權
第五十七條 服從安全管理義務
第五十八條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
第五十九條 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報告、處理義務
第六十條 工會監督
第六十一條 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政府職責
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驗收
第六十四條 審批、驗收的禁止性規定
第六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職權範圍
第六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配合義務
第六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
第六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七十條 強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安全生產行政監察
第七十二條 中介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七十三條 安全生產舉報制度
第七十四條 舉報權及公益訴訟
第七十五條 居委會、村委會的監督
第七十六條 舉報獎勵
第七十七條 輿論監督
第七十八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公示及聯合懲戒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八十條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體系
第八十一條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與演練
第八十二條 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條 單位報告和組織搶救義務
第八十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五條 事故搶救
第八十六條 事故調查、處理、落實
第八十七條 責任追究
第八十八條 不得干涉事故調查處理
第八十九條 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佈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責任
第九十一條 監管部門違法責任
第九十二條 中介機構違法責任
第九十三條 資金投入違法責任
第九十四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違法責任
第九十五條 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
第九十六條 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法責任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一)
第九十八條 建設項目違法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二)
第一百條 違法經營危險物品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三)
第一百零二條 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出租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同一作業區域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免責協議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從業人員違章操作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服從監督檢查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未投保安責險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處理違法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政府部門未按規定報告事故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拒不改正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事故責任單位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語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事故、隱患分類判定標準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生效日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