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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簡稱“天津海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天津口岸設立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前身為津海關,始建於1861年。
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被迫與英、法兩國簽訂《北京條約》,規定了“三口通商”。天津被闢為“三口通商”的口岸之一。翌年,清政府在天津設立津海關。新中國誕生後,1950年2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津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依法履行税收徵管、通關監管、保税監管、進出口統計、海關稽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打擊走私,以及轄區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等職責。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機關屬性
天津口岸設立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
現任領導
靳延勇
隸屬機關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歷史沿革

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被迫與英、法兩國簽訂《北京條約》,規定了“三口通商”。天津被闢為“三口通商”的口岸之一。翌年,清政府在天津設立津海關。
1950年2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津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是受海關總署直接領導,負責指定口岸及相關區域範圍內海關工作運行管理、監督監控的正廳級直屬海關,管轄範圍為天津市的各項海關管理工作。天津海關監管門類涵蓋海、陸、空、郵,監管面積1.1萬多平方公里,海岸線長100多公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機構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現有內設機構21個,隸屬海關單位20個。
  • 辦公室
(一)組織協調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海關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組織督辦檢查。
(二)組織協調貫徹落實總署黨委各項決策決議、署領導批示等,組織督辦檢查。
(三)組織協調貫徹落實關黨委各項決策決議、關領導批示等,組織督辦檢查,協助關領導處理日常事務。
(四)保障黨委和機關日常工作秩序和內外協調聯絡,承擔天津海關國家安全工作,組織答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承辦天津海關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等簽署綜合性合作備忘錄工作。
(五)擬訂公文處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審核以天津海關及辦公室、天津海關黨委及黨委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各類文電,承擔印信管理、文電收發、運轉和印製工作。
(六)擬訂檔案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關各部門(單位)檔案管理工作。
(七)擬訂保密、密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密碼設備的管理工作,承辦天津海關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各部門(單位)行政及業務印章製作及發放工作,指導各部門(單位)行政印章管理工作。
(八)擬訂天津海關年度會議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天津海關黨委會、關務會等關內綜合性會議和全關性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
(九)擬訂信息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信息載體的編髮工作。
(十)承擔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應對輿論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承擔天津海關新聞發佈工作。
(十一)承擔關區政策研究工作,組織或參與起草審核關領導講話稿等重要文稿。
(十二)承擔政務公開管理和信訪工作,管理12360統一服務熱線工作。
(十三)承擔相關外事工作。
(十四)擬訂安全保衞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值班和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法規處
(一)承擔法治海關建設的推進工作,組織推動依法行政工作。
(二)參與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牽頭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核提意見工作。
(三)對天津海關規範性文件和管理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組織推動天津海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天津海關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管理天津海關權力和責任清單的編制和動態調整,管理天津海關行政執法資格事務,開展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工作。
(五)管理天津海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審理天津海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天津海關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事宜。
(六)管理天津海關公職律師事務,管理天津海關法律顧問事務,協調、指導海關民事經濟訴訟、勞動仲裁案件相關事宜。
(七)組織推動天津海關行業標準化工作。
(八)組織推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綜合業務處
(一)承擔天津海關日常業務統籌協調工作;承擔天津海關綜合業務對外協調工作,按照分工承辦國家口岸開放、擴大開放有關海關綜合協調事宜。
(二)牽頭擬訂天津海關業務綜合發展規劃;承擔天津海關重大改革事項、促進外貿發展措施等統籌規劃、整體推進、綜合協調、督促落實工作。
(三)承擔全國通關一體化相關工作,推動落實通關流程標準、申報規範、通關運行管理工作制度。
(四)組織推動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
(五)組織實施與海關有關的技術規範及相應管理制度。
(六)承擔海關通關管理系統通用參數維護工作;承擔海關《貨物進/出口證明書》及檢驗、檢疫證書的職能管理。
(七)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指導、監督知識產權執法活動。
(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自貿區和特殊區域發展處
(一)承擔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二)組織推動實施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改革任務。
(三)牽頭推動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監管制度創新,組織開展複製推廣和發展評估工作。
(四)組織實施綜合保税區等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關規劃、設立、驗收、調整、退出等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績效評估等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五)組織實施綜合保税區等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制度,對特殊區域海關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控和監督,承擔特殊監管區域海關信息化管理與維護。
(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關税處
(一)牽頭推動天津海關綜合治税工作,承擔税收分析、徵管質量監控與考核工作。
(二)承擔進出境貨物、物品税收和船舶噸税等税費徵管工作,組織落實税費徵管規定,承擔海關税款擔保和税費電子支付的綜合管理及滯納金減免的審批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關税和進口環節税減免,承擔天津海關減免税職能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海關商品歸類有關工作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五)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海關估價工作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六)組織實施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工作制度,承擔原產地證簽證管理相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和其他關税措施。
(八)擬訂天津海關涉税領域化驗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承擔驗估職能管理工作。
(十)承擔刑事走私案件税款的計核管理和保證金規範管理、税款的強制執行等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衞生檢疫處
(一)擬訂天津海關出入境衞生檢疫監管的工作制度,以及口岸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處置預案、技術方案,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二)按分工承擔傳染病疫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承擔口岸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對工作並按分工組織實施。開展傳染病疫情監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口岸輸入性疫情處理。
(三)擬訂天津海關出入境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感染性物質)衞生檢疫的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四)擬訂天津海關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載工具、貨物、行李、郵包快件、屍體/骸骨衞生檢疫的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五)承擔出入境人員及口岸人員的健康體檢、預防接種、國際旅行健康指導和服務、衞生宣傳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口岸航空食品配餐單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銷售單位的衞生許可及日常衞生監督管理。
(七)承擔口岸飲用水供應和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衞生許可,以及口岸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儲存場地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日常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口岸及輸入性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措施,指導出入境口岸衞生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推動天津口岸核心能力建設、國際衞生機場(港口)創建相關工作,組織參與口岸核心能力考核。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動植物檢疫處
(一)擬訂天津海關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應檢物檢疫的工作制度。
(二)承擔天津海關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其他應檢物的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三)按分工組織實施承擔境內外有關動植物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質信息、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收集工作。
(四)按分工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准入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
(五)對影響出入境農產品貿易的疫情及其他相關風險因子組織實施風險評估,擬訂防止重大動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傳入傳出的緊急預防措施。
(六)組織實施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應檢物、過境動物的檢疫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按分工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註冊登記和場所指定工作。
(八)組織外來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工作。
(九)組織落實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工作規程,指導檢疫除害處理藥劑、器械的使用及除害處理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十)擬訂天津海關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生物物種資源的檢疫工作制度。
(十一)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一)擬訂天津海關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和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
(二)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三)按分工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境外發生的食品、化妝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接到執行管理部門通報進口食品、化妝品中發現嚴重安全問題,組織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
(四)承擔進境動植物源性食品檢疫審批工作。
(五)按照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食品相關工作。
(六)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商品檢驗處
(一)擬訂天津海關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二)按分工承擔進口商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相關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驗證工作制度。
(四)組織實施法定檢驗商品數量、重量鑑定監督管理工作制度。
(五)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商品檢驗相關工作,按分工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
(六)組織實施進口商品裝運前檢驗工作制度,承擔進出口商品檢驗結果採信管理工作。
(七)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口岸監管處
(一)組織實施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船員,包括動植物、食品、化妝品的海關檢查、檢驗、檢疫以及船員衞生檢疫的工作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二)組織實施物流監控的工作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三)組織實施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及經營人的管理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四)承擔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的口岸監管工作,承擔海關貨運口岸監管環節的反恐、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承擔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等口岸監管工作。
(五)牽頭組織實施進出境衞生、動植物、食品、化妝品口岸檢驗檢疫和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檢驗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暫準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展覽品的監管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七)組織實施口岸監管環節檢查、檢驗、檢疫技術裝備設施、現場快速檢驗化驗設備保障規劃。
(八)承擔天津口岸貨運監管業務日常運行監控指揮工作。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行郵監管處
(一)組織實施進出境物品、人員,包括動植物、食品、化妝品的海關檢查、檢驗、檢疫以及人員衞生檢疫的工作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二)組織實施進出境郵件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監管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三)組織實施進出境人員及旅客行李物品、免税商品管理等監管制度並制定相關操作規範。
(四)承擔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的旅檢、郵遞、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行郵渠道監管工作,承擔旅檢、郵遞、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行郵渠道監管環節的反恐、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承擔旅檢、郵遞、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行郵渠道的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等監管工作。
(五)牽頭組織實施旅檢、郵遞、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行郵渠道的進出境衞生、動植物、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和進出境物品檢驗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口岸行郵檢查、檢驗、檢疫技術裝備設施、現場快速檢驗化驗設備保障規劃;承擔口岸監管工作用犬應用管理工作。
(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統計分析處
(一)擬訂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海關業務統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海關業務統計數據,開展海關業務統計分析。
(三)研究分析國家重大戰略、宏觀經濟和對外貿易政策、形勢,開展相關課題研究。
(四)組織開展進出口統計分析、監測預警,撰寫進出口監測預警分析報告。
(五)對進出口貨物貿易進行統計調查和貿易調研,開展統計監督。
(六)承擔天津海關報關單數據和單證檔案工作,承辦報關單數據、貿易統計數據等質量控制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國際貨物貿易進出口及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動態變化的監測、評估。
(八)擬訂天津海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評估工作。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企業管理和稽查處
(一)組織實施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自然人統一信用管理制度。
(二)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進口商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和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三)擬訂加工貿易等海關保税業務的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出境加工監管工作制度、加工貿易耗料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保税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監管職能管理工作。
(五)擬訂稽查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擬訂貿易調查、市場調查等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引入中介機構協助稽查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開展關區稽查部門辦理自主查發的簡易程序案件、快速辦理案件。
(八)按照總署要求統籌協調跨關區稽查。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財務處
(一)擬訂各類資金、基金、税費、財務會計、基本建設、政府採購、涉案財物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天津海關預算績效管理、財務內控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審核、編制、管理天津海關中長期財政規劃,承擔天津海關的預算、決算管理和會計核算管理工作,承擔天津海關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工作,辦理各類經費的領撥手續,承擔各類經費、資金、基金和專項撥款等監督管理工作。
(三)組織管理天津海關基本建設,監督基本建設項目實施。
(四)承擔天津海關各項税收資金以及罰沒收入等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辦理税收入庫核銷統計、非税收入的繳交和會計核算工作。
(五)承擔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歸口管理天津海關事業單位及所屬經濟實體經營服務性收費。
(六)指導監督天津海關事業單位、經濟實體的財務管理工作。
(七)承擔天津海關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八)承擔關區幹部職工社會保險相關工作。
(九)管理天津海關銀行賬户和各類票據。
(十)承擔已移交涉案財物的保管、變賣、處置等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天津海關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天津海關車船裝備及油料、制裝等裝備設備的管理制度、配置標準、需求計劃、採購預算和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天津海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擬訂海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辦理天津海關固定資產對外出租、出借、處置的審核、審批事項。
(十四)擬訂天津海關節能工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五)擬訂天津海關後勤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天津海關後勤管理工作。
(十六)代管海關總署駐天津特派員辦事處財務相關工作。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 科技處
(一)擬訂海關科技發展規劃、科技裝備保障規劃、科技管理工作制度、信息化標準規範、科技預算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天津海關科技裝備配置標準、配備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天津海關實驗室規劃、建設與監督管理;擬訂天津海關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計劃並監督實施,開展相關績效考核。
(四)承擔天津海關科研項目立項與驗收、成果登記、獎項評定、應用轉化等組織管理工作。
(五)擬訂天津海關信息系統應用、數據、技術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六)承擔天津海關信息化應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推廣、績效管理和成果評定。
(七)擬訂天津海關大數據應用技術標準規範,承擔天津海關大數據平台、應用平台的建設和技術管理工作。
(八)承擔天津海關信息系統安全和運行管理工作。
(九)承擔天津海關新技術及裝備評估、引進、推廣工作。
(十)承擔天津海關科技專家、人才隊伍和創新基地平台建設。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執行部門

  • 天津新港海關
天津新港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北疆港區、國際物流二場、國際物流三場、中鐵集裝箱中心站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以及漢沽街等13個街、新城鎮等5個鎮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天津大港海關
天津大港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大港港區和南港工業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天津郵局海關
天津郵局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關區郵遞渠道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塘沽海關
塘沽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含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武清海關
武清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武清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北辰海關
北辰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北辰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西青海關
西青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西青區、津南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同時承擔關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保税倉庫、出口監管倉庫業務的集中審核(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除外)等工作。
  • 南開海關
南開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和平區、河東區、河北區、南開區、紅橋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天津保税區海關
天津保税區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天津港保税區、空港經濟區、綜合保税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北塘海關
北塘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北塘港區(中心漁港)和中新天津生態城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同時承擔關區機檢審像工作。
  • 天津濱海機場海關
天津濱海機場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天津濱海機場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天津臨港海關
天津臨港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高沙嶺港區和臨港經濟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同時承擔關區海運口岸現場驗估工作和關區化驗工作。
  • 天津南疆海關
天津南疆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南疆港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同時承擔南疆港區、北疆港區的出入境貨物的數量、重量檢驗鑑定和出入境船舶的申報、噸税、檢疫、衞生監督等船舶監管相關工作。
  • 薊州海關
薊州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薊州區、寶坻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靜海海關
靜海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靜海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寧河海關
寧河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寧河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東麗海關
東麗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東麗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同時承擔關區企業認證、稽查等工作。
  • 天津河西海關
天津河西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河西區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同時承擔關區各類行政許可審批、審核、備案、登記等集中辦理工作。
  • 天津東疆海關
天津東疆海關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負責東疆港區(不含國際物流二場、國際物流三場、中鐵集裝箱中心站)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 天津海關風險防控分局
天津海關風險防控分局是受天津海關直接領導,承擔關區業務風險管理工作,下達風險作業指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現任領導

靳延勇,男,漢族,1972年10月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黨委書記、關長。
王利兵,男,漢族,1967年4月生,博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黨委委員 、副關長、一級總監。
孫旭東,男,漢族,1965年1月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黨委委員、緝私局局長兼督察長、局黨組書記、一級警務專員。
沈善庚,男,漢族,1966年3月生,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黨委委員、黨委紀檢組組長、一級巡視員。
劉輝,男,漢族,1975年9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黨委委員兼天津新港海關黨委書記、關長、一級巡視員。
藺婧,女,漢族,1968年9月生,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黨委委員、副關長。
鄭德武,男,漢族,1972年1月生,博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黨委委員、副關長。
吳瑞祥,男,漢族,1975年10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政治部主任、黨委委員。
倪北光,男,漢族,1971年6月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天津海關副關長、黨委委員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