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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88年6月25日簽發的命令
第6號令《國務院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規定》是為調節私營企業投資者的收入,鼓勵私營企業投資者發展生產制定。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號
通過日期
1988年6月3日
發佈日期
1988年6月25日
實施日期
1988年度
發文字號
國令第6號
發佈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
《國務院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規定》已經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88年度起施行。
總 理 李鵬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號)全文

國務院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規定
第一條 為調節私營企業投資者的收入,鼓勵私營企業投資者發展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參加企業經營取得的工資收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税。
第三條 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規定徵收或者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税:
(一)私營企業投資者將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用於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税;
(二)私營企業投資者將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税;
(三)私營企業投資者不論以何種方式撤回生產發展基金或者轉讓企業資產用於個人消費的,依照前項規定,補徵個人收入調節税。
第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規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