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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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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規定》在1988.06.25由國務院頒佈。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規定
頒佈時間
1988年06月25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6月25日
頒佈單位
國務院
經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88年度起施行。
1988年6月25日
第一條 為調節私營企業投資者的收入,鼓勵私營企業投資者發展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參加企業經營取得的工資收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税。
第三條 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規定徵收或者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税:
(一)私營企業投資者將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用於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税;
(二)私營企業投資者將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税;
(三)私營企業投資者不論以何種方式撤回生產發展基金或者轉讓企業資產用於個人消費的,依照前項規定,補徵個人收入調節税。
第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規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