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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89年3月2日簽發的命令
第3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是為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一九八九年中華人民和國國庫券制定的條例。
2001年10月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廢止。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號)
發佈日期
1989年3月2日
實施日期
1989年3月2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30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法律版本
已廢止(2001年10月6日 )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號
現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一九八九年中華人民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55億元。
第四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3年,從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四。
國庫券從當年7月1日起計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種。
第七條 國庫券從當年3月10開始發行,9月30日結束。
第八條 國庫券發行實行分配認購的辦法,按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認購任務。對分配的認購任務,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應當按期完成。
第九條 國庫券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可以在銀行抵押貨款,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十一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此法規已廢止,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