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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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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在1989.03.02由國務院頒佈。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
頒佈時間
1989年03月02日
實施時間
1989年03月02日
頒佈單位
國務院
現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日
第一條 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五十五億元。
第四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三年,從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為年息14%。
國庫券從當年7月1日起計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種。
第七條 國庫券從當年3月10日開始發行,9月30日結束。
第八條 國庫券發行實行分配認購的辦法,按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認購任務。對分配的認購任務,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應當按期完成。
第九條 國庫券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十一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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