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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是為了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而制定的,台灣同胞以其設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的,可以比照適用該實施細則。
-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 編 號
- 國務院令第274號
- 總 理
- 朱鎔基
- 發佈時間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修訂信息
2020年12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十三條明確,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
刪去第十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發佈信息
第 274 號
現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法規內容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
第四條 國家依法鼓勵台灣同胞投資。
第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一)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
(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
(五)購置房產;
(六)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七)購買國有小型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八)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十條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續和相應期限的暫住手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的入出境和暫住手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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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大陸的小學、中學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
第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第十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在購買機器設備、原材料及輔料等物資以及獲得水、電、熱、貨物運輸、勞務、廣告、通信等服務方面,享有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相同。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向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檢查、罰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於該投資在徵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並可以依法兑換外匯、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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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的外,不得對台灣同胞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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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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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台灣同胞擔任仲裁員。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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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令第732號) .中國政府網.2020-12-11[引用日期2020-12-11]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2011-01-23[引用日期201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