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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是由國家計量局組織制定的文件自1987年7月10日起施行 [3]  。2019年11月4日,該目錄型式批准部分廢止。 [4] 
2020年10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 [2]  發佈之日起《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佈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19年第48號)廢止,其中第四項廢止的相關文件依然廢止。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發佈日期
1987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
1987年7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二、 本目錄

所列的各類計量器具為依法管理的範圍,項目名稱為:
(一)計量基準:項目名稱另行公佈。
(二)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
1.長度計量器具
比長儀、 干涉儀、 穩頻激光器、測長機、測長儀、工具顯微鏡、讀數顯微鏡、光學計、測量用投影儀、三座標測量儀、球徑儀、球徑儀樣板、圓度儀、錐度測量儀、孔徑測量儀、比較儀、測微儀、光學儀器檢具、量塊、尺、基線尺、線紋尺、光柵尺、光柵測量裝置、磁尺、容柵尺、水淮標尺、感應同步器、測繩、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測微計、小孔內徑表、平晶、刀口尺、稜尺、平尺、測量平板、木直尺檢定器、千分尺檢具、百分表檢定器、千分表檢定儀、測微儀檢定器、多面稜體、度盤、測角儀、分度台、分度頭、準直儀、角度儀、角度塊、角度規、直角尺、正弦尺、方箱、水平儀、象限儀、直角尺檢定儀、水平儀檢定器、塞規、卡規、環規、圓錐套規、塞尺、半徑樣板、螺紋量規、螺紋樣板、三針、粗糙度樣板、粗糙度測量顯微鏡、表面輪廓儀、齒輪齧合檢定儀、齒輪徑向跳動檢查儀、齒輪螺旋線檢定儀、齒輪公法線檢查儀、齒輪漸開線樣板、齒輪螺旋線樣板、絲槓檢查儀、經緯儀、水準儀、平板儀、測高儀、高度表、測距儀、測厚儀、刀具檢查儀、軸承檢查儀、面積計、皮革面積板。
2.熱學計量器具
熱電偶、熱電阻、温度燈、温度計、高温計、輻射感温器、體温計、温度計檢定裝置、電子電位差計、電子平衡電橋、高温毫伏計、比率計、温度指示調節儀、温度變送器、温度自動控制儀、温度巡迴檢測儀、測温電橋、熱量計、比熱裝置、熱物性測定裝置、熱流計、熱象儀。
3.力學計量器具
砝碼、天平、秤、定量包裝機、稱重傳感器、軌道衡、檢衡車、枱秤檢定器、量器、量提、注射器、計量罐、計量罐車、加油機、售油器、容重器、密度計、酒精計、乳汁計、 糖量計、 鹽量計、壓力計、壓力真空計、氣壓計、微壓計、眼壓計、血壓計、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微壓表、壓力變送器、壓力傳感器、壓力錶校驗儀、血壓計檢定器、真空計、流量計、水錶、煤氣表、明渠流量測量儀、流速計、流量二次儀表、流量變送器、流量檢定裝置、標準體積管、水錶檢定裝置、硬度塊、壓頭、硬度計、測力機、測力計、扭矩機、扭矩計、拉力表、力傳感器、衝擊試驗機、疲勞試驗機、拉力試驗機、壓力試驗機、 壓力試驗機、 彎曲試驗機、萬能材料試驗機、抗折試驗機、無損檢測儀、杯突試驗機、扭轉試驗機、高温蠕變試驗機、木材試驗機、強力計、應變儀、應變儀檢定裝置、引伸計、應變計參數測量裝置、應變模擬儀、振動檢定裝置、振動台、衝擊檢定裝置、衝擊試驗枱、加速度計、測振儀、振動台、衝擊檢定裝置、衝擊試驗枱、加速度計、測振儀、振動衝擊測量儀、 振動傳感器、 速度傳感器、重力儀、轉速錶檢定裝置、速度表、測速儀、轉速錶、里程錶、里程計價表、里程計價表檢定裝置。
4.電磁學計量器具
標準電池、 標準電壓源、 標準電流源、標準電功率源、標準電阻、電阻箱、標準電容、測量用可變電容器、電容箱、標準電感、標準互感線圈、電感箱、電位差計、標準電池比較儀、電橋、電阻測量儀、歐姆表、毫歐計、兆歐表、高阻計、電錶檢定裝置、電流表、毫安表、微安表、電壓表、毫伏表、微伏表、電功率表、頻率表、功率因數表、相位表、 檢流計、 萬用表、電度表、電度表檢定裝置、互感器校驗儀、互感器校驗儀檢定裝置、測量互感器、感應分壓器、直流分壓箱、分流計、磁性材料磁特性測量裝置、標準磁性材料、標準磁帶、磁通量具、磁通測量線圈、磁通計、磁強計。
5.無線電計量器具
高頻電壓標準、 同軸熱電轉換器、 微電位計、高頻電壓表、高頻毫伏表、高頻微伏表、 低頻電壓標準源、 低頻電壓表、高頻電流表、校準接收機、標準信號發生器、調幅度儀、頻偏儀、調製度儀、失真度儀檢定裝置、失真度儀、低失真信號發生器、音頻分析儀、脈衝電壓表、高頻阻抗分析儀、高頻Q值標準線圈、高頻介質標準樣片、高頻電容損耗標準、 高頻零示電橋、 諧振式阻抗儀、矢量阻抗表、矢量阻抗分析儀、高頻電容損耗儀、高頻介質損耗儀、高頻微波功率座、高頻微波功率計、高頻微波功率指示器、高頻微波功率計校準裝置、 衰減器校準裝置、
衰減器、相位標準、相位計、移相器、相位發生器、 微波阻抗標準裝置、 微波阻抗標準負載、測量線、反射計、阻抗圖示儀、網絡分析儀、 高頻微波噪聲發生器
、 高頻微波噪聲測量儀、標準場強發生器、高頻近區標準場裝置、微波標準天線
、高頻場強計、微波漏能儀、測量接收機、干擾測量儀、脈衝響應校準器、晶體管圖示儀、晶體管圖示儀校準裝置、晶體管參數測試儀、電子管參數測試儀、頻譜分析儀、波形分析儀、電視綜合測試儀、電視參數測試儀、示波器、示波器校準儀、抖晃儀、雷達綜合測試儀、心電圖儀檢定裝置、腦電圖儀檢定裝置、心腦電圖儀、半導體材料工藝參數測量標準、半導體材料工藝參數測量儀、集成電路參數測量標準、集成電路參數測量儀。
6.時間頻率計量器具
原子頻率標準、石英晶體頻率標準、頻率合成器、頻標比對器、相位噪聲測量裝置、比相儀、彩色電視副載頻校頻儀、頻率計、頻率表、頻率計數器、時間間隔計數器、時間合成器、原子鐘、標準石英鐘、精密鍾檢定儀、精密鍾、航海鍾、校表儀、時鐘檢定儀、秒錶檢定儀、秒錶、電子毫秒錶、電子計時器。
7.聲學計量器具
測量用傳聲器、標準傳聲器、聲級校準器、聲級計、雜音計、聲學標準噪聲源、倍頻程與1/3倍頻程濾波器、仿真耳、水聽器、聽力計、耳機測量標準耦合腔、助聽器測量儀、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8.光學計量器具
光學標準燈、微弱光標準、積分球、脈衝光測量儀、光探測器、照度計、亮度計、色温計、標準黑體、標準色板、色差計、白度計、測色光譜光度計、標準濾色片、感光度標準、 感光儀、 光密度計、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標準鑑別率板、折射計、焦距儀、光學傳遞函數儀、屈光度計、驗光鏡片、驗光機、光澤度計。
9.電離輻射計量器具
標準輻射源、活度標準裝置、活度計、4πγ電離室、醫用活度測量裝置、γ譜儀、X譜儀、電離輻射計數器、比釋動能測量儀、劑量標準裝置、劑量計、劑量率標準裝置、劑量率測量儀、劑量當量儀、中子雷姆計、劑量當量率儀、照射量標準裝置、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照射量率標準裝置、注量標準裝置、注量測量儀、注量率標準裝置、注量率測量儀、活化探測器、電子束能量測量儀、電離輻射防護儀。
10.物理化學計量器具
電導儀、酸度計、離子計、電位滴定計、庫侖計、極譜儀、伏安分析儀、比色計、分光光度計、光度計、光譜儀、旋光儀、折射率儀、濁度計、色譜儀、電泳儀、煙塵粉塵測量儀、粒度測量儀、水質監測儀、測氡儀、氣體分析儀、瓦斯計、測汞儀、測爆儀、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熔點測定儀、水分測定儀、濕度計、標準濕度發生器、露點儀、粘度計、 測量用電子顯微鏡、 X光衍射儀、能譜儀、電子探針、離子探針、質譜儀、波譜儀、血球計數器、驗血板。
11.標準物質
鋼鐵成分分析標準物質、有色金屬成分分析標準物質、建材成分分析標準物質、核材料成分分析與放射性測量標準物質、高分子材料特性測量標準物質、化工產品成分分析標準物質、地質礦產成分分析標準物質、環境化學分析標準物質、臨牀化學分析與藥品成分分析標準物質、食品成分分析標準物質、煤炭石油成分分析和物理特性測量標準物質、物理特性與物理化學特性測量標準物質、工程技術特性測量標準物質。
12.專用計量器具
(三)屬於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新產品。
三、 專用計量器具的具體項目名稱,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後另行發佈。
四、 本目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 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質檢總局公告
2005年第145號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現予以公佈,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現有規定執行。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我局審核後另行公佈。醫用超聲源、醫用激光源、醫用輻射源的管理按“關於明確醫用超聲、激光和輻射源監督管理範圍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8]49號)執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
  • 廢止:
  • 2019年10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佈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質技監局政發〔1999〕15號)、《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量〔2001〕162號)、《關於將汽車裏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取消的通知》(國質檢法〔2002〕386號)、《關於頒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1〕374號)廢止
2020年10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
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佈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19年第48號)廢止,其中第四項廢止的相關文件依然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目錄內容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
1. 測距儀:光電測距儀、超聲波測距儀、手持式激光測距儀
2. 經緯儀:光學經緯儀電子經緯儀
3. 全站儀:全站型電子速測儀
4.水準儀:水準儀;
5. 測地型GPS接收機:測地型GPS接收機;
6. 液位計:液位計;
8. 體温計:測量人體温度的紅外温度計(紅外耳温計、紅外人體表面温度快速篩檢儀);
9. 輻射温度計:工作用全輻射感温器、工作用輻射温度計、500℃以下工作用輻射温度計;
10. 天平:非自動天平;
11. 非自動衡器:非自動秤、非自行指示軌道衡、數字指示軌道衡;
12. 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動態汽車衡(車輛總重計量)、動態稱量軌道衡、核子皮帶秤
13. 稱重傳感器:稱重傳感器;
14. 稱重顯示器:數字稱重顯示器;
15. 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 加氣機:液化石油氣加氣機、壓縮天然氣加氣機;
17. 流量計:差壓式流量計、速度式流量計、液體容積式流量計、轉子流量計、靶式流量變送器、臨界流流量計、質量流量計、氣體層流流量傳感器、氣體腰輪流量計、明渠堰槽流量計;
18. 水錶:冷水錶熱水錶
19. 燃氣表:膜式煤氣表
20. 熱能表:熱能表;
21. 風速表:輕便三杯風向風速表、輕便磁感風向風速表、電接風向風速儀
22. 血壓計和血壓表:血壓計、血壓表;
23. 眼壓計:壓陷式眼壓計;
24. 壓力儀表:彈簧管精密壓力錶真空表、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壓力錶、記錄式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輪胎壓力錶壓力控制器數字壓力計
25.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傳感器:壓力變送器、壓力傳感器;
26. 氧氣吸入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
27. 材料試驗機:擺錘式衝擊試驗機懸臂樑衝擊試驗機、軸向加荷疲勞試驗機、旋轉純彎曲疲勞試驗機、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非金屬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電子式萬能材料試驗機、木材萬能試驗機、抗折試驗機杯突試驗機扭轉試驗機高温蠕變持久強度試驗機
28. 振動衝擊測量儀:工作測振儀、公害噪聲振動計、衝擊測量儀、基樁動態測量儀;
29. 測速儀:機動車雷達測速儀、定角式雷達測速儀;
30. 出租汽車計價器:出租汽車計價器;
31. 接地電阻測量儀器:接地電阻表、接地導通電阻測試儀
32. 絕緣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表(兆歐表)、高絕緣電阻測量儀(高阻計);
33. 泄漏電流測量儀:泄漏電流測量儀(表);
34. 耐電壓測試儀:耐電壓測試儀;
35. 電能表:交流電能表電子式電能表、分時計度(多費率)電能表、最大需量電能表、直流電能表;
36. 測量互感器:測量用電流互感器、測量用電壓互感器;
37. 電阻應變儀:電阻應變儀;
38. 場強測量儀:干擾場強測量儀、近區電場測量儀;
39. 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40. 心腦電測量儀器: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電地形圖儀心電監護儀
41. 電話計時計費器:單機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計費型電話計時計費器、IC卡公用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42. 噪聲測量分析儀器:聲級計、噪聲劑量計、噪聲統計分析儀、個人聲暴露計、倍頻程和1/3倍頻程濾波器;
43. 聽力計:純音聽力計、阻抗聽力計;
44. 醫用超聲源:超聲多普勒胎兒監護儀超聲源、醫用超聲診斷儀超聲源、醫用超聲治療機超聲源、超聲多普勒胎心儀超聲源;
45.焦度計:焦度計;
46. 驗光機:驗光機;
47. 照度計:紫外輻射照度計、光照度計;
48. 醫用激光源:醫用激光源;
49. 活度計:放射性活度計、用152Eu點狀γ標準源校準鍺γ譜儀、低本底α、β測量儀、α、β和γ表面污染儀、γ放射免疫計數器;
50. 環境與防護劑量(率)計: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熱釋光劑量測量裝置、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儀、輻射防護用X、γ輻射劑量當量(率)儀和監測儀、直讀式驗電器個人劑量計、個人監測用X、γ輻射熱釋光劑量測量裝置、X、γ輻射個人報警儀、中子周圍劑量當量測量儀;
51. 劑量計:治療水平電離室劑量計、γ射線水吸收劑量標準劑量計(輻射加工級)、γ射線輻射加工工作劑量計、電子束輻射加工工作劑量計;
52. 醫用輻射源:外照射治療輻射源、醫用診斷X輻射源、醫用診斷計算機斷層攝影裝置(CT)X射線輻射源、γ射線輻射源(輻射加工用);
53. 測氡儀:測氡儀;
54. 熱量計:氧彈熱量計、水流型氣體熱量計、示差掃描熱量計;
55. 糖量計:手持糖量計、手持折射儀
56. 電導儀:電導儀;
57. pH計:實驗室pH(酸度)計、船用pH計;
58. 分光光度計:可見分光光度計、單光束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雙光束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熒光分光光度計色散紅外分光光度計、紫外、可見、近紅外分光光度計、全差示分光光度計;
59. 光譜儀:發射光譜儀、波長色散X射線熒光光譜儀
60. 旋光儀:旋光儀、旋光糖量計;
61. 色譜儀:氣相色譜儀、液相色譜儀離子色譜儀凝膠色譜儀
62. 濁度計:濁度計;
63. 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試儀、粉塵採樣器、光散射式數字粉塵測試儀
64. 總懸浮顆粒物採樣器:總懸浮顆粒物採樣器;
65. 大氣採樣器:大氣採樣器;
66. 水質分析儀:覆膜電極溶解氧測定儀、水中油份濃度分析儀、化學需氧量(COD)測定儀、氨自動分析儀、生物化學需氧量(BOD5)測量儀、硝酸根自動監測儀、總有機碳分析儀、離子計;
67. 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二氧化硫氣體檢測儀、硫化氫氣體分析儀、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紅外線氣體分析器煙氣分析儀化學發光法氮氧化物分析儀
68. 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氫氣檢測儀
69. 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
70. 煙度計:濾紙式煙度計、透射式煙度計;
71. 測汞儀:測汞儀;
72. 水分測定儀:烘乾法穀物水分測定儀、電容法和電阻法穀物水分測定儀、原棉水分測定儀;
73.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75.血細胞分析儀:血細胞分析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目錄特點

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2003年3月開始啓動新目錄制定工作,新目錄的制定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和討論,2006年正式公佈。新目錄具有以下特點:
明確了適用範圍。據悉,列入新目錄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自目錄公佈之日起,未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清晰了技術依據。據瞭解,原有目錄中沒有技術依據的計量器具有128項,佔21.4%。列入新目錄的75項計量器具都有明確的技術依據,對應着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範共209個。對於是否屬於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的判定,要以相應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適用範圍為依據,減少了器具數量。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共75項,覆蓋了209個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數量約為原來的1/3。
補充了新項目。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新型計量器具,如測地型GPS接收機等新型計量器具,這次納入在新目錄中。今後,隨着經濟發展、科技創新,計量器具將不斷推陳出新,層出不窮。因此,目錄也應是相對穩定、動態管理的,對於一些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衞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計量器具,應適時調整目錄,配套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規範了名稱。在以前的目錄中,常有一些命名不統一、不規範的情況。新目錄中全部採用國家計量技術法規中的名稱,命名更加規範,歸類更加合理,如把各種衡器歸類為天平、非自動衡器、自動衡器、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器5類等。
目錄仍然較大。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有75項,只有原目錄的1/3,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目錄仍然較大。有關國家法制管理計量器具的數量分別是:加拿大20項、美國21項、德國29項、日本26項、韓國16項和奧地利35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