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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暫行辦法

鎖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推動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全面提升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五章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文名
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暫行辦法
頒佈時間
2016年3月14日
發佈單位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發佈文號
國教督辦[2016]2號

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暫行辦法文件通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1] 
國教督辦[2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2016年學校填報數據時間和登錄網址另行通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3月14日

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暫行辦法辦法全文

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推動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全面提升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目的
全面瞭解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情況,促進各地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指導學校加強自身建設,規範學校管理,不斷提升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
第三條 評估原則
(一)統一標準。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制定評估指標和標準,並按照統一要求開展評估。
(二)統一程序。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部署,按照“學校填報數據、省級實施、國家總體評估”的程序開展。
(三)客觀公正。以學校實際情況為依據,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和數據進行評估。評估程序透明,評估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注重實效。強化結果運用,為辦學提供指導和幫助,為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第四條 評估範圍
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職業中專和職業高中(含職教中心)。
第二章 內容與工具
第五條 評估內容包括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師資隊伍、課程與教學、校企合作、學生髮展和辦學效益等六個方面。
基本辦學條件:主要考察學校年生均財政撥款水平,教學儀器設備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學條件。
師資隊伍:主要考察學校教師配備與結構。
課程與教學:主要考察學校校內外實踐教學條件,課程開設結構。
校企合作:主要考察學校教師的企業實踐時間,企業為學校提供教學設備情況。
學生髮展:主要考察學校在校生鞏固率,畢業生就業情況,畢業生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情況及計算機應用能力。
辦學效益:主要考察學校專業設置和主幹專業與區域產業匹配程度。
第六條 評估工具包括數據表、調查問卷和數據信息管理分析平台。
數據表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基本情況表》、《中等職業學校師生情況表》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情況表》,由學校填寫。
調查問卷包括《校長問卷》和《學生問卷》,分別由學校校長和一定比例的學生填寫。
數據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將以在線方式進行數據信息收集、校驗、彙總和分析。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校在規定時間登錄指定網址,按照系統操作説明和提示步驟,認真完成相關數據表格的填寫,並組織在線填寫調查問卷。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數據填報進行指導和過程監督。督促學校按規定時間上網填報相關數據信息,保證所填數據真實可靠。
各省登錄數據信息管理分析平台獲取本省學校數據信息,分析撰寫完成省級評估報告,並以函件形式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基於學校相關數據信息和省級評估報告,建立數據模型,運用測量工具進行分析評估,形成國家評估報告。
第十條 學校填報的數據是客觀評估學校辦學能力的基礎,學校應認真、準確填寫。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核查填報數據的質量情況,如發現編造虛假信息和瞞報等現象,一經查實,將予以通報。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向社會發布國家評估報告和省級評估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引導社會轉變觀念,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發展。
第十二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有針對性地指導和督促學校改進工作,並將整改情況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各地依據評估結果,優化中等職業學校和專業佈局,提高學校服務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評估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高政府重視程度,採取有力措施,及時解決中等職業學校辦學過程中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將評估結果作為對學校及主要負責人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指標及説明
附件
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指標及説明
一、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指標
1.年生均財政撥款水平
2.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
3.生均教學及輔助、行政辦公用房面積
4.信息化教學條件
5.生均校內實踐教學工位數
6.生師比
7.“雙師型”教師比例
8.課程開設結構
9.年生均校外實訓基地實習時間
10.企業訂單學生所佔比例
11.年支付企業兼職教師課酬
12.年專任專業教師企業實踐時間
13.企業提供的校內實踐教學設備值
14.畢業生計算機等級考試通過率
15.畢業生職業資格證書獲取率
16.三年鞏固率
17.直接就業率
18.專業點學生分佈
19.專業與區域產業匹配度
二、指標説明
1.年生均財政撥款水平:指學校通過各種財政渠道獲得的經費收入,包括財政預算內、預算外、專項、經常性補貼等,按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人數折算的平均水平。
2.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指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總資產值與在校生總數之比。教學儀器設備資產值是指學校固定資產中用於教學、實驗、實習、科研等儀器設備的資產值。
3.生均教學及輔助、行政辦公用房面積:指學校教學及輔助用房和行政辦公用房總面積與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總數之比。
4.信息化教學條件:指中職學校保障教學的信息技術條件情況,包括每百名學生擁有教學用終端(計算機)數、網絡多媒體教室數、接入互聯網出口帶寬、上網課程總量情況等。
5.生均校內實踐教學工位數:指學校校內實踐(實習、實訓)場所進行實踐教學的工位數,即實踐教學過程最基本的“做中學”單元數,按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人數折算的平均水平。
6.生師比:指學校每位專任教師平均所教的學生數。
7.“雙師型”教師比例:指學校“雙師型”(具備教師資格和行業能力資格)專任教師數佔專任教師總數的百分比。
8.課程開設結構:指學校語文、數學、英語、德育、專業理論、實踐教學等課程開設情況。
9.年生均校外實訓基地實習時間:指上學年在校學生參加校外實訓(實習、實踐)基地(指校企簽訂合作協議的基地)實習時間,按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人數折算的平均水平。
10.企業訂單學生所佔比例:指學校接受企業訂單(指用人單位與學校簽訂合同約定相關就業和服務年限的訂單)的學生人數佔學生總數的比例。
11.年支付企業兼職教師課酬:指學校每年度用於支付企業兼職教師報酬的總金額。
12.年專任專業教師企業實踐時間:指學校每年度專任專業教師參加企業實踐的時間總和,以及每年度學校專任專業教師人均參加企業實踐時間。
13.企業提供的校內實踐教學設備值:指企業為學校提供的實踐教學設備(設備在學校,產權屬企業,學校有使用權)的總資產值。
14.畢業生計算機等級考試通過率:指學校當年已通過計算機等級考試的畢業生數佔畢業生總數的百分比。
15.畢業生職業資格證書獲取率:指學校當年已獲取所學專業國家資格認定體系內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數佔畢業生總數的百分比。僅統計國家統考類或人社部統考類證書。
16.三年鞏固率:指學校畢業班學生數佔該年級入學時學生數的百分比。
17.直接就業率:指學校當年已直接就業(含創業)的畢業生人數佔畢業生總數的百分比。
18.專業點學生分佈:指各專業點在校生分佈狀況。
19.專業與區域產業匹配度:指學校學生數最多的幾個專業與區域產業的對接程度。“區域”主要是指學校所在的縣(市、區)。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