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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鎖定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了《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用來規範中小企業,更好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中文名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發佈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作    用
規範中小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適用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户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2]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歷史沿革

2002年6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隨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於2003年頒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以下簡稱2003年《規定》),並指出“中小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訂大中小型企業的統計分類,並提供相應的統計數據”。據此,國家統計局隨後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
2011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下簡稱2011年《規定》),2003年《規定》相應廢止。隨後,國家統計局根據2011年《規定》出台《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以下簡稱2011年《辦法》)。
2017年12月,國家統計局根據新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在延續2011年《辦法》的分類原則、方法、結構框架和適用範圍的前提下,修訂出台了《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以下簡稱現行辦法)。 [1]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2011年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佈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3]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2017年辦法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辦法全文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户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同時廢止。 [2]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Y)
萬元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業*
從業人員(X)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築業
營業收入(Y)
萬元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資產總額(Z)
萬元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發業
從業人員(X)
20≤X<200
5≤X<20
X<5
營業收入(Y)
萬元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業
從業人員(X)
50≤X<300
10≤X<5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運輸業*
從業人員(X)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倉儲業
從業人員(X)
100≤X<200
20≤X<1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郵政業
從業人員(X)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業
從業人員(X)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飲業
從業人員(X)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傳輸業*
從業人員(X)
100≤X<20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X)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Y)
萬元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資產總額(Z)
萬元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X)
300≤X<1000
100≤X<300
X<100
營業收入(Y)
萬元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X)
100≤X<300
10≤X<100
X<10
資產總額(Z)
萬元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業*
從業人員(X)
100≤X<300
10≤X<100
X<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