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央行政立法

鎖定
中央行政立法是中央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我國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所進行的行政立法,以及國務院某些直屬機構所進行的授權立法,都是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 [1] 
中文名
中央行政立法
類    型
管理學術語
創制性立法是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和法規的個別規定以履行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而進行的創制性立法,即在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運用憲法和組織法所賦予的立法權所進行的立法,稱為“自主性立法”。為了補充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創制性立法,稱為“補充性立法”。
參考資料
  • 1.    陸雄文.管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