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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性立法

鎖定
創制性立法是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和法規的個別規定以履行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而進行的創制性立法,即在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運用憲法和組織法所賦予的立法權所進行的立法,稱為“自主性立法”。為了補充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創制性立法,稱為“補充性立法”。 [1] 
中文名
創制性立法
實施部門
行政機關
指行政立法主體根據憲法或者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或特別法律法規的授權,就法律法規尚未規定的事項而創制新的法律規範的活動。
參考資料
  • 1.    陸雄文.管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