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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

鎖定
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是中國與中東歐十六國的高等教育機構在自願基礎上結成的非營利性組織,於2014年9月22日在天津啓動。來自10個中東歐國家的12所高校,16所中方高校簽署了《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成立宣言》。 [1] 
2013年11月,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出席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會晤期間,中國與中東歐16國共同發表了《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綱要》;
2014年9月,為落實《綱要》精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國—中東歐教育政策對話會議框架下,中國-中東歐高校聯合會正式成立。 [2] 
中文名
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
外文名
China-CEEC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Consortium
簡    稱
CCHEIC
屬    性
非營利性組織
社團地址
中方:中國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60號,逸夫會議中心
中東歐方:首屆輪值秘書處辦公地址—保加利亞索非亞大學

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發展歷史

2013年11月,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出席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會晤期間,中國與中東歐16國共同發表了《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綱要》。
2014年9月,為落實《綱要》精神,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國—中東歐教育政策對話會議框架下,中國-中東歐高校聯合會正式成立。聯合會中方秘書處設在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中東歐方秘書處將輪值擔任,第三屆秘書處設在羅馬尼亞布拉索夫特蘭西瓦尼亞大學(2020-2022年)。 [2] 

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組織體系

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是中國與中東歐十六國的高等教育機構在自願基礎上結成的非營利性組織。
聯合會的日常管理機構為設在中國和中東歐方的秘書處。中方常設秘書處設在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中東歐方秘書處由成員高校選舉產生,輪值擔任,一般為兩年一屆,原則上最多不連任兩屆。
中方與中東歐方秘書處不定期會晤,就政策、實踐及信息進行交流,設計並推動合作項目、行動計劃的實施,並吸納新成員。 [2-3] 

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宗旨任務

  • 聯合會宗旨
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通過搭建中國與中東歐高校間的合作伙伴關係與合作平台,發揮成員高校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整合與共享資源,深化中國與中東歐各國教育交流與合作,以推動本國教育的發展,夯實區域經濟建設、文化進步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民意基礎。
  • 聯合會主要任務
(1)促進信息分享。建立成員之間的信息與資源共享平台,打通合作渠道。
(2)鼓勵學位、學歷與學分互認。積極推動中國與中東歐各國政府間學位學歷互認工作,鼓勵和支持成員間的學分互認。
(3)促進人員交流。鼓勵聯合會各成員申請政府獎學金並設立獎學金,鼓勵成員高校領導、行政人員、教師長短期交流,學生之間的交流及聯合培養項目,以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競爭的國際化人才。
(4)舉辦代表團交流和考察活動。各成員同意互派代表團,聯合舉辦學術論壇和專題討論會等,發揮成員在文化藝術等領域的獨特優勢,鼓勵和支持開展文化、藝術等領域的特色活動。
(5)開展合作科研和聯合攻關。鼓勵成員間建立全面、務實的校際或院系級合作關係,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創新與成果轉化。
(6)開展國別和區域研究。支持成員探討互設對象國和地區研究中心,以增進彼此間文化和社會的深入認識。
(7)鼓勵開展專業領域內的深度合作與交流。 [3] 

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權利義務

  • 聯合會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現行法律及聯合會章程規定,聯合會有權開展相關業務。
(1)在中國和中東歐十六國立法及權力執行機構中,代表並主張聯合會成員的利益;
(2)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其中包括國家、國際和非政府組織的活動。
2. 聯合會的義務包括:
(1)根據本章程,聯合會代表並保護其成員的利益;
(2)根據本章程,聯合會為其成員提供符合聯合會宗旨及任務的服務。
  • 聯合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1. 聯合會成員自願加入聯合會。如無特別約定,聯合會成員可在完全自主和經濟獨立的情況下開展其業務,自願參加雙邊或多邊等各類合作交流活動。
2. 聯合會向認可其章程、宗旨與任務的中國和中東歐十六國高等教育機構開放。
3. 聯合會成員擁有以下權利:
(1)向聯合會的管理機構提出有關聯合會工作的建議,並參加相關問題的討論;
(2)利用聯合會的資源與各大學、國際組織和中國-中東歐各國企業開展合作與交流活動;
(3)利用聯合會所擁有的信息、科研和教學資源、社會文化基礎及服務體系拓寬和完善其業務範圍及內容;
(4)參加聯合會組織的學術會議、展覽會、進修及其他活動;
(5)為聯合會實施工作方案及活動計劃提供便利條件;
(6)退出聯合會。
4. 聯合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聯合會章程;
(2)積極落實聯合會工作任務,加強聯合會成員院校間的合作;
(3)及時傳遞聯合會工作所需的信息資料,包括最新的全權代表、聯絡員及聯絡方式;
(4)確保不泄露任何有損聯合會及其成員利益的信息;
(5)執行聯合會成員大會決議。
5. 如聯合會成員不履行其義務,或違反聯合會章程和相關國家法律,依據聯合會成員大會決議可取消其聯合會成員資格。 [3] 

中國-中東歐國家高校聯合會入會機制

  • 聯合會新成員入聯合會機制
1. 有關高校遞交入聯合會申請。
2. 入聯合會候選高校評價標準:
(1)在所在國教育部正式註冊備案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教育機構;
(2)同意並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3. 若申請院校滿足候選高校評價標準,可由聯合會中外雙方秘書處審議提名,將其直接吸納為聯合會正式成員
4. 聯合會成員院校連續兩年不參與聯合會活動,經聯合會成員大會表決,取消其聯合會成員資格。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