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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

鎖定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簡稱CNMA)前稱為中國大眾藥物協會,成立於1988年5月。
中文名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
外文名
CNMA)
成立時間
1988年5月
前    身
中國大眾藥物協會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建設宗旨

CNMA的宗旨是面向醫藥行業,為會員服務,努力促進和提高我國非處方藥物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倡導負責任的自我藥療。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主要職責

CNMA的任務是:溝通會員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提出有關非處方藥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建議;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培訓和信息等各項服務;向廣大消費者宣傳正確合理的自我藥療知識;開展國際交流活動與合作。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團體會員

由醫藥及保健品相關領域的生產企業、分銷企業,研究、教育、諮詢機構,媒體、廣告等單位組成。現有團體會員350個。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交流活動

自2000年起,我國正式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CNMA隨後展開了廣泛的宣傳、教育、培訓
及調研工作,積極推進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實施。在指導連鎖藥店提高藥品分類管理及藥學服務水平的過程中,CNMA與全國各地的連鎖藥店建立了廣泛的聯繫。2002年,CNMA聯合醫藥保健行業的相關生產經營企業、連鎖藥店、專家學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倡導在我國實施《優良藥房工作規範(GPP)》,得到了社會的認可。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
CNMA先後成立了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市場營銷專業委員會及自我藥療教育專業委員會,分別開展旨在提高非處方藥市場營銷水平及藥店店員和公眾的自我藥療知識水平的各項活動。
CNMA是世界自我藥療產業協會(World Self-Medication Industry,WSMI)的理事單位,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受WSMI委託, 2004年10月CNMA在北京成功地舉辦了 “世界自我藥療產業第六次亞太地區大會”,來自幾十個國家以及國內企業的400多名代表聚會北京釣魚台國賓館,商討行業發展方向與策略,來自WHO等國際組織以及多國政府部門的代表出席大會,並一致對大會給予好評。
隨着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以及醫療衞生體制改革的深入,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將進一步完善,自我藥療將會發揮更大作用,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也將獲得更大的發展。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
每年的7月24日是“國際自我保健日”。為了面向公眾普及“自我保健”、“負責任的自我藥療”的理念、知識和技能,教育公眾正確認知、科學使用OTC藥品,增進公眾健康,經世界自我藥療產業協會(WSMI)倡議,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中國醫藥衞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藥學會和北京市健康促進工作委員會率先於2011年7月24日在中國發起設立“國際自我保健日”。7月24日寓意每週七天,每天24小時,人們時時刻刻都要關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2012年7月24日,為了紀念中國2011年國際自我保健日的成功舉辦,WSMI決定於2012年7月24日在上海舉辦面向全球的國際自我保健日。2012年的主題是“自我保健:善待自己”表達了通過自我保健來關愛身體對個人自身益處的兩個方面。自我保健是一種“雙贏”行為,有利於公眾的公共健康、節約公共醫療保健預算,提高醫療保健專員有效利用時間的效率,並鼓勵高效和有競爭力的產業供應自我保健產品。滇虹藥業也一直以來的努力行動,被評為自我藥療教育工作先進單位,同時也成為了大健康領域的楷模。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是由中國境內從事非處方藥物等產品科研、生產、經營、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單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行業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面向企業、政府和公眾開展服務,促進我國自我藥療產業科研、生產、經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宣傳普及自我保健理念和知識,倡導負責任的自我藥療,增進公眾健康。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http//www.cnma.org.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開展調查研究,撰寫專題報告,為完善我國自我保健及自我藥療產業相關政策法規建言獻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組織開展行業自律,制訂行業道德準則、行為規範和技術標準,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支持非處方藥品牌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消費者需求、態度及行為調研,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國自主品牌綜合實力不斷提高;
(四)根據授權開展統計調研,進行市場分析和預測。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培訓和信息服務。開展醫藥科技成果中介和推廣等活動,促進自我藥療產業的研發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自我藥療產品質量,方便公眾獲得安全、有效的自我藥療產品,提升公眾用藥水平;
(五)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組織會議、研討、交流,加強會員間、特別是工業和商業企業間的聯繫與合作。組織開展自我藥療產業與其他相關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六)倡導負責任的自我藥療,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發行書籍、報刊和雜誌,組織專家,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宣傳普及自我保健、自我藥療的理念和知識,增進公眾健康;
(七)組織形式多樣的對外交流活動,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以及國家或地區性自我藥療產業協會及國外有關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中國非處方藥企業及品牌走向國際市場;
(八)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相關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中國境內從事非處方藥物等產品科研、生產、經營、服務的醫藥企業、有關單位和地方行業協會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五)中國自我保健領域內有一定聲譽的專家、學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單位介紹;
2. 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3. 單位法人基本信息;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的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7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國自我保健及自我藥療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
(二)良好社會信譽;
(三)積極支持和推動協會發展。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及換屆選舉工作;
(三)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20名,秘書長1名。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9年4月29日第七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