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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

鎖定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China Group Companies Association,CGCA)成立於國務院決定推進企業聯合、組建集團公司的1987年 [6]  ,是中國大公司集中度最高的社會團體,現有以中央企業為主體200多家特大型企業會員,大多數是世界500強和中國500強企業。中促會成立30年多年來,已發展成為中外跨國公司對話與合作的重要平台,參與國家重大經濟決策的高端智庫 [3]  ,國際社會了解中國改革開放政策與實踐的重要窗口 [6]  。2020年1月,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顯示: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黨建工作機構為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4]  。業務指導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資委 [6]  、商務部。 [1] 
中文名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
外文名
China Group Companies Association,CGCA
註冊機構
民政部
業務主管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登記證號
3489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5436F
組織狀態
正常
會    長
劉化龍 [5]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歷史概況

第十二屆中外跨國公司國際年會開幕 第十二屆中外跨國公司國際年會開幕 [9]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成立於國務院決定推進企業聯合、組建集團公司的1987年,是國資委、商務部指導,以中央企業、大型地方國有企業和大型民營集團公司為主體,以高端智庫服務為主要業務,發揮優秀企業家建言獻策作用,為國家戰略實施和提升企業全球競爭力服務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經歷30多年發展,我會已經成為全國大公司大集團集中度最高的社會團體,成為中外跨公司對話與合作的重要平台,成為國際社會了解中國改革開放政策與實踐的重要窗口 [8]  [13]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領導成員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八屆一次理事會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八屆一次理事會 [10]
原國務委員李鐵映、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曾任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總顧問。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現任總顧問是全國人大十一、十二屆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現任輪值會長是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中國保利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劉化龍 [8] 
中國集團公司30年座談會 中國集團公司30年座談會 [11]
2014年以來,中國華能集團、中國大唐集團、中國寶鋼集團、中國一汽集團、中國二汽集團、中國建築集團、中國兵器集團董事長、黨組書記擔任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輪值會長,同時有一批具有全球化視野和豐富的宏觀經濟管理與大型集團公司管理經驗的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同志擔任專家委員會專家 [8]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主要職能

CGCA成立於1987年國務院決定組建企業集團之際,是為指導幫助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成為大型集團公司所設立。現有以中央企業為主體的兩百多家會員企業,包括軍工、能源、鋼鐵有色、交通運輸、裝備製造、電子信息、建築建材、輕工紡織、醫藥、農林、文化產業、金融服務等行業的領軍企業。
CGCA自成立以來密切關注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深入研究跨國公司動向、企業集團改革創新,深入研究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公司治理等問題;為企業深化改革和參與國際競爭,爭取政策支持;組織調研、交流、培訓等活動400餘次;向國務院和政府部門報送政策建議、提案等130多件、課題研究成果20多項,受到國務院和政府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與批示,在集團公司改革發展的理論、實踐和政策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十一五”期間,兩項研究成果錄入國家軟科學重大科研成果數據庫。2011年我會獲國家發改委頒發的“十二五”規劃建言獻策活動“突出貢獻獎”。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辦會宗旨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持改革開放,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反映會員訴求,依法維護會員權益,致力於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集團公司,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6]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主要業務

(一)以優秀企業家為主體建設高端智庫,加強調查研究,聚焦改革難點,探索破解方法,為政府、企業提供戰略性的研究成果;
(二)配合國家戰略,組織高層次會議活動,打造中外跨國公司跨界交流平台,提供宏觀經濟形勢、政策走向信息和經濟技術交流合作諮詢服務;
(三)推進傳統產業的數字化改造提升,為會員企業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影響力的跨鏈服務產品,促進裝備製造、工程建造和民生工程等產業的智能化,助力企業創造更多中國品牌;
(四)搭建會員企業“一帶一路”合作伙伴平台,開展國際公共關係服務,助力中資企業海外項目對接、合規管理、風險防控、法律維權、公共關係和社會責任的履行,維護境外投資權益,為中資企業保駕護航;
(五)幫助會員企業落實“人才強企”戰略,為高等院校與中央企業、地方國企、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及有關機構精準對接人力資源,提供渠道和服務平台;
(六)發揮中央企業的帶動和引領作用,建立“包容、合作、共贏”機制,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助力成長性企業成為更具競爭力的集團企業;
(七)開展集團公司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接受政府和企業委託開展課題研究;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影像資料;
(九)承擔政府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有關工作。 [6]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重點工作

一、加強調查研究,召開集團公司總裁座談會、經濟形勢分析會及有關論壇29次,組織企業調研56次,深入研究宏觀經濟與企業發展的熱點問題,彙集和反映會員訴求彙集和反映會員訴求,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兩會”提出38份建議和提案
(一)研究全球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衝擊,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報送“大型企業集團反映的新情況和對策建議”
2008年9月美國華爾街爆發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機,世界經濟發生動盪,嚴重衝擊實體經濟發展,我會立即整理出版《集團公司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對策》、《外國跨國公司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對策》專緝資料,分送政府和會員企業領導;召開集團公司總裁座談會,組織會員企業、財政金融專家分析經濟形勢,針對市場需求不足,企業成本上升,經濟效益下滑,資金短缺等,反映企業訴求,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報送了“大型企業集團反映的新情況和對策建議”,幫助會員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二)協助國家發改委開展“十二五”規劃建言獻策活動
2010年11月國家發改委發文,委託我會協助國家發改委開展“十二五”規劃建言獻策活動。我會網站專門開設了“共繪藍圖—我為‘十二五’規劃建言獻策”活動專版和建言獻策的徵文活動,並組織召開建言獻策座談會。
為在綱要制定過程中反映和體現會員企業訴求,我會對建言獻策所徵集的建議進行梳理,形成17份綜合摘報,報送國務院規劃綱要起草組。這些建議是:《關於南海深水油氣資源開發戰略的建議》、《關於合理徵收企業碳税和完善分税制的建議》、《關於石油天然氣儲備和收費的建議》、《關於建立自由貿易港區的建議》、《關於培育和發展民用航空產業的建議》、《關於推動空管體制改革,促進民航運輸業發展的建議》、《關於發展化工新材料和特種化學品的建議》、《關於促進電力工業發展的建議》、《關於支持輸變電企業集團發展的建議》、《關於構建完整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議》、《關於促進非金屬材料業發展的建議》、《關於集中科技優勢,突破製藥技術瓶頸的建議》、《關於打破發達國家欲形成的繼鐵礦石之後的優質主焦煤資源戰略瓶頸的建議》、《關於構建行業共享專利池,突破電子信息產業鏈瓶頸的建議》、《關於對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幅度的建議》、《關於支持海水淡化和推進兼併重組的建議》、《關於加快培育發展我國大型企業集團的建議》等。2011年7月國家發改委向我會頒發了 “十二五”規劃建言獻策“突出貢獻獎”,獲此殊榮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僅有兩家。
(三)針對境外投資風險突發的新形勢,及時彙集會員企業訴求,向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呈送報告,提出構建境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九條建議”
2011年上半年北非地區局勢動盪,境外投資合作與經營風險突發,令人措手不及。針對這種情況,我會及時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議。6月中旬召開了集團公司總裁座談會,研究構建境外投資合作安全保障體系問題,14家會員企業領導發言,交流經驗,解剖案例,分析“走出去”所面臨的諸多風險問題,從政策指引、法規制定、信息發佈、資金扶持以及監管協調改進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風險管理的具體建議。7月我會起草了報送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務院的“構建境外投資合作安全保障體系”的“九條建議”。8月我會召開會員企業境外投資部門負責人座談會,對“九條建議”進行討論修改。9月將“九條建議”送會長、副會長單位和有關專家徵求意見。中信集團為這份建議幾次開會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中海油、中國華能、中國建築、首鋼、中國誠通等企業負責人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 11月在廣泛徵求和彙集會員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我會向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呈報了“構建境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的“九條建議”。這些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由國務院牽頭設立高層次的境外投資工作多部委聯合協調機制,實施多部委聯合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對前期境外已投資項目的增資事宜採取備案制度;儘快制定境外投資法及配套法規,以便協調東道國、境外投資企業與我國政府之間的關係,保護境外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完善境外投資保證制度,對非商業性風險採取保護措施,代位向東道國索取投資損失賠償金;加大境外投資的財政税收支持力度,設立“境外資源開發風險基金”、“境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專項海外資源發展基金”;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允許境外投資多渠道使用外匯資金和人民幣資金;培育和發揮投資銀行金融創新功能,組建或指定銀行成立專業投資銀行,鼓勵支持大型優質證券公司,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建立境外投資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加強境外投資的風險評估;建立企業間境外投資合作機制,形成協同作戰、優勢互補、一致對外的產業聯盟;培育發展我國的境外投資中介服務行業,逐步打破境外購併由外資中介機構壟斷的局面。這“九條建議”經中央財經小組領導批示轉有關決策研究機構研究。
(四)圍繞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及政策配套、優化企業經營環境、深化企業改革等問題,向“兩會”提交13項提案
2012年“兩會”期間,我會圍繞優化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管理體制、政策環境與完善服務體系問題等,提交5項重要提案,包括《建立高層次境外投資領導協調機制》、《加大中國企業境外投資財政税收支持力度》、《增強金融機構境外投資配套服務功能》、《加快培育發展我國境外投資中介機構》和《強化我國政府駐外機構為本土企業境外投資提供配套服務》。
2013年“兩會”期間,針對經濟增長減緩的形勢,我會圍繞完善税制改革,減免老企業社會負擔,鼓勵投資民生工程、公益事業等,提出優化企業經營環境配套政策措施的8項提案,包括《關於繼續給予老工業企業合併納税政策的提案》、《關於加強地方税費調整管理的提案》、《關於減免冶金礦山企業相關税費負擔的提案》、《關於繼續幫助國有老企業解決歷史包袱的提案》、《關於完善鋼鐵行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提案》、《關於下大功夫解決政府工程嚴重拖欠工程款的提案》、《關於對執行“綠色通道”及“重大節假日免費”政策的收費公路項目進行政府補償的提案》、《關於央企救災扶貧等公益性投入核減國家利潤考核指標的提案》等建議。
這些提案受到政府部門的重視,國税總局專門召開會議,國際税務司、貨勞税司、所得税司有關負責人蔘加,聽取我會意見,研究優化“走出去”企業的税務政策問題,希望我會繼續彙集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外交部、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也都研究吸收有關建議,分別致函致電,予以答覆。
(五)配合商務部、外交部開展調研,為重大經濟外交談判收集會員企業的訴求
2012年2月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訪華,同温家寶總理商議儘快簽訂中歐雙邊投資貿易保護協定事宜。為在雙邊投資協議談判和簽約過程中反映中國企業訴求,維護中國企業權益,我會與商務部條法司聯合召開座談會,收集會員企業在歐盟投資過程中出現的需要向歐盟交涉的問題,對解決歐盟投資中遇到的問題提出瞭解決的建議。
為充分掌握近年來我國企業在歐盟27個成員國投資和開展承包工程等遇到的問題,我會受商務部委託對會員企業開展了問卷調查,徵集和彙總了中國航空、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寶鋼集團、中遠集團、中國化工、首鋼集團、上海建工等19家企業的意見,提交商務部。
2013年我會與外交部國際經濟司在京召開了“世界能源版圖變化及中國的應對”研討會。本次研討會邀請我國著名能源專家參加,從宏觀角度分析了世界能源形勢的新變化,剖析了歐美、日本等國家能源戰略的新趨勢,認為世界石油形勢和地緣格局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市場格局也有了新變化,不僅消費中心東移,而且中東地區也從生產區變為消費區。石油市場面臨着供銷形勢戰略性的逆轉,建議從能源技術創新和技術管理改革等方面對中國能源部署的宏觀戰略做出調整。
二、強化品牌服務項目建設,不斷增強服務能力 ,提升服務工作質量和水準
(一)發揮課題研究的品牌優勢,完成創新驅動、產業升級、公司治理、風險管控、境外投資等8項重大課題研究項目
我會的課題研究工作的國際化特色突出,不僅有國內著名專家教授和集團公司高管參與,促進理論與實踐結合,可操作性強,而且有國外著名專家、跨國公司高管參與,促進國際經驗與最新實踐的吸收移植。
1.圍繞創新驅動和產業升級,完成國家科技部委託的兩項國家軟科學研究重大科研項目,推動行業龍頭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發揮領軍先鋒作用,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實施產業升級
2009年和2010年我會完成了國家科技部委託的國家軟科學研究重大科研項目《集聚創新要素促進創新型龍頭企業成長研究報告》和《金融危機時期大企業發展戰略研究報告》,為經濟轉型、產業升級,創新驅動提出了可借鑑的思路,向主管部門報送了有關政策建議。
2.圍繞境外投資與經營的法律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爭議解決和跨國公司法律與合規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開展課題研究,形成系列研究報告
2011年我會牽頭組織10家中央企業、大型股份制公司和民營企業集團,9家跨國公司高級法律顧問開展“境外投資與經營法律風險管理機制課題研究”。根據黃淑和副主任關於“研究中要突出前瞻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批示,課題組先後調研了寶鋼、中移動、中化、大唐、中國通用、中國外運、中國鋁業、聯想、萬向、百度等集團公司,對境外投資與經營風險管理進行深入研究,多次組織專家梳理境外投資與經營的法律風險、知識產權風險和爭議解決風險。摩托羅拉、GE、IBM、施耐德、思科、沃爾沃、西門子、嘉能可等9家公司高級法律顧問親自總結撰寫跨國公司法律風險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建設經驗,為中國企業系統防範境外投資與經營風險提供了寶貴的第一手資料。
2011年8月我會向國資委、商務部、發改委領導報送了“關於境外投資與經營法律風險管控研究及建議”、“關於涉外知識產權風險管理研究及建議”、“關於涉外爭議解決風險管理研究及建議”、“關於跨國公司法律與合規風險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研究及對中國企業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議”等四份專題研究報告。這些研究報告總結出中國企業境外投資與經營的法律風險、知識產權風險和爭議解決風險,提出了加強境外投資法律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爭議解決管理的重要建議;分析總結了跨國公司法律與合規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及保證其運行的合規管理及合規文化培育的實踐經驗,結合中國企業現狀,對完善境外投資與經營的法律與合規風險管理機制提出了重要建議。國務院國資委黃淑和副主任對我會研究報告作出重要批示:“請法規局閲研。其中對中央企業有參考價值的,可摘編簡報予以印發”。
3.圍繞完善集團公司社會責任、公司治理和合規管理,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經財政部批准,亞洲開發銀行專家委員會評估通過,委託我會牽頭進行《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的課題研究
為完善集團公司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引入跨國公司國際管理規範,提升企業管理能力建設,我會承接了亞行“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合規管理”的課題研究項目,組成了有26家中外大型集團公司和著名國際專家參加的課題組,對19家大型企業進行了問卷調查,對寶鋼集團、東風汽車集團、武鋼集團、中國西電、中國石油、兗礦集團、廣交集團等進行了重點實地調研,2013年12月完成課題研究報告。著名國際公司治理專家克里斯汀·約翰森和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長、東北財經大學校長李維安教授親自參加撰寫課題研究報告。研究報告不僅總結分析了我國集團公司在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方面的實踐與經驗,通過亞洲銀行這個窗口展示了我國大型企業社會形象,而且吸取了IBM、思科、西門子等跨國公司的實踐與可借鑑的經驗,對中國企業提出了完善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的建議。
4.完成中國石油委託的《建設集團公司規範董事會加強合規管理》課題研究
12月26日中石油召開軟科學研究專家評審會,《建設集團公司規範董事會加強合規管理》研究報告以優秀成績通過專家評審。課題組採用實證研究為主、實證研究與文獻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對中油BP、廣西石化、中國石化、中國中鐵、中交建、寶鋼、武鋼、東風汽車、中國西電、廣交集團、兗礦集團等11家公司進行了實地調研或專題訪談,分析研究這些企業董事會建設與合規管理經驗。在進行案例研究的同時,課題組深入研究國務院國資委制訂的規範董事會建設的系列指導文件;研讀了涉及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國有企業、外國跨國公司和中國企業在董事會治理和合規管理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150萬字的文獻資料。
研究報告在實證研究和文獻研究的基礎上,總結了國內外綜合性大型國有公司董事會建設與合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中國石油的具體情況出發,對集團公司層面的規範董事會建設和加強合規管理提出了若干建議。評審專家認為,研究報告理論基礎紮實,結構嚴謹,文字精練,資料翔實;課題研究正當其時,所提建議從企業實際出發,對於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的規範董事會建設和合規管理具有指導意義,達到了立項研究的目的。
(二)發揮經濟政策課題研究的品牌優勢,完成九份重要課題研究報告成果彙編出版工作
我會“十一五”期間完成了一些國家級重大課題研究項目,成果被國務院採納。2011年7月我會出版《研究報告與政策建議》,包括9份課題報告及政策建議成果,內容涵蓋集團管理、跨國經營、自主創新、風險管控等內容。這9份研究報告是我會受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科技部、國資委和央企委託開展的部分課題研究的成果,其中《企業成為技術創新型主體的體制和環境研究》和《積聚創新要素,促進創新型龍頭企業成長》兩份研究報告,已經收錄於科技部“十一五”國家軟科學研究重大項目成果庫;其中“中國企業跨國併購的實踐與思考”和“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風險與對策研究”兩份研究報告,剖析了一批典型案例,全面列示了境外購併與投資經營的各種風險,提出了防範風險的對策和政策建議。專家委員會評審認為是國內第一個系統論述境外投資風險的研究報告。名譽會長李榮融審閲了我會報送的課題研究報告和關於我會配合落實企業“走出去”戰略的有關情況彙報後批示,“你們的工作很實。一方面將企業的情況和建議提供國務院和政府部門,另一方面及時向企業提供信息,尤其是非公企業缺少有效信息。”
(三)發揮跨國公司國際年會品牌服務功能,繼續促進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
跨國公司國際年會是商務部倡導發起主辦的會議,每年一次。從2003年起委託我會承辦到2006年由我會主辦,目前已經舉辦10屆,為推進中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和吸引跨國公司來華投資做出了貢獻,已經成為中國企業界高端會議品牌,在海內外享有一定信譽和影響力,是與國際接軌的跨國、跨部門、跨行業、官產學三結合的高層次的國際交流活動。參加歷屆年會的世界500強企業有100多家,出席代表有3400多位,高規格演講對話嘉賓251位。2012年商務部辦公廳發出“關於支持舉辦中外跨國公司國際年會”的覆函,對我會連續舉辦中外跨國公司國際年會予以充分肯定,認為“對推動中國企業‘走出去’、促進中外政府、企業、學術界溝通交流發揮了積極作用”。
跨國公司國際年會主題選擇應有前瞻性。2011年12月時值全球經濟劇烈動盪,境外投資風險突發事件觸目驚心,風險管控成為當務之急。為給政府部門、集團公司提供探討解決問題的平台,第九屆跨國公司國際年會選擇“境外投資風險管控”為主題。大家認為“這個主題很有針對性,選得好!”130多家企業出席會議,分析境外投資的嚴峻形勢,分享信息,探討境外投資風險管控的機制和策略,參會人員感到收穫頗豐。2013年11月我國經濟經濟增長減速,市場需求緊縮,我會意識到減速運行可能成為一個時期的常態,因此第十屆跨國公司國際年會選擇“探經濟減速態勢下企業發展之路”為主題,為官產學研提供了一個分析經濟趨勢,探討政策取向,謀劃經營戰略,共促企業發展的平台。全國人大、外交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聯合國工發組織、亞洲開發銀行、香港中聯辦、澳門中聯辦和140多家企業出席會議。人民日報在顯著位置作了報道、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進行了現場連線採訪、中央黨校理論網作了專欄專題報道。
三、拓寬為會員企業服務的渠道和平台,加強專業委員會建設,有效地為會員企業提供優質專業服務
(一)組建經濟政策研究工作委員會,開展集團公司發展的政策環境研究
2011年我會組建了經濟政策研究工作委員會,協助國家發改委開展徵求集團公司會員對“十二五”規劃綱要制定的建言獻策活動。為了表彰積極參與建言獻策活動的會員企業和個人,我會在第九屆跨國公司國際年會上向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等23家會員企業及直接參與建言活動的個人頒發了“集團公司‘十二五’規劃建言獻策活動”貢獻獎。
政研會舉辦了7次“聚焦經濟熱點報告會”,分析經濟形勢,研究應對策略,邀請著名專家發表演講,提問對話,互動交流,受到會員企業的歡迎。
(二)組建法律工作委員會,開展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研究
為加強集團公司法律制度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2011年我會籌備組建法律工作委員會。法委會圍繞境外投資風險管控,開展課題研究,組織論壇交流,分享經驗成果,實現資源共享,受到企業法律顧問、法律機構歡迎。
2011年法委會舉辦了“境外投資與經營法律風險管理論壇”,80餘家大型企業總法律顧問、法律顧問等130餘人出席。我會總結了10年來為改善境外投資合作的政策環境、管理體制、法律建設所做的大量工作,強調要突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這一核心,增強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價值創造理念,發揮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保障作用,提出了推動完善境外投資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議。外交部、商務部、國資委、銀監會和武鋼集團、中國鋁業、中國中化、中航油料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建銀國際、亞洲開發銀行有關負責人發表了專題演講,進行了深度對話交流,內容豐富,討論深入。
法委會開展了“集團公司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研究”論文徵集活動,經評審委員會審定,向36位獲獎作者頒發“集團公司風險管理機制研究優秀論文”金獎和銀獎。優秀論文已經編輯出版《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優化》一書。
為幫助會員企業加強對危困企業的管理輔導,法委會舉辦了“危困企業救治的法律途徑”專題講座,幫助會員企業選擇方向,引導危困企業擺脱經濟低速的影響,尋求突破。
法委會還配合商務部每年召開的全國商務法律論壇,組織會員企業參加,推薦演講人,受到與會代表的好評。
(三)籌建境外投資工作委員會,開展境外投資研究,推動會員企業組織聯合艦隊出海
由於我會會員企業絕大多數都屬於“走出去”的企業,因此2012年我會籌備組建境外投資合作工作委員會,召開了“境外投資合作工作委員會”籌備會議。2013年商務部覆函,支持我會成立境外投資合作工作委員會,並充分肯定了我會近年來在圍繞推動我國企業“走出去”方面以及向有關部門建言獻策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希望我會繼續做好有關“走出去”方面的政策研究和諮詢服務工作以及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外委會的工作任務是,以推動會員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為重點,着力於會員企業境外投資負責人培訓、企業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境外投資安全保障體系、海外公司管理機制等方面的研究,以便更好地向政府、企業提供境外投資合作的諮詢建議。
為了更大限度發揮雙邊投資貿易保護協定對我國境外投資企業權益的保護作用,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在境外投資併購等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預防和降低風險,外委會特邀有20多年國際仲裁經驗的易理勝博士舉辦了“中國企業如何利用雙邊投資貿易協定保護境外投資”的專題講座,介紹了第一代、第二代投資保護協定的不同,以訴秘魯政府獲勝案作為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入剖析,獲得與會代表好評,參會企業代表希望我會能夠多舉辦類似的講座活動。
外委會與亞洲公司治理協會達成合作開展高管人員培訓的協議;與GOLDBERG SEGALLA律所、美國律師協會國際委員主席威廉·凱利先生達成為我會會員企業免費提供境外投資法律諮詢和培訓的合作意向;為伊藤忠商社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牽線搭橋,就中國企業在海外合作項目和日資企業採購中國設備共同提供融資問題達成戰略合作關係;組織韓國企業家赴太原高新技術區考察交流;與美國康奈爾大學和約翰遜研究生院就建立培訓項目中心達成合作意向。
四、加強與政府和會員企業的聯繫,及時瞭解政府和會員企業需求,提升服務能力
(一)與商務部、外交部有關司局建立了配合協作的關係
為了更好地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配合政府部門工作,為會員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多地服務,我會與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況,共享信息,研究我會配合商務部開展工作的有關問題。我會可以隨時與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進行溝通,反映情況,協調企業境外投資需要解決的問題。我會還與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商務部台港澳司、外交部國際經濟司和辦公廳、香港中聯辦經濟部、澳門中聯辦經濟部建立了配合協助關係,拓寬了為會員企業服務的渠道。
(二)加強與政府和會員企業的聯繫,及時掌握政府和會員企業需求,更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
我會領導多次向總顧問陳昌智、成思危和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邵寧彙報請示工作,走訪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國資委、商務部、外交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等15個政府機構,走訪中投公司、中信集團、光大集團、中國石油、中交建、中國水電建設、中國外運長航、中國華能、中國航天科技、中鹽集團、聯想集團、南光集團、奧盛集團等31家企業,調研56家企業。通過走訪和調研,加強了與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的聯繫,瞭解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的需求,真正做好為會員企業和為政府部門的“雙向服務”工作。
(三)加強與會員企業高層領導之間的信息溝通
我會對《集團公司信息》進行了全新改版,配備專職人員,從半月刊改為週刊,信息量大幅度增加,已經出版150期,200多萬字,從多視角為會員企業領導提供國內外經濟形勢分析信息和企業決策參考信息,得到全國政協、國資委和會員企業領導的好評。為保持秘書處與會領導之間的信息彙報渠道的暢通快捷,使總顧問、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時瞭解和指導秘書處的工作,出版《工作簡報》50期。
(四)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合作,推動中央企業與地方經濟的對接
我會與北京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立了戰略合作關係,幫助對接中央企業和海外投資項目。我會協助無錫市政府在京成功舉辦了無錫市與央企懇談會,會長徐樂江出席會議並發表講話。我會協助山西省政府、黑河市政府成功舉辦了招商項目推介會,我會協助四川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台灣工業總會連續主辦了“天府·寶島工業設計大賽”及其展覽。
(五)全新改版我會網站,增加英文網頁,啓用手機移動APP和微信公眾平台
我會網站進行了全新改版,較之過去內容更豐富,實用性、服務性更突出,體現出為會員企業提供多方面服務的特點。新門户網站設有18個一級欄目和20多個二級欄目,以及若干特色欄目,特別是增加了英文網頁,拓寬了國際交流的覆蓋面和對外宣傳工作的力度。
2013年11月6日我會手機第三方應用程序正式在安卓市場和IOS上線,至此我會的信息化進程又邁出新的一步。中促會的APP設計以本會網站的構架為依託,本着更精練簡潔的原則,設立了領導成員、財經要聞、決策建言、名家論壇、本會動態、專委會、合作平台、國際年會、活動通知、教育培訓等欄目,讓會員企業能方便快捷、及時有效地瞭解本會的最新動態、會議活動和財經要聞,更好地傳遞中促會品牌及提升為會員企業服務的質量。
為了響應綠色辦公、節能環保的號召,我會將出版《集團公司信息》電子版,通過中促會APP和微信公眾號發佈要聞,實現每日即時更新,讓新鮮出爐的宏觀經濟政策、全球經濟走勢、行業發展新聞等信息第一時間出現在企業會員手中。
五、健全 [2]  ,加強秘書處建設
(一)組織召開六屆五次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我會在京圓滿召開了六屆二次、六屆五次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大會聽取審議通過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討論和通過了重要決議事項,吸收了新會員,增補了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二)增強凝聚力,發揮聯絡員的作用
為增強會員企業與秘書處之間的聯繫,我會堅持每年召開聯絡員工作會議和迎春聯歡會,邀請會員企業領導、聯絡員、專業委員會和課題組成員參加,傳達國資委有關部署,總結和安排我會工作,交流信息,分享經驗,聯絡感情。我會總顧問成思危連續兩年出席聯歡會,發表新春致辭,並對集團公司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我會先後表彰優秀聯絡員108位
(三)發展會員,擴大組織基礎
2010年以來有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中鐵、河北鋼鐵、北京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廣東交通集團、廣東發展銀行、遠東控股集團、標準銀行、富泰金融集團、淮北礦業集團、奧盛集團等20多家大型企業加入我會。
(四)強化秘書處建設,培育專職工作團隊
為健全工作機構,秘書處充實了一批具有專業知識、富有朝氣的年輕幹部,建立了精幹的專職工作團隊,按照中央關於黨組織覆蓋全社會的要求,建立了黨組織,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發展了新黨員。同時制定了18項內部管理制度,從核心價值觀、團隊精神、工作作風到崗位職責、績效考核,制度配套,編印了《制度彙編》,進一步完善了內部管理制度。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組織章程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章程 [7] 
(2020年8月17日民政部審核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英文名稱: China Group Companies Association,縮寫:CGCA。本會是由依法登記的集團公司、有關社會組織、科研院校,以及企業界、經濟界中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 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反映會員訴求,依法維護會員權益;致力於促進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大集團大公司;為積極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www.cgcpa.org.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優秀企業家為主體建設高端智庫,加強調查研究,聚焦改革難點,探索破解方法,為政府、企業提供戰略性的研究成果;
(二)配合國家戰略,組織高層次會議活動,為國外跨國公司和中國集團公司打造跨界交流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宏觀經濟形勢、政策走向信息和經濟技術交流合作諮詢服務;
(三)促進“數字中國”、“網絡強國”、“科技強國”戰略的實施,推進傳統產業、互聯網與智能技術的融合,培育以智能技術為主導的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平台,為會員企業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影響力的跨鏈服務產品,促進裝備製造、工程建造和民生工程等產業的智能化;
(四)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國際合作服務,發展與“一帶一路”國家工商團體的聯繫,搭建會員企業“一帶一路”倡議合作伙伴平台,組織國際合作交流考察和會議會展,在政府涉外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國際公共關係服務,助力中資企業海外項目對接、合規管理、風險防控和社會責任的履行,維護境外投資權益,為中資企業保駕護航;
(五)推進會員企業落實“人才強企”戰略,為高等院校與中央企業、地方國企、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及有關機構精準對接人力資源提供渠道和服務平台;接受委託,開發人力資源稀缺專業的技術職業資格培訓項目,向社會提供稀缺專業技術職業人才和海外高端技術與管理人才;
(六)發揮中央企業對中小企業的帶動和引領作用,聚合國有企業和國內外專家資源,建立“包容、合作、共贏”機制,通過與大型央企及國企的橫向交流,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為成長性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市場資源對接,運營管理、轉型升級、戰略重組等相關諮詢服務,助力成長性企業成為更具競爭力的集團企業;
(七)助力雄安新區和京津冀經濟區、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經濟區、海南自貿區高標準、高質量發展,推進產城融合發展,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託會員企業,參與建設數字科技創設谷或科技創新孵化器,推進傳統產業的數字化改造提升,助力企業創造更多中國品牌;
(八)開展集團公司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發佈中國集團公司發展指數,接受政府和企業委託開展課題研究,引導會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強化公司治理,合規合法經營,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堅持“誠信至上”的商業道德準則;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影像資料,提供傳媒服務,總結中國集團公司輝煌成就和歷史經驗,探索未來發展戰略,助力中國集團公司轉型升級和國際化,做強做大做優,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
(十)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演示,交流國內國外企業發展的信息和經驗,推廣新技術、新成果,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為企業拓展市場服務;
(十一)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的符合本會宗旨的有關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登記的企業集團、有關社會組織、著名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五)集團公司負責人、專家學者、企業界、經濟界、科技界知名人士等,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由本會特別邀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本會,遵守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確保參加年度理事會會議;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條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負責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不超過21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二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三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負責向理事會提名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會議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九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四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七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四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八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九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0日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民政部警告

2022年1月,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因未按規定接受2020年度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民政部警告,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12] 

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行政處罰

2023年4月,據中國社會組織動態微信公眾號消息,經查,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2020年度、2021年度連續二年未按規定接受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民政部決定對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作出停止活動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14-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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