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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

鎖定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CAPDA)成立於2006年9月,由從事農藥科學發展與應用的管理機構、事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1] 
中文名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
註冊機構
民政部
業務主管
農業部
登記證號
4822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20585T
組織狀態
正常
機構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農展館53號樓 [4]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主要職能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組織宗旨

以服務政府和行業為宗旨,充分發揮在政府溝通和行業聯繫方面的優勢,維護和保障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間團結協作,聯合社會各界力量,形成整體優勢,促進中國農藥事業科學全面健康發展。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業務範圍

行業自律調查研究宣傳普及技術推廣,業務培訓國際合作書刊編輯諮詢服務。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協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縮寫為“CAP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和有志於我國農藥科學發展與應用的管理機構、事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等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於政府和行業為宗旨,充分發揮自身在政府溝通和行業聯繫方面的優勢,維護和保障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間團結與協作,聯合社會各界力量,形成整體優勢,促進中國農藥事業科學全面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制訂、修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農藥主管部門研究農藥發展趨勢,參與制訂發展規劃;
三、協助農藥主管部門宣傳、貫徹落實農藥法律、法規、政策及管理措施;
四、向農藥主管及相關管理部門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農藥主管部門與政府相關部門及農藥有關環節的聯繫與溝通;
六、普及農藥科技知識,推廣農藥新品種、新技術,引導科學合理使用農藥;
七、促進農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及農藥學科發展;
八、開展與各國農藥主管部門及相關組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九、研究國內外農藥信息,開拓農藥國際市場,為會員提供服務;
十、倡導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採取多種形式,引導和促進行業科學、全面、健康發展;
十一、為會員提供相關法律法規的諮詢及訴訟、非訴訟法律業務方面的援助;
十二、組織有關人員培訓工作;
十三、主辦或聯合主辦農藥刊物、信息網站;
十四、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並履行其義務;
(三)熱心本協會工作
(四)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和較好聲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省(市)農藥主管單位推薦;
(三)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選舉、被選舉權;
(二)有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有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五)有委託協會承辦維護其合法權益事項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共同利益和信譽;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各項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和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1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協會以書面形式告知並收回其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通過民主選舉或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協會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開拓進取。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或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根據工作需要推舉名譽理事長、顧問。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所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財務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理事會提議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處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組織結構

會長 劉堅 國務院參事室
常務副會長 查顯才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副會長
葉紀明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鍾天潤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蘇毅中 農立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萬權 中國農科院植保所
張敦陽 江蘇省農藥檢定所
秘書長 吳恩熙 農業部農墾局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所獲榮譽

2022年,在民政部組織的全國基金會等級評審中,被評為3A級全國性社會團體。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