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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大學章程

鎖定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 15 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6號公佈。 [1]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校與舉辦者、學校管理體制、學院管理體制、教職員工、學生、學校與社會、經費與資產管理、學校標識、附則等10章,共計74條。全文7800餘字。 [2] 
中文名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
外文名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核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評議機構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發佈文號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6號
審議通過時間
2014年7月15日
核准發佈時間
2014年10月8日
字    數
7800餘字
章    數
10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制定過程

2012年6月,學校起草完成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第一稿)。
2013年12月31日,學校在東校區主樓513會議室召開了2013年第35次黨委常委會暨校長辦公會,會議研究通過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 [3] 
2014年3月18日,學校在東校區主樓513會議室召開了2014年第6次黨委常委會暨校長辦公會,通報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徵求意見情況。 [4] 
2014年3月25日,學校在東校區主樓513會議室召開了2014年第7次黨委常委會暨校長辦公會,會議《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增補有關條款事宜。 [5] 
2014年4月1日,學校在東校區主樓513會議室召開了2014年第8次黨委常委會暨校長辦公會,會議通報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制定情況説明。 [6] 
2014年5月20日,學校在東校區主樓513會議室召開了2014年第13次黨委常委會暨校長辦公會,會議研究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教育部預審反饋意見及修改情況。 [7] 
2014年6月10日,學校在東區主樓433會議室召開黨委全委會,聽取並審定《中國農業大學章程(核准稿)》,表決審定通過了大學章程核准稿。 [8] 
2014年7月15日,《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在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在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中通過。 [1] 
2014年9月3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第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6號
中國農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6月10日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 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1]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農業大學肇始於1905年成立的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1949年9月,北京大學農學院、清華大學農學院和華北大學農學院合併成立北京農業大學。1952年10月,北京農業大學農業機械系與華北農業機械專科學校、中央農業部機耕學校、平原農學院合併成立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1985年10月更名為北京農業工程大學。1995年9月,北京農業大學和北京農業工程大學合併組建中國農業大學。
長期以來,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得到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北京農業大學於1954年被國務院列為全國6所重點院校之一,於1984年被列為全國重點建設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於1960年被列為全國64所重點大學之一。學校於1995年進入首批“211工程”建設行列,於2004年被確定為“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以“解民生之多艱,育天下之英才”為校訓,以“團結、樸實、求是、創新”為校風,以建設具有農業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為辦學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登記名稱為中國農業大學,簡稱中國農大,英文名稱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CAU。
第三條 學校登記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2號。學校設有東、西兩個校區及涿州教學實驗場等教學實驗基地。東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17號,西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2號,涿州教學實驗場位於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學校網址為。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北京市、農業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農立校,特色興校,圍繞人類的營養與健康,以國家農業科技重大需求和國際學術前沿為導向,以培養高質量農業科技創新與管理人才為主要目標,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六條 學校以農業科學、生命科學和農業工程等學科為特色和優勢,包括農學、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醫學、哲學等學科門類。
第七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適度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和國際合作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八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人才培養理念,培養具有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熟練掌握專業知識與技能、綜合能力強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九條 學校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務公開。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幹部管理權限遴選、考察、推薦、選舉、任命校級領導;檢查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情況,指導學校制定改革、發展規劃和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監督學校辦學行為。
第十一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維護學校利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管、辦、評分離的質量評估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評估。
第十三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依據社會需求、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和核定的辦學規模,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訂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確定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並授予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發展需要,確定管理體制、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員工的職務職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以及受捐贈財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學校黨的委員會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推薦、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組織黨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檢查督促黨委決議貫徹落實。
學校黨的委員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必須有2/3以上的常委到會,會議方可召開。重大問題的決策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章、黨內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和職能部門根據校長授權,協助校長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
校長職權包括: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薦副校長人選,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並任免其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校長負責的事項。
校長每年向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行政工作。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中國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校內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重大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方案;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調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育教學方案、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
(六)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的處理規則,裁決學術糾紛,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七)審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八)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教師的學術成就;
(九)其他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的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管理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行使學位評定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代為履行職權。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輔助機構及公共服務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圍繞教學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經相關部門依法審批,學校可以設立二級法人單位,依法行使舉辦者權利。各單位根據學校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為學校發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校內諮議機構,對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諮詢建議。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設副主任若干名。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受學校委託代表學校參加公務活動。校務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提高青年素質等方面的組織與引導作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
第二十五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設立學院下屬的系、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重要決策,領導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應及時換屆,原則上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揮教師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各學院學術組織在校級學術組織的授權和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按照崗位職能和工作任務的不同,分為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的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的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實際發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競爭機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合同約定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合同約定的義務;
(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的職業發展制度,為提升教職員工教育教學等業務能力,創造合作交流和進修培訓的機會。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科研與管理等表彰獎勵制度,鼓勵教職員工積極為國家和學校做出貢獻。
第三十九條 工會是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羣眾組織,學校建立校、院、系三級工會組織,工會依法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或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校註冊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二)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四) 依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 依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六) 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要求,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及學生行為規範;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招收學生,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校實行彈性學制,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修讀專業學制加2年(含休學)。研究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含休學)為碩士生3年,博士生6年,直博生/碩博連讀生(含碩士階段二年)7年。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與行為習慣。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對違紀學生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中國農業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校支持並組織學生依法依規成立學生團體,支持和保障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二條 學校積極履行服務社會、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責任,通過人才培養、諮詢培訓、成果轉化、科技推廣、科學普及等活動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文化繁榮。努力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態安全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五十三條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機構的合作,根據社會需求與自身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四條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資源。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中國農業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總會分支機構。
第五十六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中國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 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相關部門的税務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九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議機構,為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水平爭取各種資源。學校理事會的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八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構建財務監督體系,保障資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的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標誌物和學校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九章 學校標識
中國農業大學校徽 中國農業大學校徽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徽的圖形為:以書本、麥穗和齒輪託舉手繪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老校門,1905代表學校始源年份,上方環繞學校中英文名稱。
第六十七條 學校主要標識色為生命綠,輔助標識色為厚土金。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學校視覺識別系統規定的標準色和輔助色搭配應用。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金色的希望》,由石順義作詞、張偉作曲。
第七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應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和黨委常委會審議、學校黨的委員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章程的修訂需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5以上代表或校長辦公會提議。
第七十二條 學校其他規章應根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的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後,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1]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章程特色

此次核准的該校章程主要突顯以下三方面特色:
  • 注重歷史傳承,彰顯農大特色
學校以建設具有農業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為辦學目標。章程中明確學校人才培養的目標與理念:以農立校、特色興校,圍繞人類的營養與健康,以農業科技重大需求和國際學術前沿為導向,以培養高質量農業科技創新與管理人才為主要目標。在學校與社會章節中,明確學校的社會使命:學校努力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態安全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 確立法治理念,完善內部結構
一是完善學術治理結構,明確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關係,建立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明確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保障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行使權的分離,有利於保證學術事務管理的獨立性和純粹性。二是明確闡述學校與舉辦者之間的關係。舉辦者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幹部管理權限遴選、考察、推薦、選舉、任命校級領導;檢查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情況,指導學校制定改革、發展規劃和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維護學校利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三是明確院長任期,章程明確規定院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應及時換屆,原則上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
  • 體現改革成果,保障有效實施
一是學生權利中,增加學生享有依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的權利。自2011年起,我校就出台了“本科生轉專業不設門檻的教學改革措施”。在章程中,特將此項改革成果寫入學生的權利一條中。二是明確章程修訂程序。章程明確了修訂的具體條件即需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長辦公會提議。三是明確最長學制。章程中將最長學制明確,規定學校實行彈性學制,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修讀專業學制加兩年(含休學)。研究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含休學)為碩士生三年,博士生六年,直博生/碩博連讀生(含碩士階段二年)七年。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