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

鎖定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yre Retreading,Repairing and Recycling Association,縮寫:CTRA)是1986年12月經原國家經濟委員會批准、1987年4月在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國內惟一從事舊輪胎翻新再製造和廢輪胎循環利用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協會現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代管協會,業務上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商務部的指導。
協會本部設在北京。截至2012年底,協會擁有會員單位705家。協會還主辦公開發行的《中國輪胎資源綜合利用》雜誌;並主管中國(南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研發中心、中國輪胎翻修技術研發(上海)中心。
中文名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
外文名
China Tyre Retreading,Repairing and Recycling Association
宗    旨
遵守國家憲法、各項法律法規
產    品
輪胎
註冊時間
1987年4月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主要職責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的任務是:推動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發展,研究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呼聲、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有關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制訂、修改行業標準;廣泛進行調查研究,收集、分析併發布國內外有關信息;推動企業和全行業的技術、經濟橫向聯合,組織會員進行科技及經營管理的交流;開展技術諮詢,及對新建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論證、評估和可行性研究;組織或參加技術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活動;組織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協調本行業產品價格、組織廢輪胎與舊輪胎貨源,促進產銷銜接;與國內外同行建立聯繫,開展科學技術、經濟貿易交流和合作,為外商在輪胎翻修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投資提供諮詢服務;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參與反傾銷、反補貼,運用貿易救濟措施,建立預警機制,保護產業發展;制定本行業職業道德規範、行規行約,指導會員執行,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以及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成立近20年來,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會員單位的配合下,為本行業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積極爭取國家優惠政策的扶持和籌措資金,幫助重點輪胎翻新與循環利用企業進行了技術改造,進行全行業產品質量自檢、互檢與國家統檢;開展了技術諮詢、培訓、交流;組織國內外考察、參加展覽;開通了國際互聯網站,創辦了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中國輪胎資源綜合利用》雜誌,成為全行業的一面旗幟、講壇、輿論工具,促進了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事業的發展,全方位的為企業和行業服務。 [1-2]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建設宗旨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促進本會會員之間、本行業與其它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協作、溝通信息和協調關係;加強調查研究,指導行業工作,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公平競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持續發展。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常設機構有:秘書處、技術委員會、企業管理委員會、教育培訓專業委員會、輪胎膠粉應用專業委員會、輪胎翻新再製造專業委員會、裝備和模具專業委員會、復原橡膠分會。
組織機構見圖1:
圖1 圖1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涉及本行業的舊輪胎翻新再製造、廢輪胎循環利用二個領域;劃分為四個專業:舊輪胎翻新再製造,廢輪胎生產再生橡膠,廢輪胎生產橡膠粉,廢輪胎熱解。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理事成員

協會領導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見圖2、圖3:
圖2 圖2
圖3 圖3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章程
(修訂案)2012年10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yre Retreading, Repairing and Recycling Association縮寫:CT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舊輪胎翻新生產、流通、裝備與廢輪胎循環利用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輪胎資源循環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本行業的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法規、財政政策以及行業規劃、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建議,並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參與相關的籌劃活動,為企業的發展創造適宜的外部環境;
(三)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業內公平競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四)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實施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調查與行業統計工作,收集、整理、發佈國內外與行業相關的經濟信息;
(五)在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制訂、修改輪胎資源循環利用行業的技術指標體系、產品質量標準和市場準入條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行業達標表彰保留項目和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七)組織舉辦與輪胎資源循環利用有關的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方面培訓,指導和幫助會員企業改善、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
(八)推進會員企業的改革與產業發展,協調好本行業與相關行業的工作關係,促進會員企業、地區間的技術、經濟橫向聯合,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交流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不斷推動行業和會員企業的科技進步;
(九)組織或參加本行業的產品訂貨、交易與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競賽評比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
(十)組織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鑑定工作,積極參與重大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前期論證等工作;
(十一)協調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建立預警機制,保護產業安全;
(十二)組織本行業開展與國外相關經濟組織和行業協會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以及合作與交流;
(十三)積極發揮行業媒體作用,辦好本協會網站和刊物;
(十四)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五)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與輪胎資源循環利用有關的半成品生產、有關設備製造單位,地方輪胎資源循環利用協會,以及熱心於發展我國輪胎資源循環利用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由單位或個人向本協會提交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獲得本協會印發的刊物及資料、信息的優先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協會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件。會員如果連續二年或在屆內三年不繳納會費以及不參與協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的有關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四)、(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熱愛本協會和行業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主持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四)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五)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適用於非選舉產生)或推薦擬任人選(適用於選舉產生);
(六)組織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選,提交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