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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

鎖定
為進一步提高股票發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的《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已經國務院批准,予以發佈。
中文名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
目    的
進一步提高股票發行核准透明度
根據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監發
〔2000〕16號
發佈時間
2000年3月16日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發佈信息

關於發佈《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的通知
證監發〔200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
二○○○年三月十六日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受理申請文件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佈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3萬元。
為不斷提高股票發行工作水平,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如發行人屬1997年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的企業,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應考人員必須80%以上考試合格。
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收到材料後在40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按照《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製作申請文件,並予以優先審核。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書面意見,説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複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准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複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複議申請後60日內,對複議申請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