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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製筆協會

鎖定
中國製筆協會 (China Writ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是1983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是國家一級協會,是由書寫工具企業單位、科研院校、從事筆類經銷商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協會擁有會員400多家,代表15萬職工,成立於中國製筆之鄉——桐廬分水鎮
中文名
中國製筆協會
外文名
China Writ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
屬    性
協會
擁有會員
400多家
成立時間
1983年
成立地址
桐廬分水鎮

中國製筆協會主要職責

多年來,中國製筆協會在制定行業規劃,推動科技進步,實施名牌戰略,開展技術培訓,加強國際間經貿合作交流,組團赴國外考察,培育專業市場,舉辦國際展覽會,提高信息服務等活動中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本行業企業生產的筆類產品和各種筆用原材料,零部件等主要產品除供應國內市場需求外還銷往世界150多個國家和地區,深受國際市場的喜愛。中國製筆工業經過幾代人的共同努力,面貌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形成了相當規模和一定水平、門類比較齊全,既能基本滿足國內需求,又有一定國際競爭能力的生產體系,成為世界制筆生產大國和出口大國。中國製筆協會將不斷為制筆行業的繁榮與進步貢獻力量。
中國製筆協會常年開展積極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誠摯歡迎國際制筆同仁來華參觀訪問、洽談貿易、技術交流、經濟合作、投資融資,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謀求共同發展。

中國製筆協會建設宗旨

作為行業管理的主體和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中國製筆協會承擔着全行業協調管理的重任,以"團結、誠信、創新、服務"為宗旨,以做好、維護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熱情為企業和行業服務為工作主要內容。

中國製筆協會產品類型

制筆行業生產的產品主要有自來水筆、圓珠筆、鉛筆(包括木杆鉛筆、紙杆鉛筆、全塑鉛筆)、活動鉛筆、滾珠筆、白板筆、熒光筆、各種記號筆(含各種彩色水筆)、中性墨水筆、微孔簽字筆、打字機、工程儀表用筆、計算機筆、蠟筆、化妝筆、各種墨水、各種制筆專用原料、塑料、不鏽鋼、筆用油墨、銥粒、硬質合金球珠、鉛筆芯、筆用油漆、橡皮、鋁箍、其他專用零部件和制筆機械等十八大類。

中國製筆協會組織結構

協會按專業分工下設十個專業委員會,負責各專業領域中業務工作的協調與管理。十個專業委員會分別為自來水筆專業委員會、圓珠筆專業委員會、鉛筆專業委員會、記號筆專業委員會、繪畫筆專業委員會、學生用品專業委員會、打字機專業委員會、墨水專業委員會、原材料零部件專業委員會及制筆機械、裝備專業委員會。
協會設有人才培訓部、科技部、品牌與區域經濟培育部、綜合業務部、信息會展部、辦公室、制筆行業專家委員會、打假辦公室以及中國製筆協會駐滬聯絡部,全行業設有國家級的全國制筆信息中心、全國制筆標準化中心、全國鉛筆及自來水筆、圓珠筆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協會主辦的刊物《中國製筆》是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季刊雜誌,《全國制筆信息》月刊是行業內部刊物,免費為會員單位提供。協會還建立了獨立的專業網站--中國製筆信息網。

中國製筆協會協會領導

中國製筆協會成立至今歷經七屆理事會,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為王淑琴,專職副理事長是魏淑君(女),陳三元,另外還有49位企事業負責人作為協會兼職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吳少平,副秘書長為楊增耀。

中國製筆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製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Writ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縮寫CW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中國登記註冊從事書寫工具製造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院所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有關專家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部門及會員單位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在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向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傳達和貫徹政府對行業的指導意見。本協會的具體業務範圍是:
  1. 開展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的前期調研和方案起草及實施的跟蹤反饋,提出行業方針、政策和法規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2. 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修定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和管理標準的工作及貫徹落實;
  3. 實施品牌戰略,積極推動會員企業開發新技術產品。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考核,參與行檢、行評、產品認證和發放生產許可證、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及企業資質審查等工作;
  4. 組織行業企業參加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國際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國內外展覽,參與培育輕工專業市場,加強行業貿易活動的協調自律,為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5. 根據授權做好行業信息的統計、分析、管理和發佈,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實施行業的信息指導與服務,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的重要情況,辦好內部刊物和網站;
  6. 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行業特色區域經濟建設,對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以及評估、諮詢與監督;
  7. 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和管理規範並貫徹實施,維護企業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利益;協調企業間、行業間的關係;
  8. 開展技術諮詢活動,為會員和行業提供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服務;
  9. 承辦政府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根據工作需要,本協會可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章程,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提出申請;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從事書寫工具製造和配套產品的生產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四)凡關心本行業發展,熱心本行業工作並對本行業和協會發展做有貢獻的人員或經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經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優先得到協會的服務及協會刊物;
  3. 對本協會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 有權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2.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4. 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時向本協會提供有關生產、技
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
  1. 按規定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應按時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本協會工作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研究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的候選或罷免,交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秘書處人、財物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社會捐贈或資助;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10 年 12月 15日經第七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