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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齡產業協會

鎖定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老齡產業協會於2010年1月30日成立。中國老齡產業協會是由從事老齡產業的養老服務、醫療健康、金融保險、生產製造、產品流通、科研教學、科技研發、護理培訓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英文名稱為China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 [1] 
中文名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CSIA
註冊機構
民政部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21756D
組織狀態
正常
黨建管理機關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業務範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二)參與制定國家老齡產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老齡產業政策、立法等建議。(三)受政府委託,參與老齡產業重大投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四)經政府部門批准,在相關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1.參與制定、修訂、評定涉老服務機構、生產企業的相關標準,參與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2.配合政府部門積極推進養老服務評估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老齡產業服務項目和產品的評估、推廣,提供第三方評估服務;3.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實施老齡產業基本情況調查和行業指標統計,開發、應用調查統計成果,為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單位提供決策依據;4.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健康養老、醫養結合、老年人能力評估師等相關職業技能的鑑定考核;5.組織開展老年文化、教育活動,協調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發整合老年教育資源,滿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五)建立老齡產業行業公共信息交匯平台,依照有關規定編輯發行行業刊物;組織開展產業論壇和經濟技術、經營管理、市場信息交流。(六)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老齡產業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組織會員單位研發老齡產業產品與設施設備;配合引進國外優秀同類產品。(七)利用物聯網、雲計算、AI、大數據等科技信息技術,為老年人提供智能家居、健康醫療、安全監控、居家照料等技術支持服務。促進科技與老齡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八)組織開展從業單位、社會組織間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借鑑、推廣國外為老服務、福利機構的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舉辦交易會、展覽會。(十)組織開展涉老行業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建立行業人才信息庫。(十一)受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老齡產業有關的其他工作。 [2]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辦事機構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研究室、會員工作部、宣傳部、展覽推广部、人才培訓交流部等6個職能部門,承擔產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3]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分支機構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金融涉老服務發展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老年宜居養生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老年用品專業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老齡旅遊產業促進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專家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文化教育與人才培訓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醫養結合與健康管理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居家與社區養老服務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標準化與評價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國際合作與投資委員會、中國老齡產業協會互聯網養老服務專業委員會。 [3]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入會流程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或者1名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會員或理事推薦表;
2.單位會員需提供統一社會組織信用代碼證書;
(四)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3]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會徽設計

協會會徽 協會會徽 [3]
會徽主體構成:LOGO的主體以兩枝麥穗托起的“老”字為中心圖形,以“中國老齡產業協會”的中英文全稱和英文名稱縮寫字母構成圓形圖案。
會徽寓意:圓形象徵本會如旭日初昇,前途光明,寓意和諧、團圓和美滿。以篆體“老”字為核心主體,代表中華民族悠久的傳統文化,彰顯本會以促進老齡產業發展為己任、以服務老年羣體為使命的工作理念。圓轉、流暢的字體與圖案整體相輔相成,渾然一體。金色麥穗藴涵豐收、成果之意,預示中國老齡產業蒸蒸日上、碩果累累的美好願景。
會徽色調:使用黃色為背景主色調,寓意温馨、輝煌。紅色“老”字,象徵蓬勃發展、充滿生機的老齡產業。“中國老齡產業協會”中英文全稱採用綠色文字,體現組織的頑強生命力,昭示本會與社會大家庭同生共榮的機構文化。會徽整體色調明快、層次分明、寓意深刻、便於識別。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主要負責人

一、會長
曾 琦
全國老齡辦原巡視員
二、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劉 劍
國投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牟坤林
安徽徽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松林
光大集團公司原黨委巡視辦主任、光大科技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張建紅
百城康養控股集團董事長、蘭溪市老年學學會理事會會長
曹炳良
全國老齡辦原副主任、中國老齡協會原副會長
焦國翔
中益老齡事業發展中心主任
曾北川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
三、秘書長
劉金剛
中福醫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4]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SIA。是由從事老齡產業的養老服務、醫療健康、金融保險、生產製造、產品流通、科研教學、科技研發、護理培訓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推進醫養結合,加快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的要求,堅持以經濟社會發展為中心,以改善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堅持為政府建言獻策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廣大老年人服務、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依法維護會員權益,促進老齡產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參與制定國家老齡產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老齡產業政策、立法等建議。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老齡產業重大投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四)經政府部門批准,在相關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1.參與制定、修訂、評定涉老服務機構、生產企業的相關標準,參與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
2.配合政府部門積極推進養老服務評估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老齡產業服務項目和產品的評估、推廣,提供第三方評估服務;
3.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實施老齡產業基本情況調查和行業指標統計,開發、應用調查統計成果,為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單位提供決策依據;
4.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健康養老、醫養結合、老年人能力評估師等相關職業技能的鑑定考核;
5.組織開展老年文化、教育活動,協調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發整合老年教育資源,滿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建立老齡產業行業公共信息交匯平台,依照有關規定編輯發行行業刊物;組織開展產業論壇和經濟技術、經營管理、市場信息交流。
(六)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老齡產業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組織會員單位研發老齡產業產品與設施設備;配合引進國外優秀同類產品。
(七)利用物聯網、雲計算、AI、大數據等科技信息技術,為老年人提供智能家居、健康醫療、安全監控、居家照料等技術支持服務。促進科技與老齡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
(八)組織開展從業單位、社會組織間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借鑑、推廣國外為老服務、福利機構的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
(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舉辦交易會、展覽會。
(十)組織開展涉老行業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建立行業人才信息庫。
(十一)受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老齡產業有關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老齡產業的養老服務、醫療健康、金融保險、生產製造、產品流通、科研教學、科技研發、護理培訓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社會政治背景清楚,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或者1名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會員或理事推薦表;
2.單位會員需提供統一社會組織信用代碼證書;
(四)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向本會推薦會員;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有法律法規、本章程的特殊授權除外。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160人,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本會單位會員負責人,擁護黨的領導,政治思想好;
(二)關心、支持老齡產業發展;
(三)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四)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所在單位守法經營,行業信譽好。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且不能超過理事的1/3,人數為11-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10-23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主持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六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0年8月28日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