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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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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1]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21年5月30日通過)
中文名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通過時間
2021年5月30日
批准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
組織性質
羣眾組織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通過時間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21年5月30日通過)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羣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堅持以下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按照“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把人才作為支撐發展的第一資源,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發揮作為國家創新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羣眾性要求,建設開放型、樞紐型、平台型科協組織,堅持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智庫作用的發揮和彰顯。堅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增進對國際科技界的開放、信任、合作,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更大貢獻。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羣團發展道路,最廣泛地把廣大科技工作者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自覺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使命擔當,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由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學會、協會、研究會簡稱學會),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及基層組織組成。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下一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加強對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倡導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弘揚科學家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七條 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引導科技工作者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密切聯繫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有温度、可信賴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協同組織推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培育建設,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第十條 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開展科技志願服務,參與科學論證和諮詢服務,堅定創新自信,着力攻克關鍵核心技術,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助力創新發展,促進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條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捍衞科學尊嚴,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第十二條 健全科學共同體的自律功能,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加強科技倫理建設,涵養優良學風,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學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三條 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佈局、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諮詢和制定,參與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建設中國特色高端科技創新智庫。
第十四條 組織學會有序承接科技評估、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技術標準研製、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託工作或轉移職能。支持地方科學技術協會承接政府的科技類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五條 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推進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造就更多國際一流的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後備軍。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科技人才。
第十六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支持學會等加入國際科技組織,推動設立國際科技組織或分支機構,參與國際科技事務和全球科技治理。加強中國工程師聯合體建設,擴大與國際工程師組織合作。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國際科技組織和重大國際科技議程中發揮積極作用。發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為國際科技組織和海外科技人才來華交流合作、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興辦符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學會和基層組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成為同級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學會和基層組織發展個人會員。支持學會發展港澳台和外籍會員,吸納港澳台和外籍科學家在學會任職。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團體會員可推選代表參加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參加科學技術協會的活動,對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團體會員須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和決定,開展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承擔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由學會和基層組織章程規定。
第四章 全國領導機構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領導機構。
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全國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實施全國委員會確定的任務,批准全國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增補或撤銷,會員的接納、退出或處理;決定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委員會副主席的調整,並提交全國委員會會議批准。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書記處由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設置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成就卓著的科學家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顧問。
第三十條 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應珍惜榮譽,遵守紀律,認真履職。全國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全國委員會會議,沒有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全國委員會委員職務;常務委員會委員三次無故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沒有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
因為嚴重違紀受到查處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撤銷委員職務,同時終止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第五章 全國學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全國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相關科學的學科領域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全國學會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依法登記;
三、學會負責人應在相關領域有重要影響,個人會員達到1000名以上;
四、有健全的黨組織,能正常開展黨的工作;
五、經常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具有較強的服務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和科學技術普及能力,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刊物,原則上應設有科學技術獎項;
六、有實體辦事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全國學會,向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四條 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全國學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學會退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須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全國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學會章程,選舉新的理事會、監事會。
全國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全國學會可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組建學會聯合體,有條件的學會聯合體應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學會聯合體為非法人社團組織,其成立或解散須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七條 全國學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准,給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銷團體會員資格等處理:
一、履職不力、組織渙散的,責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後仍無明顯改進的,經批准,給予警告;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經常務委員會批准,撤銷團體會員資格。
第六章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地方科學技術協會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市(地、州、盟)科學技術協會和縣(市、區、旗)科學技術協會。地方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是地方同級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
第三十九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一般應設立黨組。地方科學技術協會應在同級黨委領導和上級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履行職責,定期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科學技術協會報告工作。
省級以下(含省級)學會接受同級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上級學會指導。
第四十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執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章程和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是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市(縣)級及以下科學技術協會應注重吸納教育、醫療衞生、農業技術推廣等領域的機構負責人進入領導機構。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上一級科學技術協會負責人一般應到會指導。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同級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工作。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託副主席召集。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結果應報上一級科學技術協會備案。
第七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二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基層組織,在本單位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下,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院、企業、園區等單位,經黨組織隸屬關係所在地的科學技術協會審批,可以建立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等基層組織。
鄉鎮(街道)、村(社區)可以建立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基層組織。
第四十三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可依規模和影響發展符合條件的基層組織作為團體會員。
第四十四條 基層組織應立足自身特點,動員和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普及科學技術,推廣實用技術,助力創新驅動,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揮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條 基層組織應大力發展個人會員,及時準確反映基層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廣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標準,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第四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牢固樹立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思想,持續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實際和基層,密切聯繫和真誠服務科技工作者,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專業技能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四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四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所屬團體工作人員應自覺加強紀律和道德約束,共同維護科學技術協會作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貶損詆譭。如有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九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五十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人才舉薦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五十二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五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章 會 徽
第五十四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徽由古天象儀、航天器、齒輪、麥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標出的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名稱組成。
第五十五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製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中國科協。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英文全稱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CAST。
科學技術工作者簡稱科技工作者。
第五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國學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八條 全國學會依據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本章程制定學會章程。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