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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鎖定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一級團體,具有法人資格。協會由歷屆全國政協委員(部分)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中文名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組織性質
全國性一級團體
登記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歷史沿革

1989年,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成立。
2010年協會舉辦了大型年會。眾多老藝術家歡聚一堂。
2014年3月,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在台灣圓山大飯店成功舉辦了《中國夢·赤子心——丹青兩岸文化交流台灣展》。
2014年5月,秘書長劉彤帶隊赴日本做文化交流考察,與駐日大使程永華就中日文化的傳播交流做了深入探討,程永華大使也表示,願竭盡全力為華人藝術家提供展示與交流的平台,增強華人藝術家的羣體力量,更好的在日本傳播中國文化。
2014年,秘書長劉彤帶隊前往俄羅斯、匈牙利、奧地利、捷克等國的著名藝術機構進行參觀考察,並與這些藝術機構的負責人進行文化交流。
2015年,為紀念趙丹誕辰一百週年,響應國家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號召,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在文化和旅遊部、中國文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指導下,策劃了“紀念趙丹誕辰100週年系列活動”。
2015年,在王府井舉辦《在藝術中永生——丹·青系列藏品》發佈會,該產品對瓶、賞盤已被國家博物館收藏;
2018年,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國夢·赤子心”中國文化國際推廣工程之《丹青傳奇》趙丹、趙青父女繪畫藝術聯展(法國巴黎、中國深圳)暨《大美中國》當代中國著名藝術家藝術作品巡展啓動儀式於在北京全國政協禮堂正式啓動。
2019年,在上海展覽中心成功舉辦“中國夢·赤子心”中國文化國際推廣工程系列活動之“丹青傳情”藝術家作品聯展。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主要職責

(一)開展民間國際交往和海峽兩岸人員交往;
(二)進行社會、經濟、文化的調查研究和資源開發;
(三)發展社會、經濟、文化交流;
(四)編輯、出版圖書、報刊、音像資料;
(五)舉辦社會、經濟、文化等專項委員會;
(六)舉辦社會、經濟、文化等專項委員會;
(七)開展諮詢服務活動和信息交流;
(八)承辦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務。 [1]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領導班子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歷任領導

歷任名譽會長
谷 牧(已故) : 第十一、十二屆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原副總理,第七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2] 
王光英(已故): 第八、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六、七屆全國政協副主席,第八屆全國工商聯名譽主席 [5] 
錢偉長 (已故): 第六、七、八、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第七、八、九屆民盟中央名譽主席 [6] 
孫孚凌(已故): 第八、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第七、第八屆全國工商聯名譽副主席 [7] 
萬國權(已故): 第八、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民建中央名譽原副主席 [10] 
顧秀蓮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九屆全國婦聯主席 [3] 
張思卿 第九、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原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4] 
劉忠德(已故): 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委員、第九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科教文衞體委員會主任、原文化部部長
歷任名譽顧問
楊成武(已故) : 開國上將、第六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解放軍原代總參謀長 [8] 
馬萬祺(已故):第八、九、十、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澳門中華總商會永遠會長 [9] 
柴澤民(已故):首任中國駐美大使、第七屆全國政協委員
劉國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顧問(原副院長)
張瑞芳(已故) :國家有突出貢獻電影表演藝術家、上海市政協原主席
秦 怡 :國家有突出貢獻電影表演藝術家、第五、六、七、八、九屆全國政協委員
吳祖強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音樂家協會名譽主席、中央音樂學院名譽院長
歐陽中石:中國著名書法家、全國政協委員、首都師範大學教授
歷屆會長
谷 牧(已故):1989-1993年 擔任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會長
羅涵先(已故) :1994-1999年 擔任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會長
趙 青 :1999-2009年 擔任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會長
葉小綱 :2009-2016年 擔任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會長
歷屆副會長
第一屆(1989-1994)
馬慶雄(已故)、王丹鳳(已故)、王濟夫(已故)、孔令仁(已故)、史懷璧(已故)、齊中堂(已故)、張芝聯(已故)、羅元錚(已故)、姚美良(已故)、趙青、侯健存、姜習、潘履孚、厲以寧、鄔滄萍、李琮、李谷一、張發強
第二屆(1994-1999)
資華筠(已故)、李燕、田愛習、孫東東、趙青、田雪原、馬慶雄、鄔滄萍、李谷一
第三屆(1999-2004)
資華筠(已故)、田雪原、任軍、徐更生、孔令紅、李燕、肖懷治
第四屆(2004-2009)
姚佳、李燕、楊耀明、劉亦洋、王峯、張明、侯勇、吳天明、賈晉生
歷屆秘書長,副秘書長
歷屆秘書長、副秘書長
陳孝石、楊耀明、劉亦洋、陸海軍、鄭斌、姚佳、崔鵬飛、侯勇、劉彤、莫雪峯、楊夢喬、李蕾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現任領導

第五屆(2010.5—)
會長:葉小綱
副會長:姚佳、王安(兼任)、李清林、顧笙、楊耀明
現任秘書長:劉彤
副秘書長:、侯莉、陸海軍、滕達生、陳鍾曦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英文簡稱CASECE)
第二條 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協會是由社會各界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各界人士,發揮行業、企業及政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理事單位的改革與發展提供各項服務;反映行業及理事單位的合理要求和意見,協助政府做好行業工作,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管理工作;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及理事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9號齊家園外交公寓9-5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民間國際交往和海峽兩岸人員交往;
(二)進行社會、經濟、文化的調查研究;
(三)發展學術文化交流;
(四)編輯出版圖書、報刊、音像資料;
(五)舉辦展覽、演出和學術講座;
(六)開展與協會業務相關培訓工作;
(七)開展諮詢服務活動和信息交流;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務;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條 本協會設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意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本學科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已登記、註冊的各類社會、經濟、文化團體和企業。
第九條 理事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理事證;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理事享受協會提供的專家諮詢、技術診斷、產品推廣、後期產品發佈、現場推廣會、技術交流會、現場訂貨會、投融資等信息和服務;
(三)每期《赤子》雜誌顯著位置刊出協會“理事榜單”,刊載單位名稱、標識、法人代表姓名及詳細聯繫方式,全年各期集中展示;享受《赤子》雜誌廣告服務,副會長單位每半年1個彩色整版、理事單位每半年1/2彩色版、理事每年1個黑白版;享受《赤子》雜誌的採訪報道服務,副會長每年採訪稿3篇(含人物1篇)、理事單位每年採訪稿2篇、理事每年採訪稿1篇;免費獲贈協會全年刊物《赤子》雜誌2份;
(四)享受本協會網站提供的服務:刊載理事“理事榜單”;首頁設置“理事”子頻道,為理事單位作形象宣傳,製作企業宣傳頁,文字鏈接到企業網站,同時為理事單位制作新聞推薦;在網站設“理事動態”專欄,介紹理事的動態信息或事蹟報道; 享受Banner、通欄、按鈕和文字廣告鏈接等多種網絡廣告宣傳活動;協助開展理事成員單位的商務宣傳活動(如在京或地方舉辦新聞發佈會,將協助聯絡駐京媒體記者到會併發稿等)。
(五)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訂閲協會出版的報刊;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理事證。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代表大會。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部分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必要時可委託會長助理,執行具體任務。
(六)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及時向會長、理事會彙報工作;
(十)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贊助:
(三)個人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包括興辦經濟實體);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理事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沒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有關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有關規定執行。
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極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