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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保產業協會

鎖定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o.Limited 英文簡稱“CEPIA”:成立於2023年,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成立的民間社團組織;是國內環境保護領域知名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社會團體。由熱心環保事業的各人士、企業、事業單位等自願結成的、非盈利組織、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主要是以公益環保活動為主的民間組織。保護環境從行動做起、環境保護人人有責。(商業登記號碼:75194046,企業編號:3266915 [2] 
中文名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o.Limited
別    名
CEPIA
成立於
2023
屬    性
協會
經營範圍
書刊編輯 業務培訓 職業技能評價 企業能力評價
配準證書號
3266915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協會介紹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Association Co.Limited 英文簡稱“CEPIA”: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協會宗旨

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行業;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產業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中國生態環境產業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1]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o.Limited 英文簡稱“CEPI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中國境內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行業;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產業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中國生態環境產業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環保產業政策研究,參與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制定工作,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二)為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信息、投融資等領域諮詢服務;
(三)開展環保產業園區規劃、創新、綠色、低碳等服務,推進產業園區綠色發展;
(四)推行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競爭秩序;依法依規開展會員企業信用評價,建立行業自律和誠信機制,推進行業信用建設;
(五)根據授權,組織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分析行業運行情況,發佈行業及市場報告;
(六)推進行業標準化,參與國標、行標編制,制定團體標準,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七)開展環境技術進步獎勵,先進技術評估、示範與推廣,促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
(八)加強境內外合作,推進並組織開展政策、標準、技術、職業技能等培訓活動,提升從業人員水平和能力;
(九)組織開展境內外交流、考察等活動,促進國內外產業技術、經濟等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際環保展覽及會議;
(十)依照相關規定,主辦環保類雜誌,編輯出版行業有關資料;
(十一)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本行業相關的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應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有良好的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
(四)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個人會員應是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或實踐經驗,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影響力的管理者、專家、學者。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第六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logo;
2.營業執照或其他類型法人登記證書掃描件;
3.會員單位信用承諾書;
4.企業自願提供的相關資質或榮譽證書。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審定協會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要工作;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 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二 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三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 討論並決定協會重要工作;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等;
六 增補理事,提出增補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的提名建議。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內部職能部門,承辦具體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協會辦事機構管理,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不超過6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提名需經國家環境保護部同意,再提交理事會選舉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休會期間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按國家環境保護部規定的任免(聘任)程序委任;批准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分支機構負責人經會議選舉通過後,由秘書長按程序聘任;
三 負責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分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 社會捐贈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環境保護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環境保護部審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則: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