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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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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是1995年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建設部批准,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一級學術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中國社會組織評估3A級社團,曾被民政部評為優秀民間組織。 [1]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將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的評估等級由3A級降為2A級。 [2] 
中文名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外文名
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
成立時間
1995年12月
業務主管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8442R
組織狀態
正常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發展歷程

1995年7月,由國家民政部司局級離退休幹部劉毅同志牽頭,在建設部部長侯捷、民政部副部長閻明覆、民委副主任陳虹以及原故宮博物院院長單士元、專家羅哲文、鄭孝燮等領導和專家的大力支持下,開始組建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1995年底經國家建設部和國家民委批准,在民政部登記註冊,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1996年3月22日,在建設部部長侯捷、民政部副部長閻明覆支持和主持下,在建設部會議室召開了研究會籌備工作人員會議,研究領導班子人選及召開成立大會等具體事宜。
1996年初,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參與組織全國500名民族古建築專家、學者撰寫鉅著《中國民族建築》。這部書是中華民族建築歷史的概括,填補了中華民族建築史的空白,得到了國家民委和建設部的重視。1999年,該書已出版發行。
1996年6月~12月,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與山東雲峯古建築學校合作建立教育培訓基地。在國家教委的支持下,經山東省教委批准,將雲峯古建築學校升級為民族建築培訓學院。擴建了校舍,在96年下半年招收在職技術人員,培訓兩期古建技術人員。
1996年7月20日,在黑龍江齊齊哈爾市明月島召開了研究會學術研討會。會議主題:“在改革大潮中如何保護城市風貌、民族古建築、古蹟及風景園林”。與會代表70人,會議收到論文34篇,並在全國性刊物 《規劃師》上分期發表。
1997年 3月25日~29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與中國香港地區政府建築署和香港大學聯合召開了"第八屆中國民族民居學術會議"。這是中國香港地區有史以來第一次召開全國性會議。我會劉毅秘書長參加了會議。與會代表120多人,印發論文45篇。香港"星島日報"和"文匯報"均以頭版頭條報道了這次會議。
1997年10月,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在浙江普陀山召開"歷史文化名城民族古建築及古蹟保護、管理、應用學術研討會",有近百名專家參會。
1997年,參加國務院開展的社團清理整頓工作,完成與社團自檢和有關資料申報工作。
1998年~2000年期間,由於社團整頓等原因,本會的主要工作均處於基本停頓狀態。1998年本會會長臨時更換為倪吉昌同志。
2000年底,研究會創始人之一劉毅秘書長因病逝世。
2000年10月~12月,肖厚忠同志開始具體承接秘書長工作,期間完成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的社團清理整頓工作和新一屆領導班子人選的準備工作,建立了研究會內設機構等,基本理順了研究會的隸屬關係,為下一步研究會工作的開展與運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001年3月,經國家民政部社團清理整頓工作後,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經國家民委批准保留,民政部同意重新登記換證,完成了清理整頓工作,並於2001年7月4日由民政部正式頒發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2001年3月,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依照研究會章程和國家民委2001年1月16日下發的《國家民委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領導班子的調整,形成了新一屆研究會的領導班子。經國家民委、民政部審批,新一屆領導班子由一位會長、九位副會長組成。
2001年9月3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開始編輯出版第1期《民族建築動態》月刊(內部發行),已編輯出版有45期。《民族建築動態》主要報道國家最新有關保護民族建築的政策法規、民族建築動態、研究會信息,會員之聲信息,免費發給每一個會員和國家機關有關領導和機構,它已成為研究會與會員之間信息溝通的紐帶和橋樑。
2001年12月,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在北海召開了“會員代表大會暨2001以民族建築保護髮展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會議通過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專業委員會管理暫行規定》、《關於組建民居建築專業委員會、古建園林技術專業委員會的決議》、《關於聘請名譽會長的決議》和《關於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常務理事、理事任職資格標準的決議》。會議對2001年工作進行了總結同時對2002年工作的進行了部署。會議通過了2001年—2005年發展規劃,明確了研究會的宗旨、任務、指明瞭研究會的發展方向。
2002年5月18日—24日,受國家民委委託,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與國家民委規劃財務司在浙江省嘉興市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嘉興培訓中心舉辦了國家民委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幹部培訓班。國家民委規劃財務司副司長樂長虹同志到會發言祝賀,國家建設部領導和專家在培訓班授課
2002年8月5日至13日,經委港澳台辦公室批准,由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主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民委,新疆城市規劃協會協辦的“2002年海峽兩岸傳統民居建築學術研討會”在烏魯木齊市隆重召開。此次會議共有參會代表95人,其中台灣省代表27人、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13人。建設部黨組成員、中紀委駐部紀檢組長姚兵,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喬申乾主任,國家民委社團辦曲扎主任,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甫拉提副廳長、民委何沙木丁副主任等領導參加這次會議。新疆電視台、新疆日報等新聞媒體報道了這次會議。
2002年10月,經國家民委批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會同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風景園林學會等單位聯合舉辦“全國人居經典建築規劃設計方案競賽(2002年)”活動,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頒獎儀式,參加競賽的單位、獲獎單位和十多家新聞媒體參加了頒獎大會。此次活動展現了現代建築設計及建築成果,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建築文化,促進我國人居環境和住宅小區規劃建設的發展。
2002年12月20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網站正式開通,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網站為廣大會員服務,及時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供傳遞研究會信息和活動,介紹民族建築研究成果和各民族建築藝術風采。
2002年12月21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在北京國誼賓館召開,會議分別由王景慧、陳震東、王靜霞和李先逵等幾位會長分別主持,會議內容主要針對研究會2002年工作進行總結,對2003年工作開展部署,在討論研究會發展方向上,提出的總體工作方針是:“鞏固成績,發展組織,擴大影響,全面推進”。
2002年12月28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會長王景慧、秘書長肖厚忠及法國法中協會首席代表楊世清等同志,與法國HERITAGE VISION Company 公司總裁夏貝爾先生及其夫人進行了會面。雙方在城市規劃、世界遺產保護等方面交換了意見,並對法國里昂和中國北京的城市規劃等話題進行討論,並探討了進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2003年3月17日,國家民政部民社登字第89號正式批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設立《民居建築專業委員會》和《遺產研究保護專業委員會》。
2003年4月17日~4月30日,由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會員組成的城市規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考察團對希臘、埃及、土耳其三國進行了為期14天的考察訪問。在考察過程中,考察成員緊緊圍繞“城市規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這一主題,針對國內城市建設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對新時期我國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進行深入探討。
2003年10月25日~10月27日,由研究會主辦的“中國古建園林發展研討會”在江西廬山召開,參會代表、各會員單位的代表及個人會員的代表和部分特邀專家近70人蔘加了會議。大會代表一致通過關於建立“優秀民族建築獎”的倡議書,以繼承和弘揚中國民族建築文化,推動中國民族建築事業的發展。
2003年11月5日,《中國建設報》以“建築快餐”扼殺古建築靈魂為題目,報道了與會專家就如何繼承、保護和發展中國古建園林等問題做的精闢論述。
2003年12月,在國家民委的指導下,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受江西省貴溪市樟坪畲族鄉政府委託,組織研究會有關專家、學者,對樟坪畲族鄉政府所在地的170畝地進行總體規劃,對鄉民族博物館、鄉辦公樓、散居了40多户的畲族居民和民俗風情旅遊景點等進行設計。規劃此民俗文化村的意義在於一旦建成,將大大提高畲族的民族凝聚力,發揚畲族的民俗文化,擴大畲族這一古老民族文化在世界的影響。
2003年9月21日,由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組織的赴台灣“民族建築及城市建設考察團”順利成行,並完成考察任務。考察團考察了曼谷、台灣花蓮、台東、高雄、阿里山、日月潭、台北和台中等地。代表團實地參觀考察了保護較好的傳統建築,研究和學習了曼谷和台灣地區一些保護傳統建築的經驗。
2023年10月25日,2023第二十二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學術年會在山東青島盛大啓幕。 [3]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宗旨任務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發展民族建築事業,弘揚民族建築文化,致力於提升民族傳統建築的保護、利用和科研水平,推崇各民族建築藝術風格的獨特性和多樣性,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使中國民族建築這一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瑰寶在現代社會中仍綻放出璀璨光芒。 [1]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業務範圍

(一)挖掘研究各民族共有共享的優秀建築文化符號,推進各民族建築領域的交往交流交融,增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二)收集整理中國各民族各個歷史時期傳統建築文化資料,總結和研究歷代建築藝術、建築技術(設計方法、施工工藝、建築工具、建築材料等等)形成與發展的成就和經驗,並提出理論性成果;同時關注當代民族建築實踐和發展的總結與研究。
(三)研究中國各民族建築的變遷與發展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地理、氣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習俗、人口變化等的關係,深層次地揭示建築發展的規律,為民族建築的保護、開發與發展提供依據。
(四)開展調查研究,建立我國建築文化遺產保護信息庫,為向主管部門開展民族建築保護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和參考建議;設立民族建築保護專項基金,為民族建築的保護利用提供資金支持。
(五)廣泛宣傳、弘揚中國民族建築文化,依照有關規定,編印、出版有關民族建築的研究成果和論著;開展有關民族建築的公益活動,普及提高羣眾愛護及重視民族建築文化的意識。
(六)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外的相關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舉辦講座、專業培訓班,培養從事民族建築保護、開發與建設的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獎勵活動。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民族建築行業從業者的意見和呼聲。
(九)為各級政府或企事業單位在民族建築保護與開發、傳統文化發掘與整理工作提供諮詢規劃服務。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會員組成

研究會會員目前有上千個,包含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專家近400位。會員學術研究領域涵蓋城鄉國土空間規劃、歷史建築修繕、文物建築保護、少數民族及鄉土建築研究、民族地區產業發展研究、傳統建築材料、古建築新技術應用、古建築設計與施工、特色村鎮及歷史街區保護與利用、鄉村振興與新型城鎮化及建築文化等。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組織架構

研究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研究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研究會秘書處設置辦公室、財務部、組織聯絡部、信息宣傳部和諮詢服務部。研究會二級分支機構11個,包括民居建築專業委員會、建築遷移保護專業委員會、歷史街區保護與城市發展專業委員會、建築遺產數字化保護專業委員會、古建材料分會、書畫藝術專業委員會、古建築工程專業委員會、古建園林分會、青藏高原地域民族建築專業委員會、民族特色村鎮保護利用專業委員會、宗教文旅專業委員會。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理事會負責人

會長、法定代表人:
李春林  國家民委辦公廳原主任(已退休)
副會長:
郝  強  大連民族大學黨委常委、總會計師  
格日樂圖  中央民族大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學院原黨委書記
趙  兵  西南民族大學建築學院黨委書記
戴仕炳  同濟大學建築系教授
李永革  故宮博物院古建修繕中心原主任(已退休)
蘇欣如  潮州建築安裝總公司中山分公司負責人
葉德才  德才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寶安  陝西古建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龔  愷  東南大學建築學院教授
秘書長:
楊東生(專職)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學術力量

研究會1995年成立之初,第一屆會長是故宮博物院院長單士元,顧問是羅哲文,從研究會建立開始就確定了在傳統建築領域高起點的學術研究方向。近年來,研究會擁有了更加雄厚的科研力量,中國工程院和科學院院士、國務院參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學術帶頭人等重量級專家顧問近60人。包括院士張錦秋、傅熹年、關肇鄴、吳志強、常青、王建國等,國務院參事車書劍、劉秀晨、王靜霞等,歷史建築研究領域學術帶頭人陸元鼎、王貴祥、郭黛姮、樓慶西、李先逵、陸琦、陳同濱、晉宏逵、單軍、朱光亞、劉大可等,同時與他們所在單位清華大學、同濟大學、東南大學、故宮博物院、中國規劃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等均有合作。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學術活動與研究

1.課題研究。研究會每年接受國家民委、國家發改委和民政部課題委託,在新型城鎮化、鄉村振興和助推精準扶貧等方面編制課題,提升了研究會的學術研究水平。包括國家民委《全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項目“十二五”規劃》(討論稿)、國家發改委《新型城鎮化過程中民族建築及村落保護與發展利用研究》、國家民委《少數民族特色村鎮保護與發展技術導則》、國家發改委《“十三五”民族地區特色鎮轉型升級策略研究》、國家民委《全國少數民族特色村鎮保護與發展普查工程》、《中國營造技術導則》等。
2.技術諮詢。近十年來,研究會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城鄉空間規劃、城鎮風貌改造和古建築修繕等技術諮詢服務數十次,為保護民族地區和特色片區的傳統建築文化,振興地方經濟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主持或參與項目包括,民族文化宮內部裝飾修繕項目、國家少數民族博物館設計方案諮詢論證、大同殺虎口遺址保護利用項目,圓明園數字化保護工程,寬城滿族自治縣特色小鎮保護規劃、《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項目“十二五”規劃試點項目——湖南通道縣坪坦鄉橫嶺村保護髮展規劃》、《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項目“十二五”規劃試點項目——貴州省安順市鎮寧高蕩村保護髮展規劃》等。
3.學術獎勵。2008年開始研究會公益性的設立民族建築事業終身成就獎,旨在表彰對我國民族建築事業畢生追求及做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截止2018年共計34位享譽國內外的專家獲此殊榮。包括,吳良鏞先生、羅哲文先生、鄭孝燮先生、謝辰生先生、傅熹年先生、張錦秋女士、宿白先生、陸元鼎先生、郭黛姮女士、朱光亞先生、阮儀三先生等知名學者。還與宜賓市政府合作,推薦在古建營造技術領域技藝高超,且具有工匠精神的古建築營建大師,目前已經推舉9位。
4.標準編制。我會不斷探索行業技術標準規範,根據行業特點,研究會正在編制和已經完成的規範編制包括安全防火智能化標準、古建築構件術語標準、宜居城市技術規範和綠色裝配式建築規範等。
5.學術會議。研究會每年固定召開中國民族建築學術年會,目前已經舉辦21屆,學術影響力逐年擴大。古建築營造技術保護與發展論壇已經成功舉辦9屆,涉及文物責任工程師和古建項目經理的培訓每年也定期開展,通過會議平台增進了會員間學術交流和實踐技能。
6.科研出版。《中國民族建築》作為季刊受到會員的歡迎,影響力也不斷擴大,目前已經實現電子刊在線閲讀。《中國民族建築年鑑》、《行業發展報告》和《中國民族建築優秀論文集》等學術書籍每年或每兩年定期編寫發佈。
7.媒體宣傳。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網站和公眾號是對外的窗口和平台,為適應市場發展,與時俱進的要求,搭建研究會網絡直播平台,展播專家風采和會員動態,舉辦講座和專業培訓,弘揚傳統建築文化等,實施線上線下學術研究與實踐同步進行。研究會構建了媒體網絡聯盟,通過除與行業專業網站合作外,還與央視網、人民網、鳳凰網等20餘家網絡媒體合作,實現信息擴大和共享。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英文名稱是: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縮寫為 NAI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中國民族建築研究、保護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以及熱愛民族建築的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基礎上,對我國民族建築的歷史、現狀等情況開展調研、整理和交流,提升民族傳統建築的保護、利用和科研水平,促進我國民族建築事業和傳統建築文化的發展和傳承,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挖掘研究各民族共有共享的優秀建築文化符號,推進各民族建築領域的交往交流交融,增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二)收集整理中國各民族各個歷史時期傳統建築文化資料,總結和研究歷代建築藝術、建築技術(設計方法、施工工藝、建築工具、建築材料等等)形成與發展的成就和經驗,並提出理論性成果;同時關注當代民族建築實踐和發展的總結與研究。
(三)研究中國各民族建築的變遷與發展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地理、氣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習俗、人口變化等的關係,深層次地揭示建築發展的規律,為民族建築的保護、開發與發展提供依據。
(四)開展調查研究,建立我國建築文化遺產保護信息庫,為向主管部門開展民族建築保護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和參考建議;設立民族建築保護專項基金,為民族建築的保護利用提供資金支持。
(五)廣泛宣傳、弘揚中國民族建築文化,依照有關規定,編印、出版有關民族建築的研究成果和論著;開展有關民族建築的公益活動,普及提高羣眾愛護及重視民族建築文化的意識。
(六)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外的相關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舉辦講座、專業培訓班,培養從事民族建築保護、開發與建設的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獎勵活動。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民族建築行業從業者的意見和呼聲。
(九)為各級政府或企事業單位在民族建築保護與開發、傳統文化發掘與整理工作提供諮詢規劃服務。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專家會員和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包括一般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常務理事單位會員、副會長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科研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民族建築研究、設計、施工、管理和宣傳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實踐經驗;
2.具有中等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發表過與民族建築有關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論文、專著;
(五)學生會員指在校大專以上在讀學生;
(六)專家會員指曾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職務或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人員;或在相關專業領域擁有多項學術成果、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人士。
(七)團體會員指從事民族建築設計、施工、保護、研究與管理等工作,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技術力量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建築文化遺產推廣傳播的相關實體機構及相關社會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各種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外使用本團體會員的名譽權;
(七)優先獲得本團體編譯的書刊資料贈閲權;
(八)團體會員除享受個人會員權利以外,還有權要求本團體在技術諮詢、專家論證或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協助;在本團體刊物和網站上開展宣傳推廣時享有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團體宗旨,發展本團體的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 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變更或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民族建築事業,自願為民族建築的保護、發展和傳播做出貢獻。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選舉和任用須符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實施。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導秘書處落實本團體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任免;
(五)具體負責本團體財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本團體有關管理規章和社團發展規劃,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23年1月7日第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